無錫崇安法院分析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9-18 瀏覽次數:1138
近年來,無錫崇安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大量而成功地運用調解,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值得研究。近期,該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綜合分析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訴訟審限較短,調解時間難以保障。如果“先刑后民”,待刑事判決后,絕大多數被告人又會拒絕賠償。
(二)賠償范圍不明確。《刑法》第36條規定的“經濟損失”和《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的“物質損失”范圍不明確,實踐中難以把握,造成附帶民事原告人訴訟標的過高。同時,很大一部分被告人經濟能力有限,家庭條件較差,制約了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
(三)雙方當事人期望值過高。被告人期望得到最輕的處罰,動輒要求宣告緩刑;被害人或其親屬又“漫天要價”,起訴標的幾萬、十幾萬、幾十萬,調解難度大,且稍有不當又容易引起當事人不滿。
(四)相當一部分被告人有“打了不罰”、“以錢贖刑”思想,不愿意賠償或在量刑幅度上同法院討價還價;一些被害人或其親屬受傳統復仇文化的影響,抱有強烈的“殺人償命”報復心理,一味要求從重處罰,不同意調解。
(五)民事賠償對具體量刑的影響不明確。在實踐中,“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將民事賠償作為何種量刑情節具體進行量刑及適用何種量刑幅度,造成法官調解時畏首畏尾,影響了案件的調解。
二、對策與建議:
(一)進行法制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使人們正確理解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從而獲得從輕處罰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促使被告人積極作出賠償,最大限度地化解被告人與被害人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二)規范和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制度。
1、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一定的調解期限,或將調解的時間在審限中扣除,或適當延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以解決調解時間不足問題。
2、將調解擴大到偵查、起訴階段。除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可以調解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階段針對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也應當積極調解,最大限度地拉長調解鏈條和時限。
3、明確民事賠償范圍,將“物質損失”限定在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范圍內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以增加調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明確將被告人積極賠償作為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結合法定刑和被告人賠償數額比例綜合考慮規定一定的從輕比例,便于司法實踐的規范和操作。但也應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作例外規定,即使其積極賠償甚至超額賠償,也不能對其從輕處罰。
(三)盡量擴大調解賠償主體范圍,將自愿承擔賠償責任的被告人親屬納入調解范圍,最大限度地彌補被告人賠償能力有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