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忘的“三個字”
作者:劉永俊 發布時間:2009-09-16 瀏覽次數:1457
流光似箭,韶華暗換,我到法院工作不覺已二十五年。
二十五年雖然過去,一些事仍歷歷在目,似發生在昨天,猶其是老院長修改調解書三個字的事情。
一九九O年春,我承辦了陳章氏起訴其子陳井林的瞻養案件。陳老太丈夫早逝,其時已年逾六十,陳井林是其唯一的兒子。這個案件最終是調解結案,雙方所達成的協議是:一、從1990年初開始,原告陳章氏的承包田由被告陳井林耕種,陳井林每年給付原告陳章氏小麥300斤,玉米200斤,大米300斤,油20斤,零用錢120元。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各給付一半。另外,原告做飯的草由被告供給。二、原告陳章氏生病住院的醫療費用由被告陳井林承擔。三、原告陳章氏應承擔的公差勞役等由被告陳井林承擔。四、原告陳章氏將來逝世后必要的喪葬費用由被告陳井林承擔。
調解書原本起草好后,我將其送到當時分管民事的副院長劉功和處簽發(按當時的規定,判、裁、調文書要分管院長或院長簽發)。第二天我去取時,劉院長指著第三條對我說:“小劉,我正要找你。”
“表達不清楚嗎?”我惴惴不安地問。
“表達是很清楚的,但你想想,不論是在封建社會還是資本主義社會,六十多歲的人都不承擔公差勞役,我們社會主義社會還承擔,社會主義的優越性體現在哪里呢?”
我說:“您說的不錯,但農村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后,土地承包到戶,基本生活用地部分沒有公差勞役,超出基本地的部分還是要承擔的?!?SPAN lang=EN-US>
劉院長說:“那就加上‘承包地’三個字,無論你年齡有多高,只要能承包土地,你就要按規定承擔公差勞役?!焙髞碓摋l加了這三個字。
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和其它文學作品有顯著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其要體現我們社會主義的憲法精神、法制原則和道德風尚等,但又不是生搬硬套,它是體現在字里行間的。
劉院長雖已退休多年,但三個字的事我一直沒有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