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面臨270多起訴訟,申報債權金額110億元涉及債權人1400余家,重整時遭遇商法領域所有法律問題,“科弘系”企業終在政府、法院和“管理人”的合力下“浴火重生”

 

國內最大一起企業破產重整案臺前幕后

 

    新聞背景

 

  常熟科弘系列企業均為在新加坡上市的臺資企業???中國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總計注冊外資4.31億美元,位列“2008年中國制造業500強”

  第373位。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企業資金鏈發生斷裂,陷入經營危機。

  2008107,科弘等5家企業的高管突然全部離開常熟。中國金屬集團隨后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申請暫停股票交易。當時,從全國各地趕來的上千商家哄搶公司財產的事件一觸即發。

 企業面臨一道生死命題。相對于以往的簡單破產來說,新破產法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破產清算,出現債務危機的企業利用這個程序,可避免被債權人過早解散清算,給企業起死回生的機會。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破產重整在國內還沒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審判模式和經驗,如何把握好多方利益的平衡,對法官是個嚴峻的挑戰。

 □視點調查

  導讀

  “科弘系”5家企業的倒閉,被業內認為是多年來企業金融風險“積重難返”和企業“盲目擴張”種下的“惡果”導致。金融危機的爆發,又成了壓垮科弘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在不到一年的時間,曾經面臨著270多起訴訟案件,申報債權金額高達110億元,涉及債權人達1450多家的“科弘系”,卻在瀕臨全面破產的危急關頭,通過“破產重整”而“浴火重生”。近日,主持“科弘系”破產重整的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正式批準了“管理人”團隊作出的重整計劃,宣布常熟“科弘系”5家企業破產重整成功,中國五礦集團公司和浙江物產集團出資36億多元成為了5家企業的新投資者。

  在赴江蘇省常熟市就有關“科弘系”重整前后問題進行實地采訪時,記者真切地感受到,作為國內最大一起企業破產重整案件,“科弘系”的“重生”,的確對當前經濟危機下中國企業如何走出艱難的“低谷”,具有“標桿”和示范價值。

  “科弘系”企業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源于它在國內乃至世界鋼鐵行業中的知名度。

  在新加坡上市的臺資企業中國金屬集團于2003年成立,旗下子公司投資的5家企業是: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星宇新興建材有限公司、常熟星島新興建材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新興建材有限公司、常熟常鋼板材有限公司。這5家公司均系外商獨資企業。在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中,幾乎涵蓋了國內所有銀行,花旗、渣打、法國巴黎、德商等在內的世界著名銀行也赫然在列。

  據了解,短短幾年間“科弘系”企業“膨脹”程度一度令業內“刮目”???僅在2007年即實現銷售額113億元,躋身中國制造業500強行列,在常熟市當地成為第一納稅大戶。公司高層還高調宣稱2010年將達到500萬噸鍍鋅鋼鐵的產能,成為鋼鐵行業一艘新興的“航空母艦”。

  然而,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鋼鐵行業受到了較大沖擊。事后的調查報告顯示:“科弘系”企業近年將大量資金投入企業并購和產能擴張中,而其快速擴張又恰恰是通過短期融資方式來實現,正常貿易產生的利潤被高額融資成本所消耗,同時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也存在較大問題。

  資金鏈斷裂,成為了壓垮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并最終引發了2008107日晚,在沒有任何預兆的情況下,包括董事佘春泰在內的30多名臺籍高管“集體撤離”事件,并迅速導致了上千家債權人的集中訴訟。

  “2008108日早晨,不少管理人員幾乎同時發現,企業高管消失了,消息頓時不脛而走,擴散得極快,當天上午,在科弘企業有著巨額貸款的銀行,自發地召開了會議緊急商量對策,而很多小債主們,也聞風而動,聚集到企業周圍,哄搶財物,事態十分嚴重。”常熟市政府一位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當天下午,常熟市人民法院就接到了中信銀行以星島公司為被告的第1個案件,隨后,建行等6家銀行與部分當地的貿易商,也先后起訴了14個案件。該破產重組案件合議庭審判長、常熟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王東輝回憶說。

  2008109,“科弘系”公司實際控股人???中國金屬有限公司通過新加坡交易所發布公告,表示其已無力償還已到期的金額為人民幣7.1億元的營運資金借款,并于1010正式停牌。

  “科弘徹底垮了!”緊張氣氛導致案件出現了集中起訴的“高峰期”。據介紹,截至2009513,常熟市法院受理的案件達147件,涉及標的額達23億元。此外,還有外地法院受理的100多個以“科弘系”企業為被告的案件,前后共計270多個案件。

  “墻倒眾人推啊!”王東輝說,大范圍的訴訟還導致了一些債權人采取了過激行為,而企業內部,也存在相關證據被人為破壞和毀滅的問題。

  哪怕是一張桌椅被帶出來,局面就隨時可能失控;面對一觸即發的危機,地方黨委和政府發揮主導作用,法院通過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影響債權人“理性抉擇”,促使整個局勢徹底扭轉

  “7日晚上出現苗頭后,市委市政府在第一時間就迅速召開了由書記市長參加的緊急會議。政府在倉促中,擔當起了‘守夜城’的角色。”全程參與該事件的常熟市政府督導員孔偉文頗有感觸地說,在20081118日前,是黨委政府發揮主導作用,法院通過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影響債權人“理性抉擇”,促使整個局勢徹底扭轉走向“重整”的第一階段。

  據了解,除了常熟市法院抽調了40多人對“科弘系”龐大的資產進行財產保全、文書檔案和計算機系統證據保全備份之外,公安部門還通過更換全部企業保安,實施了對企業的全面安保措施,嚴把企業的各個進出關口。王東輝說,哪怕是一張桌椅被帶出來,局面就隨時可能“失控”。

  與此同時,常熟市政府成立的“‘科弘系’企業破產重整協調服務領導小組”也迅速投入運轉,成員包括了各主要部門和相關單位的15位領導,常熟市市委書記王翔實際上“親自掛帥”,確定了“依法指導、把關”的原則,并不下十幾次參與會議和決策。常熟市政府副秘書長徐健介紹說。

  而對企業來說,穩定員工情緒和盡快恢復生產,也是引導債權人理性考慮今后“方向”的最重要的方面。據徐健介紹,在協調領導小組的協調下,常熟地方政府先行墊付了用于員工工資、企業正常的運營費用、辦公支出的金額近1億元,還采用了第三方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方式,避免了群體性“討薪”事件的發生。

  隨著部分管理層陸續回到崗位,加上設備完好,技術骨干基本在崗等有利因素的存在,“科弘系”的“破產之路”逐步走上了各界預期的重整方向。20081118,常熟市法院應建行常熟支行、中行常熟支行等多家債權銀行的申請,正式裁定“科弘系”公司依據破產法的規定進入司法重整程序,同時依法指定了江蘇竹輝律師事務所作為該司法重整的“管理人”。

  “從去年1118日到今年的831,是該事件發生后的第二階段。”孔偉文說,政府雖然不能直接介入司法程序,但始終發揮著協調、服務和支持法院依法重整的作用。

  據介紹,其間,江蘇省政府特別成立了以副省長趙克志為首的省政府處理科弘破產重整協調小組,并先后在南京舉行了兩次會議。

  江蘇省省長羅志軍則先后兩次作出批示,對重整工作給予了重要支持。在蘇州市,也由常務副市長曹福龍為首,成立了協調小組,市長閻立3次作出了批示。同時,此案還取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形成了多方并舉、協同參與的格局。

  在整個破產重整過程中,“管理人”幾乎遇到了中國商法領域的所有法律問題,也遇到了中國法律上并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或者出現矛盾、沖突的大量法律問題

  20081119,“管理人”正式進場,同時接管了5家企業,并成功保留了企業管理團隊。

  “如何穩定員工、避免設備因長期停用而造成更多的損壞、如何增強上千個不同結構的海內外債權人對重整的信心,如何解決三十多家建筑工程隊的工程價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是擺在‘管理人’面前的一項十分嚴峻的任務。”竹輝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偉感嘆說,“如此復雜的破產重整案件,可能在我職業生涯中再也難以遇到了。”

  “最多的時候,共有60多名律師在常熟辦公,還專門分成了財務組、資產接管組、生產經營組、債權審核組、統籌組等專門的律師團隊。”朱偉說,大部分人什么事情都丟下了,在科弘公司邊上的一家酒店住了9個多月。

  在法院的具體指導下,“管理人”還聘請了以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為首的財務中介機構,從實物資產盤點評估入手,結合企業賬面的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和債權登記工作,全面展開清產核資工作,以摸清企業家底。而此時法院在事發當天及時采取的各項證據保全措施,則發揮出了重大作用。

  據介紹,在截至200922的債權申報期內,“管理人”共受理了1454家債權人申報債權,總額達110多億元,最終確定債權達80多億元,其規模堪稱“絕無僅有”。其中,不僅包括了全球33家包括花旗、渣打、法國巴黎、德商等在內的世界著名銀行,也包括建設、中國、農業、工商、浦發等在內的國內銀行,還包括中國五礦、上海實業、浙江物產等在內的大批國內貿易商、工程承包商等。在整個債權中,僅因工程債權需要進行工程審計的項目,就達200多項。

  從破產法的角度來說,如此龐大的“規模”,也給法院和“管理人”提出了第一個難題。朱偉說,首先,破產法對“破產重整”本身的規定很原則、籠統,如債權審核要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審核,但本案的人數實在是太多,不得不前后經歷了9個多月時間。此外,在270多個案件中,還有幾十個案件沒有辦結,破產法在立法時也沒有預料到。

  朱偉說,5家企業相互抵押、保證、質押以及一時難以甄別的留置權等問題,都是“管理人”需要一件件破解的難題。“我們作出了一些‘假定’,即假定內部債權不清償,以及對訴訟還沒有結果的案件的債權進行‘預留’,都是法律上‘無章可循’的,很多是運用法理進行合理分析推斷。”

  朱偉介紹說,在整個過程中,“管理人”幾乎遇到了中國商法領域的所有法律問題,也遇到了中國法律上并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或者出現矛盾、沖突的大量法律問題,包括了:信用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建設工程優先權、打包貸款、國內信用證、押匯、最高額貸款、扣款、融資性貿易、貿易型融資、監管等相互交叉和重疊的法律關系。

  據了解,20092913日,常熟市法院在債權申報期屆滿后主持召開“科弘系”企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管理人”還采取了與多家意向投資人進行關于企業復工、復工條件、復工模式和重整的商談,還創造性地采取了“代工”模式:即由復工參與人選擇訂單,提供給企業加工,并由復工參與人提供資金、原材料等,并由“科弘系”企業收取加工費。“這些舉措很快為全體債權人所接受,且因為符合國際慣例和取得了預期效果。”

  在獲得法院許可后,“科弘系”企業于2008128開始復工。

  重整方向是維護各方利益的惟一正確的“道路”,而為打消“暗箱操作”的疑慮而作出的種種強有力的舉措,促成了重整方案一次性獲得通過。這在全國所有的破產案件中,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保持破產重整整個過程的公開和透明,是取得債權人、投資人信任的底線。”王東輝法官說。

  為此,在常熟市法院的主導下,從2009227日起,“管理人”通過制作招募文件、發放信息和招募文件的方式招募重整參與人,采用了在國內外主要鋼鐵行業網站、報刊媒體,以及向特定債權人公開發出要約的形式,并在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下,從事了全球招募信息發放、入網評審、公開評比競爭等工作。

  據了解,由于中國五礦與浙江物產的聯合體及上海復星集團均向“管理人”表達了參與科弘系重整的意愿,也均遞交了相關重整方案。200969,在常熟市法院及公證處的監督下,“管理人”通過“競標方式”,正式確定中國五礦與浙江物產為“科弘系”企業重整的投資人。而由于這兩家企業也都是“科弘系”企業的債權人,重整后的“科弘系”企業承擔的償債金額為30億元。在償債金額外,投資人還另行承擔2億元范圍內的重整費用及共益債務。

  “重整計劃,將普通債權在重整情形下與破產清算情況下的最高清償比例,提高了數倍甚至數十倍,這就意味著,重整的方向是維護各方利益的惟一正確的‘道路’。”審判長王東輝說。

  記者注意到,在整個破產重整期間,在常熟市各方面的鼎力支持下,“管理人”并沒有局限在簡單的事務性處理上,還通過直接聘用管理層,對企業的人、財、物和產、供、銷各個環節,履行了“事無巨細”的真正意義上的“管理”職責。

  20098125家企業全體職工大會對重整計劃草案“一次性”予以了通過。同樣的局面也發生在2009820823,在“科弘系”企業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包括職工債權、稅務債權、小額債權、有擔保債權、普通債權、出資人共六個組進行了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均以高票獲得通過。

  “我們采取各種手段,打消‘暗箱操作’的疑慮,如讓投資人進行‘償債保證’,這種‘強有力’的舉措,成為了最終一次性獲得債權人對重整方案的表決通過的重要原因。”朱偉說,這在全國所有的破產案件中,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重組方案獲得一次性通過,是可以體現債權人集體意志的。這的確是個‘奇跡’,不僅避免了法院不得已動用法律手段,強制予以裁定重組,還根本上穩住了‘人心’。”孔偉文說,端平這碗“水”太難了,相比剛發生事件的一年前,想都不敢想啊!法院合議庭法官們和擔當“管理人”的律師團隊付出的艱辛的確“功不可沒”。

  2009824,江蘇竹輝律師事務所作為“科弘系”5家企業的重整“管理人”,依法向常熟市法院提交了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831,常熟市法院裁定正式批準了重整計劃,并終止了重整程序,標志著“科弘系”企業最終重整成功。

  93,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內,沉寂了10個多月的冷軋2號生產線又“活”了起來。隨著冷軋鋼卷源源不斷地從生產線上流出,陷入停產危機達10個月的企業得以“起死回生”。

本報常熟(江蘇)9月15

 

     記者手記

  “科弘系”的成功重整,意義的確非同尋常。

  首先,科弘走向破產本身就預示著有很多問題亟待重視。整個破產案件的背后,也暴露出不少企業在盲目擴張中,規避法律監管,而不擇手段“融資”。5家企業由于“系出一門”,為可能沒有實際交易的“虛假票據交付”、“融資性貿易”大開了方便之門。

  據一位債權人透露,科弘的融資手段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虛設新建工程,增加固定資產,騙取銀行高額抵押貸款;虛造交易合同,再拿承兌匯票到銀行貼現;利用倉單質押貸款中的漏洞騙取銀行貸款。“虛假交易,實際上是‘左手’與‘右手’做生意的方式,如果金融機構能夠謹慎地審查,其中的漏洞并不難以發現。”而據審查,“科弘系”企業通過上述3種融資手段虛增資產達17.6億元。

  “這些問題,都有待相關部門總結挖掘,并不斷改進對企業融資行為的審查方式,以避免類似的悲劇重蹈覆轍。”一位業內人士說。

  這位業內人士同時認為:“科弘系”的重整帶來了一些啟示,如在類似的破產案件中,在債權銀行比較多、國有企業債權比較多的情況下,最好有“債權轉股權”的安排。這樣,可以使這些債權人的上級部門和管理部門,考慮以“時間換空間”方式,支持重整計劃的順利通過,也有利于債務人企業與銀行建立長期關系,解決重整以后的后續資金的問題,使重整后的債務人企業能夠達到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的。

  而本案中,來自法院、政府、“管理人”的智慧,也的確是成功重組的關鍵因素。常熟市法院院長李建新說,在現有企業破產法、擔保法、合同法等重要基礎法律的條件下,要獲得重整成功,對債權審核涉及的多種法律問題、重整中各種程序規制、各種復雜重合交叉法律關系的甄別,必須精通各類相關法律的規定。但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為重整目的之需要,必須有所大膽創新,才能在破產法規定的69個月時間里,完成重整所需的全部工作。

就是在國際上,該案最終能夠得以重整,也是“鮮有個案”。李建新說,“這是在面臨重大的突發事件危急關頭時,對法院為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如何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如何增強司法能力的考驗”。(丁國鋒)

 

200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