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司法必須走司法能動之路

??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

 

   依法服務大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題。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法院不斷深化對司法能動理論和實踐的研究與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一些成效,受到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企業的好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的肯定。在金融危機爆發一周年,我國經濟企穩回升、曙光初露之際,就司法應對危機的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

   記者:對于司法運行方式的定位,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中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般來說,被動性是司法權的重要特征。持司法克制立場的人認為,司法權的行使應當堅持絕對被動,法院應當被動地執行法律,嚴謹地按照法律意志辦事,無需也不必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您認為當代中國司法究竟應當堅持司法能動,還是應當堅守司法克制?

   公丕祥:當代中國司法必須走司法能動之路,其理論和實踐根據主要在于:第一,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其司法權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執政權,歸根到底要為實現黨的根本任務服務。第二,人民司法的人民性。人民司法的本質屬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必須主動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第三,我國司法國情條件。法律不能脫離社會和民眾的期待,必須強調法官對訴訟過程的能動干預,強調司法過程中法、理、情的有機融合。第四,我國司法發展的階段性特征。人民法院必須以自身實實在在的工作業績,凸顯人民法院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從而使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社會各界對人民法院工作更加重視、關心和支持,積極幫助人民法院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記者:事實上,我們從來沒有否定過司法的能動性,只是在不同歷史時期的認識和把握上有所不同。那么,是不是可以認為,為了應對這場金融危機,人民法院對司法能動有了新的認識?

   公丕祥:是的。正是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我們對司法能動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并且進一步積累了工作經驗。也為我們更好地履行依法服務大局的司法使命,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的政治責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要善于從司法活動中發現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為司法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通過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擬制等方式,創造性地適用法律;要建立健全預警機制,把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情況和問題,預料在前,應對在前。

   記者:江蘇法院在增強司法能動性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

   公丕祥:我們構建了三項工作機制。一是建立司法應對工作調研制度。這是堅持司法能動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我們密切關注金融危機在司法審判領域的具體表現,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加強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早在去年8月就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引發的民商事案件的調查報告》。此后又組成3個調研組分赴全省各地,與各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以及有關經濟部門負責人和重點企業負責人進行座談,就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三保”等工作,深入了解情況,廣泛征求意見。根據調研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精心制定應對措施,確保了司法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是建立司法應對工作規范體系。在經濟困難的形勢下,涉訴糾紛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多,正確把握司法尺度顯得尤為重要。這就需要我們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及時從個案和類案的審理中,總結審判經驗,制定相關規范性意見,以提供審判思路,確立審判規則,確保司法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此,我們成立了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司法政策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實各項司法應對措施。我們在《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中系統地提出了20條司法應對措施,指導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審理因金融危機引發的各類案件。

   三是建立司法應對工作預警機制。比如建立統計分析機制,定期匯總梳理轄區相關案件情況,分析研究司法應對措施;建立大要案報告機制,對涉及重點企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起連鎖訴訟的案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法院報告;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針對棄企逃債、群體性糾紛等案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情況,能夠及時果斷地予以處置;建立審判監督指導機制,加強對新類型案件、疑難復雜案件、敏感性案件、系列訴訟案件的審判監督指導;建立案件審理統籌協調機制,對于負債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因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出走等引發的集中訴訟案件,由省高院依據現行法律關于集中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

   記者: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因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大量出現,也成為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點。審理這些案件涉及企業與職工的利益衡平問題,怎么把握好這個利益衡平?

   公丕祥:無論是在經濟形勢平穩時期還是在經濟形勢困難時期,都要妥善處理好企業與職工的利益關系問題。在金融危機的特殊時期,應當把維護企業的整體發展穩定擺在重要位置。只有企業發展,經濟才能發展;只有企業穩定,大多數職工的生計才有保障。為此,我們堅持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發展穩定并重,努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力求實現雙方利益的共贏。如,對企業裁員減薪引發的勞動爭議,正確區分企業惡意裁員減薪與確因經營困難裁員減薪的不同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對因勞動合同變更引發的勞動爭議,在充分保護職工生存權的前提下,依法維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對企業職工辭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既保障職工的辭職自由,又依法規范職工的辭職行為,防止因不誠信的辭職行為損害企業的合法利益。

   記者:很贊成您說的“只有企業發展,經濟才能發展;只有企業穩定,大多數職工的生計才有保障”。但在金融危機背景下,許多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司法怎么才能幫助涉訴困難企業渡過難關?

   公丕祥:我們充分考慮金融危機對經濟生活的深刻影響以及糾紛形成的特殊背景,針對不同情況、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如,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堅持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兼顧。對惡意逃避債務、企業主外逃的負債企業,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對尚能生產經營的負債企業,慎用財產保全措施,確需適用財產保全措施的,根據負債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和被保全標的物的性質,靈活采取保全方法;負債企業有其他財產可供保全的,避免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有輔助財產可供保全的,避免對關鍵資產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賬戶之外有其他存款可供保全的,一般不凍結基本賬戶;負債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提供其他等價值財產置換被保全財產的,及時變更財產保全標的物,等等。再如,在審理企業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采取“放水養魚”、“引水養魚”等柔性司法方式,通過債轉股、分期履行、給予寬限期等途徑,盡力挽救負債企業。

   記者: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帶有個人偏見,居間定分止爭、裁判案件。但對于司法的中立程度,司法克制往往尊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主張法官是超然于訴訟各方之上的消極、中立的仲裁者。司法能動則主張法官應當積極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進行指導,促進糾紛的有效解決。對此,江蘇法院采取了什么措施?

   公丕祥:我們積極構建司法適度干預機制,認真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一是完善訴訟指導機制。在立案、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就訴訟程序事項作出說明和解釋,引導其誠實有序地進行訴訟;對當事人訴訟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主張、陳述或意思表示不明確、不適當以及對法律法規存在錯誤理解的,法官及時向當事人作出核實詢問、提醒告知,確保當事人充分表達訴訟意愿。

   二是完善便民訴訟機制。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采取有效措施,盡力減輕當事人的訟累,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比如加強立案場所規范化建設,減少立案流轉環節,及時快捷地受理案件。對于金融危機引發的案件特別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及時保全、優先立案、優先調解、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鄉鎮設立固定的巡回審判點,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開庭、就地宣判,及時解決基層群眾的涉訴糾紛。

   三是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訴訟調解為主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審判作保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和完善與公安、工商、衛生、農林、環保、工會、婦聯等方面的“訴調對接”機制,通過委托調解和邀請協助調解等方式,促進涉訴糾紛解決的社會化。

   四是完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與公安、國土、建設、工商、金融等部門的聯動配合進一步加強,在銀行貸款、企業注冊、購地置產、承攬工程、經營貿易、出境及高消費等方面,對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予以嚴格限制,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記者:按照司法能動的主張,司法是不是更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對社會機制進行管理和促進;更應當強化保障意識、服務意識,拓展介入社會生活的廣度和深度?

   公丕祥: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我們強調要承擔起司法的社會責任,不斷延伸和拓展司法審判職能,推動社會治理的規范和完善。司法建議工作就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能動、依法服務大局的重要形式和有效舉措。我們在認真履行司法審判職責的同時,密切關注各類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風險,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其中,蘇州中院關于防范企業主棄企逃債的司法建議、常州中院關于處理困難企業關停問題的司法建議、張家港市法院關于嚴防討薪事件集中多發的司法建議等,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批示肯定,并要求有關部門予以落實。全省各級法院建立了知識產權審判信息通報制度和藍皮書發布制度,及時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企業通報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向社會公開知識產權審判情況,促進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與此同時,全省各級法院還針對具體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涉訴企業提出司法建議,幫助涉訴企業完善內部治理機制,防范經營風險。

   開展聯系走訪企業活動也是我們采取的一項措施。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關鍵在于保企業。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切實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必須深入掌握、有效回應企業的司法需求。今年3月以來,我們開展了人民法院聯系走訪企業活動。全省各級法院組織廣大法官深入企業調查研究,了解各地黨委、政府相關經濟政策出臺后企業的動態反映,掌握各類涉及企業糾紛的特點和成因,切實加強和改進司法應對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企業亟須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合同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培訓工作,進一步增強企業投資者、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律意識。積極幫助企業開展經營風險排查工作,掌握可能影響企業發展穩定的各種問題和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幫助企業建立長遠的經營風險防范機制。目前,全省各級法院共聯系走訪企業4165家。

   記者:法院通過審判工作發現一些部門或行業經營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議,提請這些部門或行業注意堵漏,這是普遍受到歡迎和認可的。但法院開展聯系企業活動,會不會使司法的能動出現過頭的情況?

   公丕祥:回顧去年下半年以來的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我們深深認識到,始終堅持司法能動,這是人民法院切實履行依法服務大局司法使命的時代要求。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司法不是萬能的,而是有限的。司法能動,必須遵循司法工作客觀規律,保持司法權最基本的特征,否則司法將不再成為司法。即使是在西方國家,自司法能動這一理論誕生之時起,對它的批評之聲就從來沒有停止過。隨著司法權限的不斷擴大,其正當性和限度問題遭到質疑,向傳統的消極司法回歸的呼聲和行動也已經出現。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能動對傳統觀念的顛覆引起人們對司法權擴張的種種擔憂。就我國司法國情而言,基于司法人員現實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機關的司法環境,司法能動必須把握一定的限度。

   記者:怎么才能把握好這個限度?

   公丕祥:第一,必須嚴格依法司法。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僅要嚴格遵守實體法,也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即便是行使自由裁量權,也應當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進行。裁量的內容必須符合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嚴格限定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裁量的方式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法律方法,符合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形式要求;裁量的過程必須貫穿正確的價值判斷,體現社會的主流價值取向。第二,必須堅持司法公正。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這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能動的目的所在。但是,人民法院決不能以犧牲個案的公正來滿足少數人的不法利益。不遵守法律,不講原則,沒有標準,沒有司法公正,穩定不會長久,和諧不會長久,發展也不會長久。第三,必須維護司法權威。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審判機關,必須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體現了黨的意志、國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黨的權威、國家的權威、人民的權威與司法權威是內在統一的;損害司法權威,就是損害黨的權威,損害國家的權威,損害人民的權威。在司法能動的過程中,對于審判具體案件等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負責的事項,要敢于擔起責任,敢于堅持原則,同時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支持,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記者:感謝您接受本報專訪。站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一周年的節點上,我們遏制住了經濟下滑的趨勢,成績來之不易,這是黨和政府實施應對危機一攬子計劃的結果,其中也有司法工作的特殊貢獻。前不久,本報專門組織了“應對危機看司法”的系列報道,集中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對金融危機、幫助企業走出困境的情況。溫家寶總理在剛剛舉行的大連夏季達沃思論壇上指出,中國經濟企穩回升的態勢還不穩定、不鞏固、不平衡,強調,“我們不能也不會在不適當的條件下改變政策方向。”司法政策和司法工作同樣如此。祝愿江蘇法院繼續總結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經驗,深化對司法能動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和探索,建立健全依法服務大局的長效工作機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時代征程中,更好地擔負起建設者和捍衛者的政治責任,不斷譜寫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的新篇章。(倪壽明)

 

200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