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訴訟制度中,鑒定結論作為一項法定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由于專業知識的有限,法官無法對鑒定結論的科學合理進行有效的審查判斷,實踐中往往抱著鑒定結論優于其它證據的觀念,大多選擇無條件照搬鑒定結論,這就對鑒定結論提出了較高要求。而現實中,由于鑒定機構監督管理的缺乏,虛假鑒定,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廣泛存在,已然引發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工作的信任危機,損害到司法鑒定的公信力,影響到司法公正與效率,亟待引起重視。

一、當前司法鑒定工作存在問題

1、缺少統一的行業準入和資格認定標準。由于當前鑒定業缺乏統一的行業準入標準,鑒定機構呈現出規模小、數量多、良莠不齊、類型集中等特點,不能引導各類鑒定機構均衡發展。沒有統一的鑒定人員審查、考核、確認程序,鑒定人業務素質無法保證,導致鑒定結論五花八門、鑒定文書不規范等現象層出不窮,直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和證據效力。

2、司法鑒定機構缺少分級。2005年出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認定,各個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這就造成了現在所有的司法鑒定機構都是同一級別,沒有層次等級之分,各個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都有同樣的效力,導致一旦出現重復鑒定或多頭鑒定,最終仍要由缺乏專業知識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使鑒定失去原有的意義。

3、虛假鑒定一定范圍內存在。由于鑒定機構靠鑒定收費生存,鑒定工作直接與經濟效益掛鉤,實踐中無可避免地出現拉關系、搶鑒定資源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有些鑒定人的素質不高,缺乏職業道德,迫于某些壓力、礙于人情關系或謀求不當利益等原因,都給虛假鑒定提供了繁衍滋生的土壤,導致司法鑒定不再公正,損害司法鑒定的公信力。

4、鑒定時間冗長,鑒定費用過高。部分鑒定機構因案件多、技術力量不夠等原因延長鑒定的時間,導致案件久拖不決,既損害了當事人的時間利益,又加大了訴訟成本。國家沒有統一的服務性收費標準和收費方法,各地鑒定機構收費出現較大的差異,部分鑒定項目收費過高,給群眾維權帶來了難度。

5、鑒定人出庭和回避制度形同虛設。鑒定人屬于法定回避對象,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訴訟法規定的回避制度,但事實上當事人在收到鑒定結論前根本不知道鑒定人的情況,更無法申請鑒定人回避。當前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幾乎都不出庭接受質證,更不公開鑒定過程,當事人在缺乏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往往從鑒定結論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進行判斷,導致重復鑒定居高不下。

二、對策和建議

1、制定統一的行業準入和資格認定標準。建立嚴格的司法鑒定機構準入制度,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嚴格限制,引導鑒定機構合理化分布。完善鑒定人資格認證制度,鑒定人員嚴格進行考試錄用,扭轉當前司法鑒定人良莠不齊、非專業人員濫竽充數的現狀。

2、建立分級的司法鑒定體制。為避免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的大量發生,浪費司法資源,損害鑒定公信力和司法審判的開展,建議建立分級的司法鑒定體制,確定司法鑒定的效力等級,緩解當事人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的“熱潮”,破解司法鑒定在法院審判適用中的難題。

3、完善鑒定人出庭和回避制度。通過鑒定人出庭說明、解釋、答復鑒定結論的有關內容,使鑒定結論易于接受,有效減少重新鑒定的次數,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訟累。公開鑒定人的資料,實行隨機抽簽。就抽中的鑒定人員,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根據法律規定的回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鑒定人回避。司法鑒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的,必須自行回避,退出相應的司法鑒定活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將回避制度落到實處。

4、確定鑒定期限,加強收費管理。按照鑒定類型,確定相應的鑒定期限,以法律的形式保證鑒定工作的迅速開展,縮短鑒定周期和審判周期,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實現。制定國家統一的服務性收費標準和收費方法,嚴厲查處亂收費行為,確保鑒定行業收費合理化,減輕當事人負擔。針對鑒定機構亂收費的情況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5、強化對鑒定機構的監督。完善監督體系建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法院和當事人依法對鑒定機構展開監督。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成立專業檢查小組,負責不定期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鑒定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存在問題的鑒定結論或鑒定人員,由法院或專業檢查小組及時反饋給鑒定機構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記入鑒定人工作檔案。對長期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鑒定機構,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后移出司法鑒定機構名錄。對故意或嚴重失職造成錯誤鑒定并給當事人帶來利益損害的,予以賠償并追究鑒定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