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法院反映撤訴案件再起訴現象應引起重視
作者:張知悅 發布時間:2009-09-11 瀏覽次數:1182
2008年,張家港法院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8245件,其中撤訴案件1895件,占總數的22.98%。為全面掌握撤訴案件的實際效果,該院日前對所有撤訴案件進行了全面復查,發現其中273件案件的糾紛并未解決,當事人已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了訴訟,占撤訴案件的14.41%,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撤訴的原因
1、訴訟主體錯誤。一種情形是由于當事人對法律關系的理解存在偏差,導致起訴的被告不準確,去年共有40件撤訴案件出現了多告、遺漏或者告錯被告的現象;另一種情形是當事人對被告的姓名(名稱)和身份等了解不清,導致被告姓名或名稱發生錯誤引起撤訴的17件,上述兩類案件占41.91%。
2、《婚姻法》的調整。《婚姻法》修訂后是否曾經判決不準離婚不再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與否的理由,當事人在明知不可能判決離婚的情況下選擇撤訴,以節省再次起訴的間隔時間,達到離婚的目的。上述案件共61件,占44.85%。
3、訴訟費的降低。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實施之后,訴訟費用大幅度降低,而律師收費明顯偏高,導致一部分當事人尤其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愿意聘請律師,訴訟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一旦出現問題,一撤了之,重新起訴,成本不大。
此外,原告舉證不能、當事人庭外和解、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等撤訴后重新起訴的也占一定的比例。
二、對策
1、加強訴訟指導,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撤訴。人民群眾訴訟水平的提高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盲目訴訟、搞錯訴訟對象、不明法律關系等現象再所難免,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應加強訴訟指導和訴訟風險的提示,引導當事人通過多種途徑解決糾紛;要強化訴前調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訴前,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要及時提醒當事人核實訴訟的主體,對訴訟中發現因文字錯誤、遺漏被告等,可以建議當事人更正或申請追加等方式及時進行彌補,從而減少當事人重復起訴。
2、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撤訴的實際效果。不能簡單地就案辦案,要把“案結事了”作為審判工作的最終目標,做細做實當事人的教育疏導工作,對當事人提出的撤訴申請應進行必要的審查,對沒有必要的撤訴,事前進行必要的釋明。同時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圖,針對不同的撤訴情形做好相應的宣教工作,敦促庭外和解當事人自動履行協議,教育不睦夫妻加強交流溝通,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
3、完善考評體系,增加“案結事了”指標。審判質效考評體系的建立對法院審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導向作用,案件的調撤率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指標,其本意在于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法官只求案件了結,忽視了糾紛的徹底解決,因此,建議將調解和撤訴案件的履行率和糾紛的實際解決率,作為考核的一項指標,引導法官牢固樹立“案結事了”的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