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凸顯四大難點
作者:繆月娟 欽駿 發布時間:2009-09-11 瀏覽次數:1118
近期,無錫惠山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審理難度明顯增大,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1)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關缺乏審查。實踐中,有90%以上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移送法院前,被害人已向公安、檢察機關提起。根據現行司法解釋,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方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外,在部分案件類型中,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有特別規定,如聚眾斗毆中被害人已明顯構成犯罪的,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因公安、檢察部門對最高院、省高院的有關規定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對于部分不符合上述立案條件的案件仍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另外,此類案件一旦進入訴訟,法院如果依法駁回起訴或要求當事人撤訴,因被害人已抱有“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希望,極易對法院產生不信任感,導致案件處理難度增大。(2)原告參加訴訟的意愿與應訴能力不足。實踐中,有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將一紙訴狀提交給公安、檢察部門后即杳無音訊,法院常常無法聯系其參加訴訟,造成訴訟程序難以正常進行。此外,參加訴訟的原告也往往缺乏相應的訴訟能力,具體表現為:訴狀中表述不規范,一些如當事人身份情況等應列明的內容容易被忽略;被害人對于法定賠償項目及計算方式缺乏正確認識,往往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高賠償請求;舉證方面,被害人往往簡單依賴于公訴機關的定罪證據,對于民事訴訟中需要自行舉證的相關證據,缺乏相應的查證、舉證能力。(3)部分涉及到混合過錯的案件審理難度大。實踐中,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常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自己也存在一定過錯,對于這種侵權法中的混合過錯,需要結合雙方過錯大小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比例,涉及到過錯責任分配,往往僅能依賴于法官的自由心證,在具體實踐中較難把握。(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大多缺乏履行能力,一旦無財產可供賠償或執行,極易引發被害人一方的激烈情緒,易矛盾激化或引發新的矛盾,導致案件調解或裁判難。
對策:(1)吃透法條、統一理解,把好立案關。法院應與公安、檢察等機關加強研討,統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對于涉及到業務領域的新規定,及時傳達相關部門,確保其真正把好立案關。同時,建議公、檢機關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告知其參加訴訟的注意事項及相應義務,詳實記錄當事人的身份情況及聯系方式,便于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2)加強對被害人的訴訟指導。進一步強化釋明權的行使,對被害人加大訴訟指導力度,對于部分確實存在訴訟困難的被害人,積極幫助其獲取法律援助。(3)對涉及到混合過錯的案件,宜由上級法院通過解釋、紀要等方式統一責任比例分配的量化標準,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4)進一步完善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舉措。對于被告人無力賠償,被害人又符合被害人救助條件的,應通過救助基金給予及時、迅捷的司法援助。同時,盡量向被害人多做解釋勸說工作,做好防矛盾激化和穩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