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求拆遷利益虛假訴訟現象增多應引起重視
作者:舒秀琴 發布時間:2009-09-11 瀏覽次數:1148
近期,無錫惠山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有部分當事人采用“假離婚”、“假互贈”等方式,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進行虛假訴訟,試圖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來對抗拆遷政策,以期謀求更多拆遷利益,給轄區經濟社會秩序和諧穩定帶來隱患,應引起高度重視。
此類案件的社會危害性:(1)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當事人在利益的促使下,在提起虛假訴訟時,往往會惡意串通,偽造證據,欺騙法院,從而使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易引發和激化新的社會矛盾。此類案件的增多也造成了社會的誠信缺失,一旦采用虛假訴訟的人獲得了更多的利益,則對利益追求的本能會造成很多人紛紛效仿,現下當某區域開始進行拆遷工作時,該區域離婚案件、分家析產案件的數量就有明顯的上升,對轄區正常的社會生活生產秩序造成不利影響。(2)嚴重擾亂法院正常的審判工作。在訴訟中,當事人提出主張、答辯、抗辯、放棄、承認、變更、調解與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對當事人的自認行為,自主處分行為,達成的和解、調解協議只要不違法,法院都不應否定。如果雙方當事人互相串通,虛構事實與證據,從表面上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法院就無法去審查雙方證據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真實性,就很有可能出現錯判。這些錯判的案件往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才有可能得到糾正,就不能有效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3)導致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難,損害了司法權威。虛假訴訟的出現,致使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的得不到有力的執行,在實踐中,即使當事人出具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有關部門也明確拒絕承認,嚴重破壞了法院的公信力。
對策:(1)法院嚴把立案關,去偽存真。法院通過分析特定時期、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對可能出現虛假訴訟的案件類型及時預見,在立案時,堅持規范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做到快立快移,確保案件的及時審理和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對涉及征地拆遷、房屋確權、分家析產等影響社會穩定的敏感“高危”案件,必須充分審查,對審查后發現確系虛假訴訟的,及時依法處理,對有虛假訴訟嫌疑但又一時不能查實的,做好記載,隨案移交,提請承辦法官注意。(2)加強信息溝通,建立聯動機制。一方面,法院可通過情況專報等形式,及時向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反饋信息,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當事人工作,盡量慎判決慎調解;另一方面,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工作部門也及時將拆遷安置工作中的一系列政策和信息提供給法院,并將在拆遷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情況,尤其是利用裁判文書對抗拆遷政策的情形向法院反饋,使法院工作更加有的放矢。(3)細致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發現有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及時對證據進行仔細核查,也可以傳喚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要求其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和細節,確認有存在虛假訴訟情形的,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對法律和相關政策進行闡釋,爭取讓當事人主動撤訴,求取更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