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法院反映農村詐騙類案件增多應予重視
作者:方玲玲 發布時間:2009-09-08 瀏覽次數:1196
據射陽法院反映,近年來該院受理的詐騙犯罪案件不斷增多,并呈現出新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當前詐騙類案件的主要特點
1、案件數量逐年增多。2006年該院受理詐騙類案件19件,2007年增加到26件,2008年繼續增加到28件,2009年截至目前已受理詐騙類案件19件。2006年至2008年,詐騙類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亦逐年上升,由4.2%增加到6.2%。
2、涉案金額逐年增大。2006年受理2萬元以上的詐騙類案件2件,最高涉案金額72.6萬元;2008年受理2萬元以上的詐騙類案件5件,最高涉案金額190.337萬元;2009年截至目前已受理2萬元以上的詐騙類案件6件,最高涉案金額4143.921803萬元。
3、犯罪手段多樣化。2008年新增信用卡類詐騙1起,2009年新增票據類詐騙1起,合同類詐騙由2007年的2起增加到2009年1-9月的5起。技術含量逐步增強,呈現為利用偽造金融票證、偽造合同印章等技術性手段詐騙。詐騙手段呈多樣化,表現為以禮金、抵押金、冒充招工、借用、設賭、騙取出資等方式騙取受害人錢物。
4、犯罪嫌疑人流動性強。流竄性作案較多,目前本地遇到的流竄性作案類型多表現為拾物平分、假冒他人、裝扮大仙、兌換外幣的假幣類詐騙等形式。受騙對象多為留守農村的中、老年人和農村婦女。此類詐騙分子詐騙得手以后,往往銷聲匿跡,難以抓獲。
二、詐騙類案件增多的成因
1、成功率高,風險系數低。特別是難以查找的流竄性作案較多,犯罪分子成功作案后,大多輾轉他處,加上受害人對犯罪分子的底細無法知悉,案件偵破難度加大,導致犯罪分子多次詐騙多次得手,卻能逍遙法外的局面。
2、群眾防騙意識不強,識騙能力不高。群眾大多純樸善良,警惕性較低,風險防范意識不足,容易被犯罪分子鉆空子。部分群眾存在貪財和迷信心理,又對層出不窮、花樣百出的詐騙手段缺乏了解,是造成犯罪分子容易得逞的另一重要原因。
3、社會治安防范機制不健全。對外來人員的流動缺乏管理,對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缺乏宣傳,缺乏風險示警和及時防范措施。受騙的當事人,因對犯罪分子一無所知,加上社會治安防范體系不夠健全,很少選擇報案,直接導致犯罪分子無所顧忌的將行騙范圍不斷擴大,損失進一步擴大。
4、制度不健全,審查不嚴格。票據詐騙類案件的發生,目前表現為三種形式:銀行經辦人員無視單位規章制度,違規操作;票據防偽技術有限,給與犯罪分子可乘之機;票據經辦人員審查不嚴。
5、懲處不嚴,打擊不力。由于詐騙類案件流竄性較強,導致警方無法抓獲,不能實現對該類人員的打擊。詐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實施詐騙的證據往往難以收集,無法實現對犯罪分子犯罪行為的有效懲處。
三、對策建議
1、認真開展對群眾的宣傳教育。設立宣傳欄,組織開展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宣傳媒體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伎倆,利用多種形式提醒群眾,增強群眾的防騙意識,提高群眾的識別能力,教育群眾克服貪利思想,謹防上當受騙。一旦遭遇詐騙,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確保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2、建議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完善單位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流程管理,強化工作人員素質培養。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對合同和票據的審核與管理。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違規操作行為的懲治。
3、完善社會治安防范機制,加大打擊力度。對受害人報案要及時受理,迅速偵查,及時向各鄉鎮、各派出所、企業單位、金融部門通報犯罪動向,全面做好防控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區域合作,加強信息溝通,形成打擊合力,徹底消除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
4、法院加大審判工作力度。詐騙類案件犯罪分子對取得的詐騙財物往往揮霍無度,即使落網,財產損失大多無法追回。法院一方面應加大對此類犯罪分子的嚴打整治,另一方面應迅速對犯罪分子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盡力幫助受害人挽回損失,同時注意合理運用財產型,防止犯罪分子因犯罪行為獲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