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案外人串通虛假處置財產規避法院保全措施的現象應予重視
作者:鄭剛 發布時間:2009-09-02 瀏覽次數:1081
大豐法院在民事訴訟實踐中發現,當事人與案外人串通,捏造虛假處置財產信息,規避法院保全措施的現象日益增多,嚴重影響著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主要特點
1、涉案被告債務多。此類案件的被告因經營需要,或向社會融通資金,或延付他人貨款,通常存在多個債權人,且債務數額較大。
2、當場不提出異議。法院向被告送達保全裁定時,被告對所保全的財產權屬未當場提出異議,而是在法院保全后通過案外人提出異議。
3、異議人身份特殊。異議人一般是被告的近親屬或朋友,以及社會上無固定職業的閑雜人員,聲稱被保全的財產權屬已轉移到自己名下或已設定了抵押、質押。
4、異議審查難度大。案外人提出異議時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且被告表示認可,不作任何抗辯,給法院審查異議工作增加了難度。
二、對策建議
1、及時固定證據。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前,要及時做好被保全財產權屬情況的調查,查明財產權屬有無變動、有無設定抵押或質押等情況,使被告無可乘之機。
2、強化法律釋明。向被告送達保全裁定書時,要明確告知被告應負的法律責任,言明不得與案外人串通虛假處置財產,說明利害關系,促使其正確對待法院的處理。
3、嚴格異議審查。要認真組織聽證,把好異議審查關,責令案外人及被告明確陳述處置財產的時間、地點、原因等情況,對拒不陳述或陳述明顯不合情理的,則以事實不清駁回異議申請。必要時,通過張貼公告向社會告知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方便群眾了解關情況、舉報真相。
4、加大處罰力度。對異議不能成立、主觀惡意明顯的案外人,法院應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應移送公安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如發現律師、法律工作者參與的,應及時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處理,進一步凈化法律服務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