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一起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黃某因路面施工坑洼跌倒受傷,遂起訴某鎮政府、某市政工程公司要求賠償。審理后,法院判決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某鎮政府不承擔責任。

2016年4月,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接了被告某鎮政府發包的拆壩建涵工程,5月30日在案涉事故路段進行施工。當晚20時30分,黃某酒后駕駛無證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因地面凹陷跌倒致傷,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黃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多發性軟組織傷。黃某于事故發生后第二天報警,當地交警部門經詢問調查、現場勘查、車輛勘驗等取證工作,查明事發凹陷路段處無警示標志、地面凹陷最大處低于地面15厘米等情況。

海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市政工程公司作為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沒有在施工的凹陷路段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采取適當安全措施,造成黃某駕駛摩托車經過該凹陷路段跌倒致傷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黃某酒后且駕駛無證摩托車上路,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其酒后駕駛存在對致傷后果擴大的因素,應當適當減輕被告市政工程公司的賠償責任。被告某鎮政府雖是事發道路的管理人,但在施工期間該段路的道路安全責任,應由被告市政工程公司作為施工人依法承擔,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海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被告市政工程公司提起上訴,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市政工程公司沒有在施工的凹陷路段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采取適當安全措施,造成黃某摔倒受傷,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案中,黃某酒后且駕駛無證摩托車上路,酒后駕駛行為對其受傷亦有影響因素,因此,可依法適當減輕被告某市政工程公司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