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的常見的問題

1、主體資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往往不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的資質。《條例》要求特許人應當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不少特許人的直營店也不能達到《條例》規定的標準,有的甚至就沒有直營店。有的特許人在被取消相關知識產權權利后,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更有以特許經營為幌子進行詐騙的。也有一些被特許人,不考慮本身是否具備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條件,盲目上馬,導致損失。

2、區域的劃分。在區域的劃分上,一般以省市區等行政區域劃分區域,或以山川河流等自然界限劃分區域;也有以距離劃分,如約定在方圓多少距離之內不能發展其他被特許人;也有以銷售商品的品種劃分,如分別銷售羽絨服、男裝、女裝等。區域劃分方法如不明確或有重疊,容易引起糾紛。

3、價格的確定。一些特許經營的商品,價格統一,如我們熟知的麥當勞、肯德基等,一般很少有浮動。也有一些商品的價格,特別是服裝等商品,正季銷售價和反季銷售價差別很大。如果雙方對銷售價格和由調價引起損失的負擔約定不明確或不規范,也很容易引起糾紛。

4、加盟費的給付。一些特許經營合同是以給付加盟費為合同生效條件的,不給付加盟費的直接后果是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如雙方對此約定不明,或特許人存有欺詐故意,將對被特許人明顯不利。

5、信息披露。特許人往往有意無意地不向被特許人披露真實、完整的信息。特許經營合同本質上屬于最大誠信合同。在特許經營合同洽談、簽訂過程中,特許人在信息的控制上占優勢地位,投資者也將以特許人披露的信息作為投資決策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特許人應當在締約之前以最大的誠信將與特許經營有關的情況如實地告知對方。如果特許人作出不真實、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就是對投資人的誤導,使投資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這將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如何防止和解決這些問題

加強對特許人資格的審查,包括審查特許人的工商登記資料、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劃書等。如果特許人不能披露相關信息,就應當懷疑特許人所從事的特許經營活動的正當性。同時,也可以通過了解其他被特許人的經營情況,側面了解特許人和特許經營的情況。如果特許人沒有正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關系,被特許人可以基于特許經營合同,要求特許人承擔違約責任;特許人沒有正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既違反了自己的義務,也侵犯了被特許人的知情權,被特許人也可以依據欺詐和過失向特許人提出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

在雙方簽署特許經營合同,確定經營地點后,被特許人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地點和區域,不得超越授權區域經營,但區域外顧客主動前來一般不受限制。另外,在限定的區域之內,除合同明確許可特許人可以通過網購、郵購、電視購物等方式銷售產品外,特許人不能以上述方式開展業務。

在無法確認特許人資信的情況下,從資金安全角度考慮,投資人還是不要輕易從事相關特許經營活動。

同時有權機關應當注重對被特許人的合理保護。特許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特許人制定格式合同,一般將糾紛解決地點約定在特許人所在地,并且被特許人絕大多數是個人。因此,當糾紛發生后,被特許人面臨異地訴訟不便、訴訟成本高等諸多困難。有些特許人利用被特許人這一劣勢,拖延訴訟、拒不調解。此外,被特許人在主張加盟所造成的損失與加盟的關聯性時往往存在舉證上的困難。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應當注重對加盟商的合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