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能動
作者:轉載《光明日報》 發布時間:2009-08-27 瀏覽次數:2187
當代中國司法究竟應當堅持司法能動,還是應當堅守司法克制?這是一個重要的理論話題,也是一個重要的現實課題。司法權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執政權,作為黨治國理政的一種方式,司法歸根到底是受黨的根本任務所決定并為之服務的。
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能動(下篇)
公丕祥
三、堅持司法適度干預,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司法,是指國家專門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及法定程序,根據案件事實,把法律規范應用于案件并對案件作出權威裁判的活動。為確保司法公正,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帶有個人偏見,居間定分止爭,裁判案件。對于這一點,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已形成共識。但是,對于司法的中立程度,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動則有著不同的理解:司法克制往往尊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主張法官是超然于訴訟各方之上的消極、中立的仲裁者,只能在訴訟各方提出的證據范圍之內確定案件的是非曲直,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為當事人去做其他事情。司法能動則主張,法官應當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進行指導,平衡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應當積極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確保訴訟活動高效順暢進行;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能動干預,促進糾紛的有效解決。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一方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教育、勞動、醫療、贍養、社會保險、拆遷補償等案件,堅持適用法律與國家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各項政策相協調、相一致,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積極構建司法適度干預機制,認真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完善訴訟指導機制。司法能動強調“實質正義”的實現,認為只注重程序而忽略程序所服務的實體內容,就會陷入唯程序論的泥潭。離開了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的保護,片面強調程序的正當性就沒有任何意義。在當事人訴訟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官應當積極行使職權,加強訴訟指導,從而使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強訴訟指導工作,在立案、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就訴訟程序事項作出說明和解釋,引導其誠實有序地進行訴訟;對當事人訴訟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主張、陳述或意思表示不明確、不適當以及對法律法規存在錯誤理解的,法官及時向當事人作出核實詢問、提醒告知,確保當事人充分表達訴訟意愿。
完善便民訴訟機制。使司法服務更加貼近民眾,方便群眾進行訴訟,這是中國司法國情條件下司法能動的應有之意。面對金融危機的深刻影響,社會矛盾糾紛多發頻發,加強便民訴訟機制建設,對于及時有效地回應群眾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江蘇各級法院堅持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采取有效措施,盡力減輕當事人的訟累,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加強立案場所規范化建設,推行柜臺式、一站式服務,減少立案流轉環節,及時快捷地受理案件。開辟訴訟“綠色通道”,對于金融危機引發的案件特別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及時保全、優先立案、優先調解、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積極推行巡回審判做法,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鄉鎮設立固定的巡回審判點,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開庭、就地宣判,及時解決基層群眾的涉訴糾紛。目前,全省人民法庭共設立固定巡回審判點679個,今年第一季度,巡回審結案件2771件,同比增長42.91%。
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訴訟調解為主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審判作保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體現了這樣一種導向,即法院不再以鼓勵訴訟為導向,而是努力將糾紛解決進一步向社會開放。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人民法院成為主導力量,在某種意義上說,這體現了司法對社會矛盾糾紛的適度干預。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矛盾糾紛,涉及多層次社會關系、多樣化矛盾主體、多領域利益沖突,解決這些矛盾糾紛,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做到的。我們不能把所有的矛盾糾紛都引向法院,而應當為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提供相應的解決渠道。特別是因金融危機引發的一些矛盾糾紛,政策性、關聯性、聚合性都很強,這就更加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合力加以解決。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積極促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強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各基層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指派專人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實現指導工作的日常化、經常化;認真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依法維護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建立訴前調解機制,推進人民法院附設人民調解工作室工作,全省111個基層法院和257個人民法庭全部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把一大批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建立和完善與公安、工商、衛生、農林、環保、工會、婦聯等方面的“訴調對接”機制,通過委托調解和邀請協助調解等方式,促進涉訴糾紛解決的社會化。
四、堅持司法適度參與,不斷延伸司法審判職能
在傳統法治觀念中,司法僅僅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一種事后補救方式。也就是說,只有糾紛已經發生且業已進入訴訟渠道后,司法才有施展的空間。司法克制強調司法的絕對事后性,認為司法應擔當起“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重大職責,只有在糾紛產生后才有司法的介入,主張在社會治理的參與方面,司法應當消極被動。司法能動則主張,司法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對社會機制進行管理和促進;應當強化保障意識、服務意識,拓展介入社會生活的廣度和深度。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切實承擔起司法的社會責任,不斷延伸和拓展司法審判職能,推動社會治理的規范和完善。
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建設。司法公開的功能大致有兩個方面:一方面,通過司法活動的公開,自覺接受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過司法信息的公開,弘揚法治精神,促進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去年以來,江蘇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大了司法公開的力度。深入推進庭審公開,目前,全省法院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審案件、死刑二審案件、知識產權和涉外商事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其他二審案件的開庭審理工作也在有序推進。深入推進裁判文書公開,全省法院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文書已全部上互聯網公開,其他民事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工作也已經全面啟動。推廣和完善案件信息實時查詢系統,及時公開案件審理進展情況。省、市兩級法院及部分基層法院開通了這一系統,并積極探索建立語音聲訊查詢系統。公開出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直接向社會公開發布法院工作報告、法律適用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案例、裁判文書、審判經驗等司法信息。通過在媒體開辟司法專欄、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開法院工作信息和案件審理信息。今年1月初和3月初,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及其配套性文件。對金融危機引發的一些典型案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和法院互聯網站公布,促進有關方面吸收教訓,完善防范措施。
大力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司法建議工作,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能動、依法服務大局的重要形式和有效舉措。江蘇各級法院在認真履行司法審判職責的同時,密切關注各類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風險,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其中,蘇州中院關于防范企業主棄企逃債的司法建議、常州中院關于處理困難企業關停問題的司法建議、張家港市法院關于嚴防討薪事件集中多發的司法建議等,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批示肯定,并要求有關部門予以落實。全省各級法院建立了知識產權審判信息通報制度和藍皮書發布制度,及時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企業通報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向社會公開知識產權審判情況,促進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與此同時,全省各級法院還針對具體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涉訴企業提出司法建議,幫助涉訴企業完善內部治理機制,防范經營風險。
扎實開展聯系企業活動。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關鍵在于保企業。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切實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必須深入掌握、有效回應企業的司法需求。今年3月份以來,江蘇法院開展了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全省各級法院組織廣大法官深入企業調查研究,了解各地黨委、政府相關經濟政策出臺后企業的動態反映,掌握各類涉及企業糾紛的特點和成因,切實加強和改進司法應對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企業亟須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合同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培訓工作,進一步增強企業投資者、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律意識。積極幫助企業開展經營風險排查工作,掌握可能影響企業發展穩定的各種問題和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幫助企業建立長遠的經營風險防范機制。目前,省法院已與36家大型企業建立聯系,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共聯系企業1277家。
回顧去年下半年以來江蘇法院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我們深深認識到,始終堅持司法能動,這是人民法院切實履行依法服務大局司法使命的時代要求。在司法能動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摒棄司法絕對被動,堅持司法適度主動;摒棄司法絕對剛性,堅持司法適度彈性;摒棄司法絕對中立,堅持司法適度干預;摒棄司法絕對事后,堅持司法適度參與,從司法的法律功能與司法的政治功能、經濟功能、社會功能有機統一出發,積極行使各項司法職權,創造性地適用法律,認真履行司法的社會責任,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司法不是萬能的,而是有限的。司法能動,必須遵循司法工作客觀規律,保持司法權最基本的特征,否則司法將不再成為司法。即使是在西方國家,自司法能動這一理論誕生之時起,對它的批評之聲就從來沒有停止過。隨著司法權限的不斷擴大,其正當性和限度問題遭到質疑,向傳統的消極司法回歸的呼聲和行動也已經出現。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能動對傳統觀念的顛覆引起人們對司法權擴張的種種擔憂。就我國司法國情而言,基于司法人員現實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機關的司法環境,司法能動必須把握一定的限度。第一,必須嚴格依法司法。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僅要嚴格遵守實體法,也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即便是行使自由裁量權,也應當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進行。裁量的內容必須符合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嚴格限定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裁量的方式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法律方法,符合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形式要求;裁量的過程必須貫穿正確的價值判斷,體現社會的主流價值取向。第二,必須堅持司法公正。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這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能動的目的所在。但是,人民法院決不能以犧牲個案的公正來滿足少數人的不法利益。不遵守法律,不講原則,沒有標準,沒有司法公正,穩定不會長久,和諧不會長久,發展也不會長久。第三,必須維護司法權威。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審判機關,必須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體現了黨的意志、國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黨的權威、國家的權威、人民的權威與司法權威是內在統一的;損害司法權威,就是損害黨的權威,損害國家的權威,損害人民的權威。在司法能動的過程中,對于審判具體案件等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負責的事項,要敢于擔起責任,敢于堅持原則,同時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支持,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作者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200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