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隱私權保護的完善
作者:張桐 發布時間:2009-08-26 瀏覽次數:1106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隱私權保護問題日益受到普遍關注。究其原因,主要為:犯罪既是對國家、社會利益的侵犯,也是對被害人個人利益的侵犯,且常常是以被害人為承受對象的;基于人道主義考慮;由于被害人及其援助團體的影響;人們對現有改造犯罪人的模式漸漸喪失信心,產生了諸多有利于被害人保護的學說。這些有益的經驗和對被害人隱私權保護的思考值得我們借鑒,并對我國刑事被害人隱私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范本。但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一味地強調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權某種程度上會弱化刑事訴訟打擊和懲罰犯罪的功能。筆者認為,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和隱私權的保護之間應保持動態的平衡。當公共利益必須以犧牲個人利益而得以實現時,應該嚴格將公共利益的實現限定在正當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司法權為實現刑事訴訟目的可以獲取個人隱私,但司法權必須合法、合理行使,否則即為非法行為,構成侵權。同樣,犯罪加害人的隱私權也應一體保護。
(一)設立總則性條款
為了體現對被害人人格尊嚴和隱私權的保護,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中,建議采用
(二)設立偵查、起訴階段有關隱私權保護的程序性條款
在偵查活動時,無論是詢問、證據保全、扣押、搜查等都應考慮被害人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隱私權;在偵查機關設立專門的對性犯罪案件的偵查部門,或在每一個涉及性犯罪的專案組中都配備專職人員。從事該項刑事案件偵查的專職人員必須接受有關被害人學和被害人援助的培訓,最好由女警察組成,因為女警察更懂得女性心理,從而更能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理狀態。同樣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
此外,在證據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隱私的信息時,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應負保密義務,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應及時發還被害人,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妥善保管。
(二)完善審判階段對被害人保護的措施
在審判階段于公開的法庭上詢問被害人時,法院有義務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必要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對被告人作證或回憶被害經過而再度被害。至于具體有效的措施,筆者認為,可以借鑒1986年《聯邦德國被害人保護法》、《澳大利亞刑事訴訟法》對涉及被害人隱私的相關規定。如,1986年《聯邦德國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在刑事審判的提問中,只有在確系查明案件真相所絕對必需的案件中,才能就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問題提問,尤其是嚴重犯罪的被害人、性攻擊犯罪的被害人。對于性攻擊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澳大利亞刑事訴訟法》作了如下三方面的規定:一是只有當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據特定案件的所有情況認為使用該證據是正當的,才允許就有關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提問。二是詢問證人(即被害人)盡可能在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以保護性攻擊等特定犯罪的被害人。三是對于涉及被害人隱私的案件,對于審判的公開性加以限制。
(三)妥善處理好司法與傳媒、司法審判與輿論監督的關系
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主動親近媒體,接受輿論監督固然值得稱贊,但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好司法審判與輿論監督的關系,那么這樣的輿論監督就可能適得其反,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與傳媒既要各就各位,同時又要互相溝通,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為此,筆者建議,借鑒外國的有益經驗,在加強新聞報道自由的同時,對我國刑事訴訟各階段的新聞報道進行合理的限制。可采取事先限制新聞報道的做法,通過相關立法,將傳媒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確界定傳媒與司法機關的互動方式、范圍與限度。
(四)完善法律救濟程序
法律的強制性和懲罰性是法律被人們遵守的必要前提。侵犯隱私權當然也應該接受法律的懲處,才能使隱私權得到切實的保護。目前世界范圍內保護隱私權通常有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美國公民可以直接以隱私權被侵害為理由提起訴訟。美國最高法院從憲法第4條修正案“人民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產的權利,”演繹出隱私權不容侵犯的原則。聯邦德國、日本、瑞士等國的刑法都規定了隱私罪或類似侵犯隱私權罪,法國刑法第418條,意大利刑法第622條、第623條,奧地利刑法第310條也規定了妨礙秘密罪或類似這種罪名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