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多人少”現象的理性思考
作者:漣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8-26 瀏覽次數:1105
近年來,訴訟案件迅猛增長帶來的“案多人少”問題為各級法院領導所關注,也被列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擺到重要位置,并就此制定了相應的措施,審判實務界紛紛就此現象進行探討,也提出了很多頗有價值的見解。綜觀對“案多人少”現象的分析,筆者發現大多屬于就事論事,透過現象闡述本質的很少,缺少相應的理性反思。毋庸置疑,近兩年來“案多人少”問題給整個法院審判工作帶來的壓力是明顯的。但是如果我們能跳出現階段“案多人少”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壓力,將該現象放到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進行分析,辯證的去思考,對“案多人少”現象我們可能會有新的認識。辯證法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具有其兩面性,“案多人少”現象也不例外,具有其積極和消極的兩個方面。現嘗試從積極的一面對
“案多人少”現象進行詮釋。
首先,“案多人少”現象折射出我們國家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進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們黨執政立國的目標之一,已被明確載入憲法。而法治社會的特征是社會一切活動都被納入法律治理的范疇,在社會糾紛的解決方面也不例外。糾紛解決領域內公力救濟取代血腥的私力救濟在人類社會的糾紛解決史上是作為一個巨大進步被載入史冊的。由于數千年儒家文化的浸淫,導致我國在歷史上形成了
“惡訟”、“厭訟”的訴訟文化傳統,即使是解放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也是保持在較低數量基礎上的緩慢增長。長期以來,我們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的數量的適應與這一傳統訴訟文化支配下的案件數量及其增長額是相適應的,但是這種對訴訟相對排斥的觀念與現代社會是不相符合的。今天探討的“案多人少”現象所帶來的壓力也是對還是在非訟文化支配下法院審判工作所帶來的壓力。如果我們將其放到一個更為廣寬的社會發展大背景下展開,將這一問題放在傳統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的進程中來考察,即可以得出“案多人少”現象實際上是我們國家法治化建設的成就之一,是我們國家多年推進依法治國所取得的成果。
在國際范圍內,現代社會對于民事糾紛的解決,盡管仍在倡導多元化糾紛解決,然而通過公權力解決私人糾紛的力度并未減弱。相反,面對社會需求,國家以法律相對禁止私力救濟的同時,在不斷擴大法院受案范圍,降低訴訟門檻,拓寬公民接受裁判權的渠道。在國際范圍內司法裁判請求權的規定亦有著擴大化趨勢。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訴訟費用的下減正是我們國家適應這種潮流所作出的選擇。除了屬于國家引導的結果外,案件源源不斷的涌入法院也是社會對法律解決糾紛途徑選擇的認同與法院在社會上公信力提升的表現。
其次,“案多人少”為人民法院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機遇。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是服務與服從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因此,人民法院的發展離不開國家與社會發展的整體需求。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人民法院可以說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現已經發展到了一個關鍵的時期。人民法院的發展需要有新的機遇。就審判工作的運行來說,“案多人少”這一法院獨有的現象,在特定階段的特定現象將是法院發展自己的好時機,一方面在面臨新的情況時人民法院需要進行自我審視,對審判工作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進行自我評估,并做出準確的預測。另一方面也將引發社會整體對法院工作的重視。近期各級財政紛紛對法院加大支持力度,不能不說是因為“案多人少”現象引起了各級政府的重視。所謂“案
多人少”這一命題并不科學,往往是以某一法院某段時間內所受理的案件數與以往的收案數相比,在法官員額沒有增加甚至減少情況下,案件數大量增加后所帶來的審判壓力。它反映的縱向比較,不是橫向比較。目前,隨著訴訟費用下降等原因導致的案件潮增長已經基本穩定下來。就目前案件數,如何使我們法院適應這一新的情況,做好自身的發展,使我們的法院工作更上新臺階創造了好的機遇。
第三,“案多人少”利于打造高素質法官隊伍群體。在法律帝國里法官是國王。在法院里法官應當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是無可置疑的。不可否認,現有的法官隊伍素質與以前相比確立實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現階段法官隊伍整體還不能說已經具備了適應現代化要求的高素質。法官的高素質筆者認為最起碼應當能夠適應相當數量的案件審理任務能手法官、更為專業的專家法官、有良好影響的明星法官。就法官專業素質來說,先進發達地區法院(如北京海淀法院、江蘇南京鼓樓法院)的名星法官、專家法官、法官能手的數量與質量要明顯比一般法院的法官多的多,這原因除了最初招錄時素質存在一定差異外,主要還是審判實踐中他們所審理的案件數量更為龐大、更為復雜有關,換言之,也就是在審判實踐中成就了這些專家法官、明星法官。在法官人均結案數這一點相比也是差異較大的。統計數據顯示,與國外同行相比,我國法官人均審理案件數的絕對值比較低。就是在國內,不同地區法院法官人均審理的案件數差異也較大。以我省蘇南昆山法院、蘇北漣水法院兩個法院法官人均結案數作比較。2008年昆山法院法官人均結案數達301件(《人民法院報》
另外,還有相當數量的“法官”僅有法官的稱號但并不具備坐堂問案的能力,雖然是歷史的原因造成,但是在統計法官人均結案數,和社會評價法官結案數量的時候,他們都是要計算在內的。對這部分“法官”通過“案多人少”現象的沖擊,應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免去“審判員”,轉做法官助理工作或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這樣會使現有法官隊伍更為精干,“人少”即“法官缺額”的問題將更為突出而引起社會足夠的注意。
第四、“案多人少”將推動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方式改革及其他配套措施的改革。人民法院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的審判方式改革,其初衷就是針對案件增加及原有的糾問式審判方式不符合案件審判規律而做出的探索。盡管理論界對審判方式改革的正當性煲貶不一,但筆者認為由于我們國家立法的原則性與滯后性,使法院“立法”就有其必要性。由于種種原因,審判方式改革在轟轟烈烈搞了幾年后慢了下來,近期更是幾乎陷于停滯狀態。但是自案件大幅度增加致“案多人少”現象的出現,使繼續推行審判方式改革就成了適應形勢的需要,同時勢必對現行的審判激勵機制、審判流程管理、法院人員配置等一系列可能影響審判效率因素進行改革。為適應新形勢的變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中心即是對審判一線勢必予以充分的關注與重視,原則上以法院工作的展開以審判一線為出發點,并配有激勵干警爭先創優的機制,加強監督功能等,一切圍繞大幅度提高法官們能力發揮,同時圍繞辦案節奏加快,在辦案裝備更新,法官地位提高,大幅增加法官待遇方面來提高一線法官的辦案潛力方面。
對于現階段的人民法院來說,“案多人少”現象在短時間內相當于改革帶來的陣痛。當我們的法院、我們的法官的素質適應了現有的案件數量,也是向現代化法院邁出堅實的一步。為實現向建設現代化法院的目標,我們就應當積極調整心態與自己的工作方式以適應這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