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對再次犯罪現象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
作者:曲永政 發布時間:2009-08-25 瀏覽次數:1222
2009年上半年,宿豫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80件,判處罪犯251人,其中36人系刑滿釋放或假釋后再次犯罪人員,再次犯罪(以下簡稱再犯)人員比例占總數的14.3%。
一、再犯現象特點
一是案犯年齡小,文化低。36名罪犯當中,除一起合同詐騙案3名罪犯以外,其余人員平均年齡20歲左右,一人為高中文化以外,其余均為小學或初中文化,而且未畢業者占相當比例。
二是再犯間隔時間短。36名犯罪人再犯時間間隔最長的為4年零7個月,最短的釋放當天便再次實施犯罪,平均間隔時間不到2年。
三是犯罪類型相對集中。多為盜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傳統犯罪,其中盜竊占到了90%以上。
四是再犯危害程度加深。表現為初犯罪名較輕而再犯罪名較重,如因盜竊刑滿釋放后再犯搶劫之罪;犯罪形式更加復雜,如由個人獨立犯罪發展為共同犯罪或團伙犯罪,并且再犯人員往往起謀劃、帶頭實施等主要作用。
二、原因分析
一是青年期犯罪較少年犯罪更加難于矯治。以往工作中人們往往將青、少年犯罪并為一談。從實踐看,多數再犯人員初次犯罪均發生于17至23歲的年齡段,已基本脫離家庭、學校的管理步入社會,其對于社會的基本認識乃至行為習慣已經養成,一旦沾染惡習不易扭轉。其犯罪通常帶有很強的目的性,即通過最少量的“勞動”,獲得最大程度的“經濟自由”,相比于少年偶犯,由于已經錯過了學校、家庭教育的最佳時期,因而更加難于矯治。
二是刑滿釋放人員再度融入社會正常生活存在客觀阻力。社會歧視導致他們在試圖走與平常人相同的生活道路時會受到更多的阻力和障礙,因而容易自暴自棄、“重操舊業”;學歷、知識和技能上的欠缺使其在社會競爭中明顯處于劣勢,經濟上的窘迫導致犯罪動機再度萌生;這些人在重返社會以后往往會迅速回到以前的交際圈子或與所謂的“獄友”重新結成新的交際圈子,形成相互影響、交叉感染,容易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再度作案,甚至比以往所犯之罪更為嚴重。
三是初犯量刑的偏差容易影響了刑罰應有的震懾力。當前刑事審判中一般將被告人主動認罪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重要依據之一。一些被告人在庭審中攝于法律威嚴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但多數只想以此獲得法院的從寬處理,并沒有真正從內心悔罪改過。另外,同一當事人的數次犯罪,因管轄原因由不同法院受理,而不同法院之間裁判尺度不一,導致刑罰缺乏連貫性,酌定從輕標準的反復適用易減損刑罰的威懾作用。
三、相關對策與建議
一要對青年期犯罪予以特別關注。加強對青年期犯罪現象的特別關注,在充分了解青年期犯罪特點、改造存在的困難等基礎上,研究和制定相應措施,判決時防止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執行刑罰時防止改造不力。
二要正確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特定領域的多發犯罪仍應保持高壓態勢,對初次犯罪在刑罰尺度范圍內適當提高刑罰量,有效發揮刑事審判的震懾作用。盡快出臺量刑標準化措施,統一不同法院之間的量刑尺度。嚴格緩刑、假釋的適用,在考慮當事人認罪態度的同時加強對其社會生活背景及人身危險性的評估。
三是加強對刑滿釋放、假釋人員的社會矯治與管控工作。一方面積極為刑釋人員學習、就業創造條件,如成立專門的培訓機構,對吸納相關人員就業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等措施,幫助他們擺脫心理陰影、學習工作技能、解決實際困難,使其感受社會關愛,爭取早日融入社會。另一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落實對緩刑、假釋人員的管控措施,對其不良交往及行為及時進行干預,防止他們重新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