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車死亡再遇“同命不同價”難題
作者:轉載《現代快報》 發布時間:2009-08-25 瀏覽次數:2394
同車死亡再遇“同命不同價”難題
無錫法院按上海城鎮標準“上限”判決,四安徽民工獲賠240萬
四名死者的戶籍都在安徽農村,卻都在上海打工,其中有人已經在上海打工多年,有的人卻剛剛來到上海,有的還是居住在上海農村。按照很多地方的做法,這些死者應該依照他們的戶籍所在地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這樣他們平均每人只能得到7萬余元的賠償。而根據江蘇高院的有關規定,只要在城市居住滿一年以上,就視同城鎮居民,這樣他們就能按上海市的賠償標準獲賠,但問題是,死在同一輛車里的另外兩個農民工去上海的時間并不長,而且所在的還是上海農村。
難道一車四命的賠償各不相同嗎?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審理后認定,這四名死者均應按上海當地賠償標準,判決他們共獲240萬元的高額賠償,平均每人60萬。
案件宣判后,立即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重視。而在一些法學專家看來,錫山區人民法院的這一判例,在中國法治進程中具有標本意義。
雪天慘烈車禍四返鄉民工當場死亡
陳冬今年32歲,車禍中他失去了妻子,而15個月大的兒子卻奇跡生還。他家住在安徽霍邱縣高塘鎮粉坊村,和妻子周萍到上海打工已經整整10年,他們在上海南匯區新場鎮開了一家網吧。去年臨近春節時,妻子周萍打算回老家過節,陳冬則留在了上海。
2008年的
同車的還有兩個霍邱老鄉??王力和李捷。周萍抱著兒子坐在副駕駛位置。當時,正是鬧雪災的時候,從上海到霍邱,近
當晚8點,五人從上海出發。雖下著大雪,但高速公路并沒有封閉。約兩個小時后,他們的車進入了無錫境內,很快車行駛到了滬寧高速公路
楊凱的車剛上橋,前面就有一輛面包車和一輛轎車撞在了一起。但大雪影響了視線,等楊凱發現前方險情的時候,已經來不及剎車了。“嘭”的一聲,比亞迪直接撞上了前面的車輛。緊接著,又是數聲巨響,后面的一輛大客車也剎不住車,撞上了比亞迪。再接著,又有一輛中型廂式貨車撞了上來,幾輛車攪成一團。而楊凱的車輛在前后夾擊下被撞成了廢鐵。
當交警趕到現場的時候,比亞迪轎車內的五人中的四人已經死亡,只有周萍懷里的孩子還活著。陳冬是第二天下午才知道了慘劇,當他見到醫院里滿臉傷痕的兒子時,腿一下子軟了。
而交警在偵查中得知,真正的肇事者是一輛藍色的小貨車,這輛小貨車撞上了前面的面包車,才導致后面四輛車接連撞擊。但是,這輛藍色的小貨車卻逃逸了,警方至今沒有找到。其他連環撞的車輛,除1人受輕傷外,其余人都安然無恙。
根據有關規定,無錫警方認定這是一起逃逸事故,所以無法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但可以明確的是,這四名死者在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不負事故責任。
他們是安徽農民還是上海居民?
事故認定后,接下來就是賠償。四死者的家屬分別把其他四輛車的車主、相應的保險公司和江蘇滬寧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公路)告上了法院,一共列出了15名被告。由于事發地點在無錫錫山區,錫山區法院受理了此案。
錫山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高速公路在下雪期間沒有封閉,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第二,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第一個焦點很快解決,根據法律規定,高速公路公司只承擔養護等責任,無權封閉公路,確因路面結冰嚴重等影響需采取封閉措施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鄰省通告,同時報應急指揮中心、公安部、交通部備案。所以,滬寧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律責任馬上得到了撇清。
第二個爭議焦點,卻貫穿了案件的庭審始終。四名死者的家屬同時邀請了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這名律師認為,四名死者雖然戶籍在安徽的農村,但他們都在上海打工,所以應當按照上海城鎮居民的標準來賠償,這些賠償主要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構成。
其中,差異最大的是死亡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再乘以二十年計算。上海2007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3623元,乘以20年就是47萬余元。再加上其他費用,這四名死者家屬索賠總計256萬余元。
如此天價賠償,被告們不樂意了:“他們戶籍都在安徽農村,怎么能按照上海的標準計算?”而安徽省2007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只有3556.3元,就是乘以20年,也才7萬余元。
一個是7萬余元,另一個是47萬余元,差距太大。所以,原被告雙方都拿出各種各樣的證據來據理力爭,試圖說服法官。
但這個爭議馬上得到了平息。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9月頒布的《關于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二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
其中有兩名死者的家屬(周萍、王力)拿來了足夠的證據,如暫住證、用工合同等,來證明這兩人在上海工作和生活已經超過了一年,應當視為城鎮居民。但被告馬上找到了證據中的瑕疵,如周萍雖然在上海已經工作了10年,但她是在上海的農村,要享受也應當享受上海的農村標準。2007年度上海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417元,雖然比安徽高了不少,但與上海城鎮比還是相差很遠。
而另外兩名死者的家屬卻拿不出證據證明他們的親人已經在上海工作滿一年。根據被告的要求,雖然周萍、楊凱等人死在了同一輛車里,但賠償標準將各不一樣,最大的差距當在10倍上下。
面對如此爭議,錫山區法院該如何判決?除了需要對法律法規精確掌握之外,還要有足夠的勇氣。法院審理后認定,同一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應當統一,而且根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四人應當全部按照上海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法院判決每人死亡賠償金相同,都是47萬余元。再加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每名死者家屬能獲賠60余萬元。
目前,大部分賠償款已經執行到位。張建華是這系列案件的承辦法官。讓他無法預料的是,這樣的判決竟然會引起如此大的關注,連立法機關也在討論這一判決的意義。
但是,張建華也不得不承認,這樣的判決雖然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法規,但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循。
“同命不同價”根源是戶籍制度
“我們遇到了一個好法官,”陳冬在拿到第一筆賠償款后連聲感謝。但如果沒有這么好的法官該怎么辦?“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何時可以得到終結?
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的高俊律師接手了多起交通事故的案子。在他看來,“同命不同價”的規定,源于國家戶籍管理中存在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劃分。而發布于2003年12月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則在法律上加以了強化。因為其中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高俊說,司法解釋之后,中國實施了兩部法規??《國家賠償法》和《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前者規定凡需要國家賠償的,不論死亡人的戶籍如何、在何地區,均按照一個標準??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死亡賠償金。后者規定將空難死亡賠償金提高到40萬元,死亡賠償金一律按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30年為限。不難看出,《國家賠償法》、《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根本沒有設立因戶籍差異導致死亡賠償金額不同的歧視性條款。
而這也可以看出中國未來立法的方向。
“同命不同價”是對法律的誤讀
但在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俊看來,錫山區法院的這一判決完全回歸了司法解釋的本義,并不是沒有法理可循。“法官充分尊重了當前社會的公正標準。”劉俊說,生命永遠是無價的,而現在社會上關于“同命不同價”的討論,其實是社會誤讀了司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
“29條和30條應當聯合起來解讀。”劉俊說,司法解釋第30條明確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這也就是所謂的“就高不就低”原則。司法解釋的這兩條規定,給了當事人和法官一個選擇的機會。所以,錫山區法院的這一判決根源就來自于此。
“但是,錫山區法院的這一判決,也并不表明‘同命同價’的出現。”劉俊說,同價或不同價的討論,其實是一個偽命題,因為生命是無價的,而且死者權利能力已經消滅,民事主體資格已經不復存在,不存在賠償問題。所以,死亡賠償金其實是對死者家屬的一種心理上的安撫和未來生活的安排。所以,當錫山區法院的法官在對死亡賠償金作出判決時,依照了上海城鎮的標準,而在計算被撫養人未來的生活補償時,還是應用了安徽農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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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承辦此案的法官解釋說,被撞死的路人為城鎮戶口,而出租車司機為農村戶口,因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農村許多,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數額不同。 (朱俊駿丁柯佳 陳其生)
2009、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