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行基層法院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漣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8-24 瀏覽次數:1236
我國現行法院經費保障體制采取“分級負擔,分灶吃飯”的方式,除最高院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外,各級法院的經費均由其同級財政負擔。對于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則采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即全額上繳財政專戶,財政統籌后予以酌情返還。這種法院經費保障體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嚴重影響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一是由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不限于所在的行政區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當事人跨地區案件日益增多,而法院經費保障體制的本土化,導致審理、執行過程中地方保護主義客觀存在;二是由于法院經費撥付由行政機關決定,同時“收支兩條線”中法院所繳訴訟費返還數額也由行政機關確定,導致法院經濟命脈上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三是行政機關在經費保障方面并不給予法院優先,實踐中也往往保障不力,導致相當基層法院基建欠債,物質裝備落后,辦公條件得不到及時更新,影響法院日常工作開展。四是不同地區法官待遇差別大,同一地區法官與其他公務員相比在收入上不占優勢,由于待遇差、培訓費用得不到落實,影響到法官素質的提高,法官(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法院法官)流失現象日益增多。為此,對于現行法院經費保障體制進行改革就有其現實意義。
借鑒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建立起法院經費獨立,列入國家預算,不受地方政府制約的保障機制。就此建立與司法獨立、公正審判相適應的法院經費保障體制已經成為歷史必然。鑒于我國東西部經濟差距較大,筆者認為可以實行三步走的方案,最終實現基層法院經費中央財政統管保障。第一步是基層法院業務費由中央財政承擔;第二步是省級法院對全省基層法院經費財政統籌管理;第三步是中央財政對全國所有基層法院經費財政保障。
(一)中央財政撥付獨立業務經費。作為法院系統經費保障改革的第一步是基層法院業務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人員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由于業務經費由中央承擔,人員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在辦案中所需費用不再對地方依賴,很大程度上減少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生。具體做法是最高法院編制全國基層法院年度所需業務經費,報全國人大批準后,財政部門根據人大批準的預算,足額撥到最高院,再由最高院逐級向基層法院撥付。目前,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以后,基層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大幅度下減,為緩解經濟欠發達地區法院經費困難,2008年,財政部安排補助基層法院辦案經費40億元,并指出將按照收支兩支徹底脫鉤原則全額保障政法部門開展重點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建立訴訟收費辦法改革后法院經費保障長效機制。有力緩解了基層法院經費的壓力,客觀上緩解基層法院運轉對于地方政府與地方財政的過分依賴。
(二)推進省級區域內的經費統籌管理。我們國家東西部經濟差距大,不同省份之間具體情況不一,在全國一步到位統一基層法院經費統籌困難較大。作為法院系統經費改革的第二步是在基層法院業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的基礎上,將基層法院所需要人員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這樣由中央財政承擔業務經費,省財政承擔基層法院人員經費,分步實施,推行基層法院經費與地方脫鉤,實現以省為單位,各基層法院法官工資待遇統一,縮短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法官收入差距,提高法官工作積極性。也有利于省法院對于全省地方基層法院的基礎設施、物質裝備、辦公條件、人員培訓等進行統一規劃,改變基層法院受同級財政與同級政府制約。具體做法是省高級人民法院編制全省法院經費,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財政部門根據人大批準的預算,足額撥到省高院,再由省高院逐級向基層法院撥付。
(三)基層法院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保障。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年發展,國家綜合國力飛速增長,中央財政充足的財力足以擔負全國司法機關經費保障,建立中央財政統一保障成為可能。作為我國基層法院經費保障的最終目標,真正使地方法院成為中央設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屬于地方的法院,最大程度的保證國家法制統一。中央財政在保障基層法院經費保障應當在尊重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差異基礎上保證相對統一。具體做法是省法院將基層法院經費進行核算,經最高院統計后報全國人大審批。財政部門根據全國人大批準的預算,將經費足額撥付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級下撥到各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