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化工廢水導致水污染,主犯一審被判刑十一年??

“同案不同判”引發如潮熱議

 

  鹽城市鹽都區法院近日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這是我國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環境污染者,而此前對類似案件(如2005年發生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追究刑事責任時,均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故此案一經宣判,立刻引起各方熱議。

 

罪刑之辯引起各方關注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量刑比“投放危險物質罪”輕得多,前者最高刑罰僅為7年,后者嚴重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何以被處“投放危險物質罪”?據主審法官??鹽城市鹽都區法院刑庭副庭長高愛軍解釋,胡文標明知其公司系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也明知在生產氯代醚酮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毒有害物質,及其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特別是企業排放廢水,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以及限期整改以后,仍沒有采取環保措施,繼續將大量鉀鹽廢水排入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進鹽城市區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區城西、越河兩個自來水廠取水口。因此,其主觀上具有明顯放任的故意,觸犯了《刑法》第115條規定,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上海律師曹濟民贊同法院針對胡文標的這一判決。他認為,胡文標的公司任意排污,對當地水源產生污染,嚴重影響居民生活,且對社會造成極大負面影響,所以用投放危險物質罪定刑沒有問題。他還表示,此次審判將給今后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敲響警鐘,會有一定警醒和震懾效應。

  而國內刑法學者張光君對此并不認同,并解釋說,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最明顯區別就是,二者的行為作用力不同,前者直接作用于財產損失或直接導致人員傷亡,后者則是首先造成環境污染繼而間接引發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本案顯然不符合刑法第115條的“投放危險物質罪”,而是符合第338條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對于適用罪名的爭議,大多數法律界人士的共識是,區分兩罪的關鍵就在于被告人的主觀意志,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一般是表現為過失,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南京工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小冰20日接受采訪時說,判決結果是追究污染環境者刑事責任的一次突破,“若從制裁達到的社會效果來說,我是支持的,但最終宣判需要二審法院界定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如果存在或者企業確實無視環保部門的‘禁令’,罪名都是成立的?!?SPAN lang=EN-US>

  據報道,面對一審判決結果,胡文標在庭上和庭外一再表示,外排廢水是事實,但流入河中不清楚,行為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并且提出了上訴。

 

判罰不一呼喚法律完善

 

  近期,一系列案件與過去的案件情節大致相似,但在定罪量刑時,由于罪名不同,新舊案件處罰結果有很大差別,這一現象引起廣泛關注。

  723,四川成都孫偉銘醉酒駕車肇事后逃逸致4人死亡1人重傷,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

  817,河南三門峽王衛斌醉酒駕車致67傷,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6個月。

  針對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觀點認為,這客觀上暴露出我國現行的懲處犯罪行為的刑罰手段,已經落后于形勢的發展。

  《中國青年報》819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我國現行環保法治普遍偏“軟”,與日趨嚴峻的環保形勢嚴重不符。顯然,此次鹽城人民法院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而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來追究“2?20”事件,成都法院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來追究醉駕者刑事責任,無論從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還是從司法應有的嚴肅性看,這種“借道”新罪名以求個案嚴判的做法,只能是權宜之計,絕非長遠治本之策。

  但也有法學專家質疑,這樣的“創新”,在加強了震懾犯罪力度的同時,會不會給人以司法矯枉過正、過度彈性化的口實?

  在央視主持人白巖松看來,交通事故之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環境污染之于“投放危險物質罪”,說明司法人士已經意識到,在新的時代下,用原來的處理可能會有問題,所以這是改革動作的一個開始。

  由此,完善酒駕、環保等方面法律的呼聲再起。

《檢察日報》819《污染環境判十年期待法律跟進》一文中提出兩點建議:一是最高法院應對鹽城市鹽都區法院的判決予以嚴重關注,盡快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對判決予以確認,同時使其他地方都可以比照這一判決進行審判;二是有關方面應該著手修改刑法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加重相應的刑罰。

 

“新罪名”彰顯治污之盼

 

  僅近1個月來,全國各地頻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令人觸目驚心。邳州遭遇山東砷污染事件,50萬群眾健康和生產生活受到影響;湖南瀏陽市發生鎘污染事件,造成509人尿鎘超標;陜西鳳翔、湖南武岡先后發生“兒童血鉛超標事件”,兩地血鉛超標兒童總數分別達851人和80余人……

  江蘇省環保廳的統計表明,2007年我省共發生環境違法案件13092件,2008年為10429件。而在此之前,沒有相關統計數據。這說明,這兩年,政府對環境違法問題逐步重視起來。

  但是,如此面廣量大的環境違法案件中真正進入刑事懲處的,則堪稱罕見。省環保廳法規處一位同志坦言,“事實上,我所知道的好像也就鹽城、常州兩三起吧。”

  相關專家分析指出,刑事懲處機制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帶來的刑罰量投入的嚴重不足,是近年來我國環境違法行為激增、環境狀況惡化的不容忽視的原因之一。

  鹽城水污染主犯被判“投放危險物質罪”后,國內各地媒體、法律界人士、網民等紛紛發表意見和建議,絕大多數贊同這一判決,認為理當嚴懲環境污染者,且呼聲呈“一邊倒”態勢。

  在關注鹽城水污染事件及其判決結果的同時,有關專家還指出,防止環境污染,光靠法律似乎還不夠。因為還有不少地方,為了追求暫時的GDP增長,往往對污染問題睜一只眼閉一眼,使得污染企業“有恃無恐”。

  對此。有輿論指出,環保案件層出不窮,原因在于類似鹽城水污染事件的根子還在,“土壤”還在。這類事件為什么會發生?我們可以從一些部門管理疏漏、執行力跟不上等方面去尋找原因,但最根本的因素,恐怕還是當地領導者思想認識有偏差,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悖論仍大有市場。(沈崢嶸  王佩杰)

 

2009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