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蘇州虎丘區法院反映,目前的《人民法院看管規則》第5條規定:未經批準,不得讓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進入看管場所。針對法院開庭過程中被告人會見制度沒有統一標準,而且基于審判安全的角度來說,在法院羈押場所被告人會見其家屬存在一定安全隱患,虎丘區法院就規范被告人會見制度提出對策建議。

 一是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被告人會見家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輕微犯罪的被告人親屬在得到審判長同意的情況下,在司法警察的嚴密監視下,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會見,會見的內容應僅限于勸說被告人服判息訴,且承辦法官應在場監督。

 二是加強安全保障建設。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法院設立專業的會見場所,配備隔離和監控設施,以維護羈押場所的安全與秩序。

 三是規范法律釋明工作。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被告人在法院羈押場所與家屬會見。當被告人或其親屬向審判長提出會見要求時,應當明確答復不能會見,而不能答復“去找法警”;同樣向司法警察提出會見要求時,也要明確答復不能會見,而不是答復“去征求審判長或法警隊負責人同意”,這樣容易讓被告人或其親屬產生錯覺,無論是承辦法官還是看管司法警察必須遵守在法院羈押場所不能會見的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