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能動
作者:轉載《光明日報》 發布時間:2009-08-13 瀏覽次數:2237
當代中國司法究竟應當堅持司法能動,還是應當堅守司法克制?這是一個重要的理論話題,也是一個重要的現實課題。司法權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執政權,作為黨治國理政的一種方式,司法歸根到底是受黨的根本任務所決定并為之服務的。
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能動(中篇)
公丕祥
二、堅持司法適度彈性,依法保障企業發展穩定
基于對法律的規范性、確定性和強制性的認識,持司法克制立場的人往往堅持嚴格規則主義,倡導司法絕對剛性,主張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只應探求法律意思,尋求法律理由,只需依“概念而計算”或者純粹的邏輯推演,無需也不應當進行目的考量、利益衡平和價值判斷,法官完全可以從一個“法律體系”推出所有法律規范,從而解決糾紛。也就是說,只要法官嚴格適用法律,即完成了使命,而且法官也應當對案件盡可能作出“非此即彼”的認定。我們認為,由法律條文構建的邏輯世界永遠不可能取代活生生的現實世界,法官機械地依照成文法的規定所作出的裁判,很可能會出現判非所愿的結果。人民法院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堅持適度彈性,不能簡單套用法律條文,而要重視當事人利益的衡平,強調法律與情理的互動,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把依法保障企業發展穩定,作為依法服務“三保”工作的重心所在,正確解讀法律原則和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審判尺度,充分運用彈性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避免剛性裁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強化政策考量。能動司法主張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強調針對特殊情形的政策考量,這反映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和應變性。我國正處于社會變革與轉型時期,法的安定性與社會變遷性之間的矛盾不可避免。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通過政策考量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使法律的適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驟然而至的金融危機面前,這一要求顯得更為迫切。江蘇各級法院正確處理好依法司法與執行政策的關系,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自覺地融入政策考量,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金融危機應對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一是妥善審理好金融糾紛案件,嚴格審查確定借貸雙方的責任,防范各類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為金融機構擴大信貸規模、加大投放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對于涉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企業國有產權行政性劃轉的金融不良資產追索案件,充分考慮案件的歷史背景,妥善解決遺留問題,保障國有資產安全。二是妥善審理好企業主棄企逃債案件,及時有效地做好人員控制、財產保全、證據調查、穩定職工和債權人等工作,以有效控制局面。同時,通過案件的審理,依法追究投資者的出資瑕疵責任和清算責任,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妥善審理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依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利益、維護市場誠信的同時,加強對借貸利率合法性的審查,對超過法定利率標準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對其中以不特定多數人為集資對象、以高利為誘餌,非法集資的案件,依法予以打擊。四是妥善審理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強化當事人的誠信守約意識,防止當事人利用房地產市場波動惡意違約謀取不正當利益;慎重審理因資金周轉困難等原因造成的房屋建設、交付以及工程款糾紛案件,防止因個案處理不當引發連鎖訴訟。五是妥善審理好合同糾紛案件,從嚴把握合同解除、撤銷、變更的條件,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積極促進合同履行;正確處理因市場價格劇烈波動引發的合同糾紛,依法合理確定違約責任。六是妥善審理好知識產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加強對生物、醫藥、信息等領域核心專利以及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依法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引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七是妥善審理好涉外經濟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大對守約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對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糾紛案件的審理,統一單證相符的認定標準,防止信用證欺詐行為得逞,降低銀行押匯墊資風險。同時,密切關注企業利用信用證違規套現的行為,發現違規現象,及時向有關金融機構通報線索;發現信用證詐騙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強化利益衡平。利益衡平,是司法能動的一種重要方式。一般來說,法律所調整的是社會利益關系。正是因為不同社會主體的利益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法律的調整才成為必要。“從法律制度層面看,法律權利的設定不等同于實際利益的實現,權利主體的平等也不必然導致利益的均衡,有權利有制度并不意味著沒有沖突。因此,消滅沖突并非制度的目標,利益間的衡平才是制度真正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適用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利益衡平的過程。法律所調整的盡管都可以歸結為一種利益,但是,在具體案件中利益的向度是多元的,其中有摒棄的部分,有兼顧的部分,也有優先考慮的部分。法官必須從法律理念、法律價值、法律原則、政策導向等角度出發,認真進行價值判斷,正確適用推理方法,從而達到最佳的利益衡平的結果。在當前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因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大量出現。這些案件的審理,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利益衡平問題。我們認為,無論是在經濟形勢平穩時期還是在經濟形勢困難時期,都要妥善處理好企業與職工的利益關系問題。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的特殊時期,應當把維護企業的整體發展穩定擺在重要位置。只有企業發展,經濟才能發展;只有企業穩定,大多數職工的生計才有保障。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江蘇各級法院堅持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發展穩定并重,努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力求實現雙方利益的共贏。如,對企業裁員減薪引發的勞動爭議,正確區分企業惡意裁員減薪與確因經營困難裁員減薪的不同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對因勞動合同變更引發的勞動爭議,在充分保護職工生存權的前提下,依法維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對企業職工辭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既保障職工的辭職自由,又依法規范職工的辭職行為,防止因不誠信的辭職行為損害企業的合法利益。
強化和諧司法。法律起源于糾紛,司法起源于解決糾紛。法院是專門解決糾紛的機構,基本職責就在于定紛止爭,化解矛盾。基于有效解決糾紛的要求,司法能動倡導和諧司法,強調“司法理念、司法過程、司法機制、司法方式、司法結果、司法秩序、司法環境都應當以協調、和諧為目標”。具體到司法方式上,和諧司法要求法院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要切實尊重當事人的自治地位,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與對話,自主解決糾紛,減少沖突和對抗。“現代司法模式以多元主體間的溝通與對話為基礎,一方面彌補了法律文本對社會關系急劇變化的滯后性之不足,另一方面作為法律商談理論的典型代表,其對話特征為多元主體間的利益協調提供了可能途徑。”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加劇,矛盾糾紛的敏感性、易激化性明顯增強,處理稍有不慎,就會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切實強化和諧司法意識,努力通過和諧的司法方式解決糾紛。一是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按照“調解優先、調解前置”的要求,將訴訟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爭取多用調解的方式審結案件,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今年1-5月,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到61.86%,同比上升2.77個百分點。二是積極運用破產重整與和解法律制度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對那些雖然已經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但仍然存在再生希望的企業,依相關當事人的申請進入重整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諒解,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使企業避免破產清算,擺脫困境,恢復經營能力。江蘇法院成功辦結了蘇州雅新電子(蘇州)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無錫長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是加強涉訴信訪工作。認真落實“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的工作要求,堅持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釋明、判后答疑、息訴教育、司法救助等方法,依法妥善處理涉訴信訪案件。切實抓好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工作,申請人理由成立的及時提起再審,裁判確有錯誤的,依法糾正錯誤;申請理由不成立的,盡量加強協調,力爭幫助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努力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今年1-5月,全省法院涉訴信訪數量同比減少17.33%。
強化柔性司法。在法律規則空間內,根據具體案件的要求,運用柔性司法方式,合理適度地采取司法措施,這體現了司法的能動性。在金融危機背景下,許多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過于強化司法方式硬性的一面,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穩定。江蘇各級法院充分考慮金融危機對經濟生活的深刻影響以及糾紛形成的特殊背景,針對不同情況、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依法積極運用柔性司法方式,盡力幫助涉訴困難企業度過難關。如,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堅持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兼顧。對惡意逃避債務、企業主外逃的負債企業,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對尚能生產經營的負債企業,慎用財產保全措施,確需適用財產保全措施的,根據負債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和被保全標的物的性質,靈活采取保全方法:負債企業有其他財產可供保全的,避免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有輔助財產可供保全的,避免對關鍵資產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賬戶之外有其他存款可供保全的,一般不凍結基本賬戶;負債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提供其他等價值財產置換被保全財產的,及時變更財產保全標的物,等等。再如,在審理企業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沒有一味采取硬性司法方式,迫使負債企業即時履行債務,而是采取“放水養魚”、“引水養魚”等柔性司法方式,通過債轉股、分期履行、給予寬限期等途徑,盡力挽救負債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