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1028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并于200841日起實施。這次的修改主要涉及審判監督和強制執行兩部分內容。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修改對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產生重大影響,本文擬結合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實際,探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修改后,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庭職能之重新定位。

一、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修訂情況

由于1991年《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監督程序中申請再審事由、審查程序等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影響和制約了審判監督職能的發揮。一些申訴得不到及時處理,有的被長期擱置,形成了“申訴難”局面,涉訴信訪形勢嚴峻。為有效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問題,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做了大量的修訂。

1、調整了申請再審、再審案件的管轄。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請再審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但是經過10余年司法實踐證明,這一靈活的雙重共同管轄制度造成了現實中申請再審管轄的混亂局面:一方面,原審法院與上一級法院之間存在著不明確的分工而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當事人往往同時向數個法院申請再審,造成多頭申訴、反復申訴、重復立案現象,極大地浪費了司法資源,影響了社會安定,也造成了當事人訴累。為此,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把申請再審、再審案件的管轄權上提一級。

2、完善了申請再審事由。結合我國現實國情以及審判實踐,針對民事訴訟中容易發生錯誤的因素與環節,新《民事訴訟法》將申請再審事由由原先的5項變為現在的13項再加一款;對修改前過于籠統、簡約、操作性不太強的事由進一步明晰化、具體化,增強客觀性,使受到錯誤裁判損害的當事人更加明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起申請再審。

3、明確了申請再審審查程序。修改前《民事訴訟法》未對申請再審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期限作出規定,這不僅使程序的設立不科學、不嚴謹,也造成一些申請再審案件久拖不決,長期申訴、纏訴現象層出不窮。為提高司法效率,減少涉訴上訪現象,完善申請再審審查程序,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修訂后《民事訴訟法》明確了審查程序和審查期限,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一般在3個月內審查完畢。

4、完善了檢察監督事由。《民事訴訟法》從三方面修改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一是將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事由進一步具體化,由原先的4項情形具體劃分為13項,加上另外一款規定。二是明確規定了“上級抗”原則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三是明確規定了抗訴案件裁定進入再審的期限,即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裁定。

二、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修訂對基層法院審監庭職能之影響

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作了大量的修訂,這對審判監督工作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將民事再審案件“上提一級”,使基層法院審監庭職能必然發生重大轉變。

(一)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修訂前基層法院審監庭主要職能

審判監督庭,原是在告訴申訴庭基礎上作為法院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而分立出來的,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的專門業務庭。但由于成立時間不長,其職能定位也有過爭議。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前,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庭的主要職能可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審理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抗訴引起的再審案件;二是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與業務指導,對“可能有質量問題”的案件(即被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和被投訴有質量問題的案件)進行核查;三是涉嫌違法審判案件審查,即審監庭對于擬作改判的再審案件,在報送審核的同時,對可作為違法審判線索來源等具體情況予以審查。

(二)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對基層法院審監庭職能之影響

如前所述,為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問題,《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監督程序進行了四個方面的修改:調整了申請再審、再審案件的管轄;完善了申請再審事由;明確了申請再審審查程序以及完善了檢察監督事由。其中,調整申請再審、再審案件管轄對基層法院審監庭職能的影響最為深遠。根據該管轄規定,基層法院不再承擔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和依申請再審啟動的民事再審案件的再審工作,僅承擔極少量的依照職權進入再審和涉及事實證據的民事抗訴再審案件,基層法院原本就不多的審判監督案件數量將大幅減少,審理再審案件職能大為弱化,基層法院審監庭的職能必須進行調整,重新定位。

三、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庭職能之重新定位

隨著新《民事訴訟法》的實施,基層法院原本不多的審判監督案件數量更少,但刑事、行政訴訟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都沒有取消基層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基層法院審監庭仍有存在必要。另外,原來基層法院的審監庭是設置在本院內部并與其他審判庭平行的審判機構之一,其法官的來源、等級與其他審判庭別無二致,其審判監督的權威性、公正性和獨立性備受質疑。因此,基層法院應當以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為契機,加快職能轉變,對審監庭職能進行重新定位。

(一)強化審監庭對案件審執程序的監督職能。在程序公正優先原則漸成我國新的審判理念前提下,賦予審判監督庭對整個審判過程全方位、全過程監督權。實現對審判程序的監督,要變注重審判結果為注重審判過程,將審判監督管理的關口前移,實現從注重審判結果向注重審判、執行各個環節的過程監督轉變;實現從靜態的單純檢查案卷向動態的對整個審判過程進行同步檢查、監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監督轉變;實現以檢查監督為主向檢查監督與督促整改并重的轉變。為實現這一目的,應把審判監督庭作為審判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來行使對各類案件整個審判過程的監督管理權。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從排期到開庭,從審限控制到公告鑒定,從結案到司法統計,從案卷評查到歸檔,案件流轉的全過程都應置于審判監督庭的監督管理之下,從而實現案件審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監督,把審判程序中可能出現的錯誤最大限度地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二)把審限管理與控制作為審監庭的主要職能之一。為有效提高辦案效率,必須下大力氣鏟除超審(執)限這一頑癥。為實現這一目的,應把監督作為先行切入點,將所有案件的排期工作交由審判監督庭全權負責,公告、司法鑒定、審計、管轄權異議的上訴等不計審限的事項也由審判監督庭統一辦理;對有可能超審(執)限的案件,審判監督庭對承辦人擁有督辦權;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長審(執)限案件,也由審判監督庭負責審查報批。

(三)賦予審監庭對所有案件的督辦權。對于黨委、人大、上級法院交辦,或要求法院匯報的案件,臨近超審(執)限案件,超審(執)限等案件,審判監督庭均享有完全的督辦權,既有要求案件承辦人限期辦理完畢督辦事項的權力,也有要求承辦人提交督辦報告的權力

(四)對審判、執行案件的事后監督管理

1、制定案件質量評查標準,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按照審判工作的內在規律,制定案件質量評查標準,為辦案提供規范標準。每季度組織由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組成的案件評查小組對上一季度全院已報結的審()結案件對照標準逐案進行核查,發現問題后,由審監庭對之及時總結、分析,并撰寫《審判監督工作情況通報》,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并及時向全院通報,既為院領導決策提供依據,也對各方面起到規范、指導和警示作用。

2、組織開展月度評查。審監庭還組織針對①案件送達情況;②案件宣判情況(包括規范宣判地點、規范著裝等);③審()結案件的裁判文書質量;④ 已結案件裝訂歸檔情況;⑤上級督辦的執行案件;⑥ 超過六個月未結的審()案件等事項開展專門的月度評查。

3、對二審發改案件進行核查。把二審發改案件(包括部分改判)納入案件質量重點評查對象,并提交審委會討論,以期達到更全面了解案件質量目的。

4、及時總結、分析、解決存在問題。采用編寫《審判監督工作情況通報》的方式,就上述對全院案件全面的、多方位的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查找原因,并且針對癥結提出具體解決問題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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