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訴訟機制還是非訴訟機制,其著眼點都在于解決糾紛,因而“公正與效率”是其處理糾紛時的共同考量標準,雖然二者對之的要求程度不一。司法雖然需要一定的保守、被動,但如果一直墨守成規,在急劇變動的社會現實中不能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步伐,司法將會越來越疏離民眾。面對當前民眾日益旺盛的司法需求,司法必須因應形勢而有所變化,但首要的是妥善處理公正與效率的平衡關系,不失規范性,而又有適度的靈活性。

一、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司法權威的關系。

在現代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需要優先解決的問題是正式的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需要強調的是國家法律和司法的統一和至高無上的權威,需要重視和加強的是公民通過正式的法律途徑實現自身權利的意識,但這應該是一個長遠的目標。而目前我國仍處于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現代意義上的司法體制和訴訟程序尚未真正建立,我們應該將提高司法權威與盲目的訴訟崇拜區別開來。可以說,司法權威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并不取決于尋求司法救濟者數量的多寡,法院必須免于陷入那種不需要法院參與也能解決的糾紛,從而集中精力解決好必須由法院解決的爭議,辦出高質量的案件,確立司法權威,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如果將大量的糾紛不適當地引入法院,由此導致司法審判“一枝獨秀”卻又不堪重負,反而會欲速則不達。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不僅具有分擔負重機能,而且也有擴大接近正義機能、綜合調整機能、確保當事人對等機能、程序合理化機能。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仍然是在圍繞“法律”這條主線擺動,當事人自我交涉或尋求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實質上也是“法律適用”的一種形式。

二、倡導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與保障訴權的關系。

尋求司法保護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為維護公民的訴訟權利,近些年我國法院提出了司法為民的口號,并推出了諸多便民、利民措施,包括訴訟費的減免等司法救助措施。從20074月起,新的訴訟收費辦法又大幅降低了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的標準。從這一意義上講,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似應更為便捷。但悖論在于,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國家和司法機關為方便民眾訴訟所作出的努力,提高辦案效率和保障辦案質量的矛盾也始終存在。為當事人提供多種救濟渠道,適度分流矛盾糾紛才是可行之舉。問題的關鍵在于,需要在保障當事人訴權與引導當事人積極適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尋求有機的平衡。總的原則是,訴訟機制與非訴訟機制當下需要共同發展,但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決定進入訴訟渠道的糾紛必須有所限制;倡導當事人尋求訴訟外的救濟渠道,既要在制度上保障糾紛解決程序的可選擇性,增強非訟解紛方式的吸引力,同時也要保障司法對非訟解紛方式的終極審查權力。

三、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借鑒國外經驗的關系。

我國既存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利弊兼存,因此對之需要的是改造完善而不是完全推倒重建。其他一些國家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立法和實踐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鑒與參與,但采取簡單的“拿來主義”顯然亦不足取。因為我國的訴訟制度與諸多國家存在差異,我們自身的國情不同,中國是個人情社會,建構糾紛解決體系時所體現出的差異性更為必然。在建構一個系統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時,我們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程度,考慮我國的政治體制架構,考慮社會所能提供的物質基礎,考慮民眾對新制度的認同感,考慮司法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因此,理性的態度是,必須實事求是,立足中國國情,發揚光大國內的成功經驗,同時堅持解放思想,善于吸收全人類的文明成果,對既有糾紛解決機制進行適時適度的調整。

四、黨委統一領導與法院自身全力推動作用的關系。

在糾紛多發的時代背景下,雖然多元化的解決機制成為一種趨勢,但基于體制因素考量,我們不能排除建構過程中部門利益的博弈。法院主動地將糾紛解決從司法壟斷向社會開放,積極倡導和諧司法,鼓勵當事人尋求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是法院超越自身利益的體現,但在整個糾紛解決體系中,司法也只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構建完善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須賴于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與支持,僅靠法院一己之力或其他部門一己之力,均不足以承擔如此重任。但是,這絲毫不表明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構完善中可以無所作為。在和諧社會的語境下,發展和完善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好訴訟與非訴訟機制的銜接,可以大大擴展法院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職能作用,更加鞏固法院在糾紛解決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因此,在建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體系中,法院完全可以持積極的態度并付諸積極的行動,對非訴訟機制承擔起促進、協調和監督作用,實現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和諧互動與共同發展。200710月,濱海法院成立訴前調解服務中心,建立以法院指導、法官主導、人民調解組織和社會團體共同參與的人民調解窗口,并在全縣設立5個鄉鎮訴前調解工作站,53個巡回審判聯系點,成立勞動爭議、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金融等3個巡回法庭,全縣5個人民法庭全部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多方位、全覆蓋的人民調解窗口網絡,有力推動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有效緩解了審判壓力。省高院公院長稱之為訴前調解“濱海模式”,今年以來,該院下大氣力在訴前調解和委托調解聯動上下功夫,實現受理民事案件與去年同期下降10.8%,實現了訴訟案件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