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能動(上)
作者:轉載《光明日報》 發布時間:2009-08-06 瀏覽次數:2310
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能動(上篇)
公丕祥
編者按: 對于司法運行方式的定位,歷來存在著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當代中國司法究竟應當堅持司法能動,還是應當堅守司法克制?這是一個重要的理論話題,也是一個重要的現實課題。我國著名法學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認為,必須走司法能動的路徑,其理論和實踐根據主要在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國情條件等。
去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引發的各種矛盾糾紛越來越多地到反映司法領域中,江蘇省各級法院把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積極承擔起金融危機下司法的責任和使命,有效解決進入司法領域的各類矛盾糾紛,促進了當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積累了司法應對金融危機的“江蘇經驗”。正是在金融危機的司法應對工作中,公丕祥深化了對司法能動的認識和思考,并把這種認識和思考訴諸文字,投書本刊。由于文章較長,本刊分篇發表,并期待讀者的關注。
法官應把自己看做社會工程師 而不是單純適用規則的法官
對于司法運行方式的定位,存在著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在西方法治語境下,“司法能動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進行自由裁量時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問題。司法能動主義的維護者強調的是法官要‘實現正義’的使命,從而傾向于輕視對司法權的限制,而倡導司法克制的人則傾向于強調在民主國家中對司法權所應該進行的限制,并試圖通過各種方式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司法能動主義的共同標志是法官更多地把自己看做社會工程師而不是單純適用規則的法官”;“司法能動主義的理論基礎是,司法應著眼于實質正義的維護而非過于遷就于形式正義”;司法能動要求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秉承正義的法律價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則,并充分運用司法經驗,正確地適用法律,在理性地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作出判斷的基礎上行使裁判權,以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秩序。”司法克制則強調,司法權必須以一種絕對被動的、中立的、終局的面目出現在社會生活之中,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應當嚴格地執行法律的意志,盡可能地不滲入個人的信仰與傾向;“司法克制主義觀點的基礎是,注重法律形式正義的實現,且把對立法、行政機關的尊重和司法的自我限制看作是與民主原則相一致的審判方式,是維系司法獨立和權威的基礎。”
當代中國司法究竟應當堅持司法能動,還是應當堅守司法克制?我們認為,必須走司法能動的路徑,其理論和實踐根據主要在于:第一,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在我國,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司法作為黨治國理政的一種方式,歸根到底是受黨的根本任務所決定并為之服務的。司法權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執政權,應當從黨依法執政的高度來加以認識和把握。因此,人民法院必須把司法審判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謀劃和推進,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第二,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我國司法被稱之為“人民司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質屬性,這就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必須主動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第三,我國司法國情條件。在我國司法國情條件下,片面強調案件在法律上的處理結果,機械套用法律條文,使法律脫離社會和民眾的期待,這必然導致裁判結果雖然在法律上說得過去,但老百姓卻不理解、不認同、不接受。此外,由于文化層次、認知能力和獲得法律服務情況等方面的差異,普遍存在著當事人訴訟能力不相稱的情形,法官一味嚴守中立,也可能會使處于優勢地位的一方利用熟悉程序規則來擊敗從實體法上看原本是應當勝訴的當事人。因此,在我國司法國情條件下,必須強調法官對訴訟過程的能動干預,強調司法過程中法理情的有機融合。
法院要在維護法律秩序與實現社會正義之間維持平衡
2008年下半年以來,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越演越烈,最終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這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和考驗。面對嚴峻的經濟形勢,江蘇各級法院把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一方面認真履行司法審判職責,有效解決進入司法領域的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社會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882352件,審執結829897件,同比分別增長25.90%和27.61%;今年1-5月,共受理各類案件460511件,審執結300635件,同比分別增長13.49%和10.30%。正是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我們對司法能動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并且進一步積累了工作經驗。這為我們更好地履行依法服務大局的司法使命,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的政治責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堅持司法適度主動,構建司法應對工作機制
一般來說,被動性,是司法權的重要特征。對此,持司法克制立場的人認為,司法權的行使應當堅持絕對被動,法院和法官應當被動地執行法律,嚴謹地按照法律意志辦事,無需也不必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們認為,司法權的被動性主要是指:司法權自啟動開始的整個運動過程中一般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行為和申請內容進行裁判,而不能主動啟動司法程序或擅自變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種被動性,更多地是對司法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對司法的價值判斷。人民法院“有責任通過司法能動在維護法律秩序與實現社會正義之間維持一種有益的平衡。”我們反對司法的絕對被動,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應當適度主動,要善于從司法活動中發現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為司法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通過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擬制等方式,創造性地適用法律;要建立健全預警機制,把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情況和問題,預料在前,應對在前。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法院切實增強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構建各項司法工作機制,努力掌握司法應對工作的主動權。
建立司法應對工作調研制度。司法調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能動,依法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及時準確地掌握經濟社會發展的動態,深入了解各方面的司法需求,才能確保依法服務大局的各項制度措施科學可行、取得實效。江蘇各級法院密切關注金融危機在司法審判領域的具體表現,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加強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早在去年8月,省法院就進行專題調研,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引發的民商事案件的調查報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批示。今年3月底至4月初,省法院黨組又組成三個調研組分赴全省各地,與各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以及黨委、政府有關經濟部門負責人和重點企業負責人進行座談,就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三保”等工作,深入了解情況,廣泛征求意見。6月初,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到省法院視察調研,聽取全省法院依法服務“三保”工作的匯報,并對這方面工作提出意見和要求。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針對企業主棄企逃債糾紛、困難企業涉訴糾紛、企業職工討薪糾紛、涉訴群體性糾紛、股份制企業職工退股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方面匯報或通報情況,受到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根據調研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全省各級法院不斷強化工作部署,精心制定應對措施,確保了司法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建立司法應對工作規范體系。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經常面臨著對規則的解釋和無規則填補時的考驗。司法能動要求法官應當充分運用規則空間,通過司法技術(合理解釋、有效補漏、發展規則等),尋求規則與審判具體案件要求之間的某種平衡,以妥善解決具體案件。在經濟困難的形勢下,涉訴矛盾糾紛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多,司法尺度的正確把握顯得尤為重要。這就需要我們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及時從個案和類案的審理中,總經審判經驗,制定相關規范性意見,以提供審判思路,確立審判規則,確保司法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做好這項工作,江蘇各級法院專門成立了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司法政策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實各項司法應對措施。去年9月,省法院出臺了《關于積極應對當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今年1月,省法院出臺了《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系統地提出了20條司法應對措施,指導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審理因金融危機引發的各類案件;隨后又就立案受理、財產保全、案件管轄以及勞動爭議、企業破產糾紛、信用證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建設工程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等案件的審理,先后制定出臺了10余份指導性意見,從而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司法應對規范體系。這一規范體系的特點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強化司法應對措施的整體性,圍繞服務企業發展穩定這一工作重心,全方位形成協調配合的應對方案,充分發揮應對措施的整體功能。二是強化司法應對措施的針對性,直接針對當前形勢下企業和群眾最迫切的司法需求,在相關司法審判領域統一和調整裁判尺度。三是強化司法應對措施的可操作性,著眼于將實體法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具體操作方式,將程序法的整體性要求細分為各審判業務部門的明確職責。四是強化司法應對措施的靈活性,在堅持依法司法的原則下,強調根據現實情況靈活采取最為有效的司法措施。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也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具體的司法應對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建立司法應對工作預警機制。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有針對性的落實防范措施,這是人民法院掌握審判工作主動權,確保司法能動取得實效的必然要求。在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建立了五項工作機制,加強司法應對預警工作:一是建立統計分析機制,定期匯總梳理轄區相關案件情況,分析研究司法應對措施。二是建立大要案報告機制,對涉及重點企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起連鎖訴訟的案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法院報告,確保得到妥善解決。三是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針對棄企逃債、群體性糾紛、赴省進京涉訴上訪等案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情況,能夠及時果斷地予以處置。四是建立審判監督指導機制,加強對新類型案件、疑難復雜案件、敏感性案件、系列訴訟案件的審判監督指導,必要時在上級法院的統一指導下集中協調、集中判決。五是建立案件審理統籌協調機制,對于負債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因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出走等引發的集中訴訟案件,由省法院依據現行法律關于集中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指定被訴企業所在地中級法院或基層法院統一管轄。省法院先后對6批集中訴訟案件進行了集中指定管轄。(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