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公司逼迫教練付錢“刷單” 法院判決依法返還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高峰 發布時間:2019-11-26 瀏覽次數:671
為了充業績,健身公司逼迫教練以客戶名義買課刷單,如今教練離職卻無法拿回刷單的錢,近日,宜興法院審理了這起教練起訴健身公司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并依法判決健身公司返還該部分錢款,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原告華某原本是某健身公司的教練員工。健身公司每月對員工都有五至六萬的業績考核指標,完不成業績就可能被公司罰款或辭退。華某透露,在員工完不成業績的時候,健身公司經理會要求員工用自己的錢、以客戶的名義進行“刷單”從而充作銷售業績。2018年8月,由于未完成當月業績指標,為了不遭受懲罰,華某分別以客戶丁某、葛某、陳某的名義,通過自己的信用卡向所在健身公司支付買課費用3筆共計11440元。2018年10月,華某決定從該健身公司離職,要求公司退還刷單款項,但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華某將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健身公司返還這部分不當得利錢款11440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深入進行調查,了解到目前市場中確實存在“刷單”充業績這類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潛規則”。再考慮到本案中雇員相對于雇主的弱勢地位,華某也由于經濟原因未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訴訟,法官在庭審中刻意加強了法律的釋明,并通過準確發問鎖定了款項支付等案件的關鍵事實。
法院經審理確認了華某通過銀行信用卡向健身公司刷卡支付11440元的事實,認為在此過程中健身公司取得了利益而華某則遭受了利益損失,且健身公司取得該利益缺乏法律規定或法律行為的依據。最終,法院認定華某刷單所花費的錢款為健身公司的不當得利,判決健身公司返還華某11440元。
法官說法:在經濟生活中,少數市場經營主體為了提高或確保自身營業額和利潤,不是直接面向市場或客戶進行商業營銷,而是利用其相對于雇員的優勢地位,將公司的營銷責任不合理轉嫁為對其雇員的施壓。這種濫用雇主優勢地位的“潛規則”,既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法官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在遭遇不合理不合法的“潛規則”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勇于向不合法行為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