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7月,無錫惠山法院共受理道路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申請執行案件197起,已執結138件,未結59起,未執結率達到30%,在執行實踐中凸顯“執行難”趨勢。

執行難成因:1、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差,財產調查困難。在此類案件的被執行人中,自然人所占比重大,賠償能力相對較低。在一些事故發生后,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傷,且個別被執行人將一生積攢的錢花在了購置車輛上,面對巨額賠償,往往采取消極躲避的態度,法院對其下落和財產進行調查較難,特別是對外地來錫打工人員的調查就更加困難。2、一些肇事車輛為運輸車輛,為求最大效益,這些車輛僅僅投保了交強險, 出了事故后,沒了保險公司的保障,就會陷入執行難的困境,部分被執行人除了肇事車輛,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3、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程序復雜。保險公司規定理賠只能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起,不接受法院代為索賠,因此理賠的啟動比較困難。保險公司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一般不予認可,而是根據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使得理賠金額確定比較難。4、執行措施有限,執行威懾力不夠。在當前的執行實際中,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除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外,無其他更為有力的執行措施,導致部分被執行人存在“大不了拘幾天的心態,導致案件遲遲得不到解決。

對策:1、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普法宣傳,強化安全意識。通過案例報道、普法宣傳等多種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努力提高群眾的交通法制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創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環境,有效減少糾紛。2、建立執行聯動機制,加大執行力度。道交案件執行社會性強,單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和手段,無法打破被動局面。只有依靠廣大群眾,聯合社會各界力量,才能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求得突破。3、加強審執聯動,在案件的審理中,強化調解、和解功能。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盡可能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這樣既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又為債務人自動履行義務打下了基礎,緩解案件日后的執行壓力。4、擴大司法救助力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專項救助資金,專款專用,對確無執行可能,且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嚴重影響傷病治療和基本生活的申請人予以一定的救助,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