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基層民商事法官的培訓
作者:胡明 發布時間:2009-08-05 瀏覽次數:1434
民事審判涉及的規范性文件多、法律適用難、政策性強,對民事法官解決糾紛的能力要求高。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民事法官的培訓并根據審判實際改革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增強民事法官處理新類型和疑難復雜案件的處理能力,提升民事法官解決民事糾紛的司法能力。
一是建立長效機制。把法官培訓作為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崗位目標任務進行嚴格考核。基層法院的法官每年至少要脫產參加一次專業培訓,三年脫產參加一次為期一個月的進修。在時間上必須有明確的要求,變軟任務為硬指標。要認真落實培訓與使用相掛鉤的管理制度,凡是沒有經過嚴格系統培訓的,法官不得晉級,初任法官不得任職,以此推動法官培訓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二是實行“按需施教”。側重加強法官知識水平、職業道德、審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新法律法規適用的培訓。省法官培訓學院可設定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參與人或起草人傳授講解,培訓主體側重于基層法官,讓他們直接獲悉第一手的信息,理解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及其字面涵義,要在針對干警的興趣和學習情況,并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科學設置培訓班次的課程,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工作。
三是強化案例教學。案例分析是部門法法理闡釋的最好途徑,是提高法官素質最簡捷方法之一。從語境的角度看,案例教學法提供給教師與法官一個溝通的情景,利用這樣的情景設定問題的語境,進而形成討論、爭辯的氛圍,并且經歷一種法律角色轉變的體驗,纏綿在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之間的關系中,從而把法官培訓教育的重點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適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