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下關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被告人騙取墊還公司錢款的新型詐騙案,被告人顧某構成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

26歲的被告人顧某是溧水縣人,曾因盜竊、窩藏于2000年、20052次被判刑。2008124,被告人持某商業銀行信用卡至上海一家投資公司,與工作人員約定由公司為其墊還信用卡透支欠款3.5萬元,再通過公司內的POS機將墊還的款項刷回本公司帳戶,顧全支付手續費1000元。在該公司墊付上述款項后,顧全借故逃離現場并將該信用卡電話掛失。在辦理補辦手續后,很快將3.5萬元透支額度再次揮霍。2009118,被告人持另一張銀行信用卡至本市棲霞區和燕路一家墊還公司,采取相同手段,以支付手續費400元的代價,騙取該公司2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經網上追逃,在鹽城一家賓館內將被告人抓獲。因其詐騙數額巨大,且構成累犯,下關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刑。

據調查,以承諾“為個人提供信用卡提現服務,及時還清信用卡欠款,增加信用卡額度”為經營內容的墊還公司在各地普遍存在,而與本案相類似的案件亦時有發生。下關法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下列問題應當引起相關方面的重視和防范:

1.關于墊還公司的經營性質問題。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墊還公司幫其償還信用卡透支款,而公司在還款后再刷卡將錢劃回并賺取手續費,兩者所依賴的均為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和墊還公司自有的能夠以消費形式劃帳的POS機,而信用卡套現、循環無息透支均系違反金融監管制度的行為。類似情形應當引起工商、金融監管等職能部門的重視。

2.關于信用卡發放的管理問題。本案中,被告人并無固定職業,卻在2個月時間里,在同一家商業銀行申請到2張信用卡,且均為透支額度超過2萬元的金卡,反映出該金融機構在發卡審核環節上的疏漏。建議相關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信用卡發放的審核程序,審慎授權透支額度,實行賬面存款最低限額制度。對于一人申辦多張卡的情形,應當仔細查詢其信用狀況,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3.關于墊還公司的經營風險。如前所述,所謂“墊還公司”的經營方式存在嚴重的法律問題,且具有較大的經營風險。概因無論提現、墊還或其他相關服務,公司均須將錢款先行給付客戶,再通過某種變通方式索回。多數并無設定抵押等擔保措施,期間如客戶不守信用或刻意詐騙,則墊還公司的利益和銀行一樣,均會受到損害。

4.給予普通公眾的警示。不少墊還公司以“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并具有銀行人脈”吸引客戶,針對的多為急需貸款或透支期滿、急需還款的人群。鑒于其經營方式上本身具有的不合法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詐性,建議市民正確選擇,通過正當途徑從事金融、投資及相關活動。反之,本案的審理也警醒試圖借“墊還”漏洞騙取錢財的不法分子,即使犯罪一時得逞,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