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虎丘區法院反映電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激增情況應當引起重視
作者:查鳴 發布時間:2009-07-31 瀏覽次數:1341
蘇州虎丘區法院反映,隨著道路安全法的頒布實施與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的施行,涉及機動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處理日趨完善,但是涉及電動車為肇事一方案件的審理與執行難度卻逐步增大,而且數量不斷增多,對此應當引起重視。
一、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
1、電動車作為事故當事人的案件數量呈現劇增趨勢,目前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系電動車駕駛人,非電動車駕駛人一方對對方抵觸情緒嚴重,調解工作難度加大。
2、電動車駕駛人作為肇事方的賠償能力有限,尤其是非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損害較重的情形下,審理與執行時往往導致矛盾易激化。
3、電動車駕駛人已超過國家規定的20公里/小時的標準行駛時,到底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的認定無法形成統一的審判標準,尤其是不同區域的法院出現不同的裁判標準,導致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結果不信任。
二、對策與建議:
1、充分發揮社會化管理的作用,進行道路安全法規宣傳,加強對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教育,管好轄區的人、車、路,有效預防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的交通事故發生。
2、加大對電動車的監控力度,把對電動車行駛的監控納入職責范圍,積極開展預防交通事故專項整治活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教育一起,有效預防電動車交通事故的發生。
3、對于電動車生產廠家與銷售商家進行嚴格監督,禁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速超過20公里/小時的電動車流向市場,對于已進入市場交易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允許上牌,不允許上路,有效避免電動車摩托車化現象的產生。
4、對于已經發生的電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經查,確系電動車超速行駛的,則在裁判時在責任分配時適當從重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