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糾紛的法律關注
作者:趙鴻生 發布時間:2009-07-31 瀏覽次數:1193
論文概要:
群體糾紛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的現代商品社會,經濟主體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涉及眾多主體沖突隨之增加,涉訟群體糾紛在所難免。如何疏導社會沖突、維護社會穩定就是我們要思考的課題。
本文主要從涉訟群體糾紛法律性質、涉訟群體糾紛成因、處理中存在問題、涉訟群體糾紛處理機制的完善等幾方面對我國涉訟群體糾紛現狀及對策加以探討。希望能對涉訟群體糾紛處理機制的研究和完善有所幫助。
導論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們價值觀發生了變化,社會運作方式和機制也發生了根本轉變,經濟主體相互間沖突點增加,于是一種行為或事實引起眾多主體的爭議不斷增多,這些糾紛涉及面廣、規模大、對抗強。若不采取有效對策,各類群體通過司法救濟維護自身權益的糾紛將不斷增多,群體性的訴訟將大量出現。
涉訟群體糾紛解決機制可以一舉解決眾多當事人的糾紛,減輕審判壓力,以較少的司法投入保護了更大范圍的利益,減少訴訟成本,節省司法資源。相對于以調整個人間利害沖突為對象的一般民事訴訟,涉訟群體糾紛解決大大擴展了訴訟的功能,起到了推動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拓展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一、涉訟群體糾紛法律性質
涉訟群體糾紛就是進入訴訟的群體糾紛,其涉訟案件稱為群體性訴訟,是指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基于同一、類似事實或相同類型之法律關系產生的訴訟,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同時審理或合并審理的糾紛。涉訟群體糾紛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涉及范圍也相當廣泛。
涉訟群體糾紛有以下特征。第一、群體方人數眾多,相對方一般為強勢的社會組織。第二、矛盾激化,群體行為容易失當。第三、審理難度大。第四、在一定范圍內具有連鎖效應。
二、涉訟群體糾紛成因或處理中存在問題
有關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欠妥,可能為群體糾紛的產生埋下伏筆。在社會轉型期,政府職能錯位、行為欠妥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在調節市場、配置資源上因循守舊,靠行政命令指揮市場;在處理與企業的關系上表現為政企不分,政府既是管理主體又是市場主體;在規范社會關系上,各部門職能錯位,前后規范不一致,缺乏誠信等。這些都容易引起群體性糾紛,甚至形成訴訟。
在農村,相當一部分鄉村基層組織對農民的號召力、凝聚力和說服教育作用大大減弱。為尋求國家權威的保護,單個的社會成員會意識到群體行動的重要,于是對抗性群體力量就會產生。一些基層組織對可能引發群體性糾紛的事態較麻木,沒能把一些矛盾及時地處理在萌芽狀態。
群體方往往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法律知識欠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隨著法治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在逐步提升;但由于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夠,人們的社會行為還不能進一步得到有效的規范。
群體方有失衡心態。當前在經濟改革過程中,會引起利益格局的變化,觸動到社會成員的利益,也給人們的思想觀念和行為規范帶來極大的影響,各種矛盾日益顯現,群眾對改革觸及到自身利益缺乏心理承受能力,并產生認識上的誤解、情緒上的不滿。群體方往往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這種失衡心態是誘發群體性訴訟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院處理涉訟群體糾紛能力有限。司法獨立資源欠缺,法院深感力不從心。隨著社會不斷增加的司法救濟需求,法院作為社會沖突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獲得獨立地位并增加權力資源配置,同時保障提供充分的人、財、物資源配備。然而現實情況并非如此,法院不僅在獲得人、財方面都受制約于政府機構,無法應付不斷增長的社會需求,而且審判獨立也受到來自國家其他機構的抑制。法院在處理涉及政府部門利益的糾紛時往往感到為難。
由于群體糾紛涉及面廣,一方面群體內部利益難以協調,另一方面當事人可能與社會各界存在錯綜復雜的關系,無論怎樣的裁判結果,都難以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特別是群體成員的期望,在缺乏充分的權威資源的背景下,法院在解決社會沖突時常常成為社會沖突各方的眾矢之的,以致于有的法院拒絕受理群體訴訟。
三、涉訟群體糾紛處理機制的完善
1、完善政府職能,防范群體糾紛
司法權的被動性和行政權的主動性決定了群體性糾紛的救濟重在法院,防范重在政府。完善政府職能才是防范和化解群體性糾紛的關鍵。
金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督,加大對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盡量將其消除在萌芽狀態。
2、政府基層組織應作為某些糾紛解決的前置
群體性訴訟涉及法律關系復雜,牽涉面廣,處理難度大。而相關政府部門不主動履行職責化解糾紛,使訴訟成為唯一途徑,從而形成群體性訴訟。法院在審理群體訴訟過程中,主要并非從事適用法律法規的工作,而要耗費大量審判資源在協調關系、平衡利益等工作上,這與法院職能不相適應,也增加了法院工作壓力。因此,規范群體性訴訟處理的前置程序十分必要。
政府基層組織作為糾紛解決的前置,可以使涉訟群體糾紛有效分流。當事人對前置程序的處理結果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級機構提出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3、受理訴訟時及時發現苗頭,采取應對措施
涉訟群體糾紛如能及時解決將會緩和利益對立主體的對立程度,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發揮立案接待的訴前調解作用,使糾紛未進入訴訟程序便得以化解。發揮立案接待的預警作用,將涉訟群體糾紛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控制在萌芽階段。發揮立案接待的指導作用,向起訴人宣傳法律,嚴格立案審查條件。告知當事人處理該類案件的程序性規定,重點做好關于證據規則的釋明工作。將涉訟群體糾紛以合適的形式立案。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的案件,積極引導共同起訴人收集證據,為順利進入訴訟程序作好充分準備。立案庭做好立案釋明工作,說明相應的法律規定,指導起訴人收集相關材料,確保案件順利立案,緩解當事人先前心理上的對抗情緒,進行適度庭前指導。
4、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采用恰當的審理方式
對于群體性案件,應根據案件的不同特點和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對于法律關系清晰、案情簡單的群體性案件,應盡量縮短審理期限,提高辦案效率,可組成專門的速裁組適用簡易程序,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審結案件。而對于法律關系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的群體性案件,應組成合議庭,在審理中應重點緩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為最終調解或判決奠定基礎。
對于新類型或爭議較大的案件,為防止各地法院裁決意見不一而引發更大矛盾,也為防止群體性案件上訴改判,引發事態進一步擴大,對于當事人雙方矛盾激烈的案件,應及時匯報并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緩和對立情緒。
5、堅持調解為主
有些群體糾紛的起因并不反映在其訴訟請求上,所以為徹底解決爭議,可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將引起矛盾的真正起因平息。對于當事人和解解決的,盡量促使當事人當場自動履行和解協議所確定的義務。
群體性糾紛對抗性強、矛盾激烈程度大,簡單下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會增強,極有可能造成社會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因此,應著力發揮訴訟調解在訴訟各個階段的作用,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協商,來不斷降低和弱化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
6、加強與其它部門的協調工作
在堅持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下,法院也應注重與其它部門建立聯系。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充分利用經濟、政治、行政、群眾自治等各種手段化解糾紛。
例如法院可與勞動部門就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形成定期互通案情的工作機制,這對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起到積極促進作用。法院在征地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行政審判中,主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群體一方通過行政訴訟想達到的卻是超過該標準的經濟補償,司法審查和裁決制度對此無能為力。這些群體性糾紛中的群體方向法院起訴尋求“公平與正義”的背后,實質是尋求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而這是政府性的職能。這就需要法院加強與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
7、完善理性化的配套機制
理性交往的通暢渠道是現代社會的特征,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主要措施。第一、信息公開機制。包括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公開等。第二、法治宣傳機制。建立對話制度,召集群體方進行座談,面對面地解答他們提出的問題,以宣傳、解釋有關法律和政策。引導群體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也使有關部門能進一步了解群體方的思想動態情況,緩和或避免群體方與有關部門的對抗。第三、意愿表達權機制。主要是指申訴制度、信訪制度等。對于群體糾紛,如不加以合理、正當的疏導和解決,可能釀成更加劇烈的社會沖突。司法的功能在于為糾紛各方提供一個通過用事實和證據說服對方從而理性地傾泄不滿、平息沖突的渠道。理性化的溝通系統可以讓群體方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利益要求,使社會矛盾得以緩和。
結束語
追求公平與正義是司法審判的天職和生命,維護合法權益矯正非法行為,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在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環境中,采取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更為重要。要正確認識審判工作與服務大局的關系,注重化解社會突出矛盾時充分體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也要重視利益平衡,注重兼顧各方利益,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我國正處在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從人治社會走向法治社會、從人身依附走向個性自由的社會轉型期,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不斷被喚醒和強化。在社會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體不可避免地相互競爭和發生沖突。各類主體之間引發的沖突將日益突出。作為社會沖突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法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