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現在的普遍情況是法官工作任務重、心理壓力大,同時,公眾對司法的需求和期望越來越高,法院常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法官的職業越來越成為一種高壓力、高強度、高風險的職業。面對這一形勢,法官不僅應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還應該具備一定的心理學知識,這樣不僅有利于自身的身心健康,更有利于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筆者利用業余時間初步了解了少量的心理學知識,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歸納了幾種容易做到的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鍛煉察言觀色的能力

平時在生活、工作中應注意鍛煉自己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的能力,保持對他人的言語、表情、手勢、動作以及不經意間的行為較為敏銳細致的觀察,掌握對方意圖。察言觀色能力是法官應具備的基本技術,不會察言觀色,等于不知風向便去轉動舵柄,能辨風向才會使好舵,掌握并運用這一技術對辦案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能夠把一些容易激化的矛盾控制在萌芽狀態。人一般都是通過語言來表達自己的意愿,言辭最能反映一個人的品性和素養,但有的人不喜形于色,我們可以觀察人的“眼色”,“眼色”會不由自主地告訴我們真相,人的坐姿和服裝同樣有助于我們現人于微,進而識別他人整體,對其內心意圖洞若觀火。察言觀色是為人處事的基本手段,更重要的是通過觀察來作出推理和判斷,得出初步結論,便于下一步工作的開展。要做到在第一時間作出最符合實際的客觀判斷,這就需要加以鍛煉,如果一名法官經常處在遲鈍的木然狀態,反映很慢,就不能作出符合實際的客觀判斷,會錯失很多時機,不能達到辦案又快又好的效果。

二、做一個有耐心的聆聽者

由于法官的工作任務重,有時一天會安排幾個庭,要與不同的當事人、代理人談話,因此時間寶貴,在工作中往往就會沒有耐心聽取當事人長篇陳述,而當事人又急于發表自己的意見,容易引起矛盾。法官講話的語速一般較快,專業性、結論性強,當事人一般難以理解和接受,如果沒有充分讓當事人發表意見,容易引起不滿,認為法官不愿意聽取自己的意見,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抵觸情緒,不利于案件的審理。工作性質要求我們法官必須做一個有耐心的聆聽者,這樣有利于我們審理案件,最起碼不會將當事人原來的不滿情緒因法官的不耐煩而引火上身,造成當事人與法官的沖突。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做一個有耐心的聆聽者,一是在面對陳述的當事人時我們要放下手中的其他事情,專注對方,并運用積極的表情、頭部運動、手勢等,回應對方所說的內容,讓對方感覺到你的關注,并且是在為其解決問題;二是簡明扼要地表達共情,說出能夠接納和體會對方的感受,比如“我也有與你相同的感受”等語言,讓對方感覺得到法官也認同我的感受,是個具有同情心、公平的法官;三是必要時進行提問,做出具體建設性回應,比如對某些問題作詳細了解或者把當事人的情緒和思路引導到實質問題解決的方面,不一味地跟著當事人的思路走;四是重復當事人的話,即用自己的語言重復當事人所表達的內容,也就是我們經常使用的概括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促使當事人明白法官已了解了自己的意思,也便于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五是不要急于用自己的觀點去糾正當事人的觀點或者用自己的意見代替當事人的想法,可以給予一些合理的建議供當事人參考,要讓其在澄清的過程中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六是如果時間不允許,可以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提交書面的意見,一般當事人或代理人都很愿意接受。

三、用“冷靜”來拆除憤怒者的雷管

作為一名法官要經常面對案件當事人或他人的憤怒情緒,特別是矛盾已激化的群發性事件,遇到這樣的情況,往往感到對它難以應對和處理。他人爆發的憤怒,可能會激活你戰斗的反應,很多情況下,我們很難保持理性的清晰思維,即使是那些克制能力很強的人,也很難抵得住反擊的沖動,但針鋒相對的爭執只能使問題更加嚴重,容易把當事人的憤怒情緒引到法官身上,反而把自己至于危險當中,還可能引起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因此,管理不好自己情緒的法官,也不能管得了他人,越是對自己有約束的人,自由的空間反而越大。如果你不知道做什么,就先停下來什么也不要做,不要試圖和火頭上的當事人講道理,不要去回答憤怒者的疑問,也不要馬上和他分析問題,降低對方的音量才是首要任務,減少旁觀者,給憤怒的當事人一個“臺階”下,并作出適當的解釋或按撫,不要急于反擊,也不要逃離,只要一點點地排除憤怒者的雷管,一步步地引導他思考,用你的冷靜、公正、中立態度迫使他重新回到理性狀態,發泄過后恢復理性的當事人一般都能配合法官的工作。

四、利用心理暗示排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

人們從接收一定的外界信息到作出相應反應,這中間有一個大腦根據以往的認知,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并產生相應的心理體驗的過程。由于法律規則太抽象、太系統,除了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外,普通公眾難以理解,從認知到接受是一個很困難的過程,如果一味地進行說教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如果用批評、懲罰的方法進行扭轉就更容易造成逆反心理。受暗示性是人的心理特性,人的受暗示性的高低不能以好壞來判斷,它是人的一種本能,我們在生活中無時不在接受著外界的暗示。人在放松的狀態下,信息才會悄悄地進入人們的潛意識,這些信息反復重播,就會在人的潛意識中積累下來。我們可以使用積極的暗示法,在當事人對現行法律認知有偏差的時候,不要急于去批評指正,可以先對其做得好的一面加以肯定、贊揚(每個人都有好的一面),對與法律規范相沖突的部分進行分析、講解不利后果,暗示其如果能改變也能做得像好的部分一樣。人活臉、樹活皮,直接批評是大多數人不愿接受的,因此用積極的心理暗示要比直接用批評、懲罰、威脅等消極暗示效果好,他人也更容易接受你的觀點,這就是引導當事人換個角度看問題,換一種認知解釋事物,更新觀念,重新解釋外部環境信息,也就是相當于換一個腦袋思考、解釋問題。

五、采用心理學上的詢問方法

詢問在審判活動中幾乎天天都要使用,詢問的方式不同,結果會有很大差別,通常人們所說的“一句話使人笑,一句話使人跳”就是這個意思。詢問大體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封閉性詢問”,另一種是“開放性詢問”。所謂“封閉性詢問”,通常的用詞為“是下是?”、“對不對?”、“有沒有?”“好不好?”等,回答也很簡單,“是”或“對”,“有”或“沒有”等結論性短語。這種詢問方式的優點是收集資料或證據快,便于澄清事實,能縮小討論范圍,法官較容易控制談話方向,但缺點是經常使用能使當事人產生被審問、不公平的感覺,從而產生抵觸情緒。所謂“開放性詢問”,就是讓當事人就有關事件、有關問題、有關情感等加以詳細說明。這種詢問方式的優點是能較詳細的了解案件事實,幫助當事人宣泄不滿情感,缺點是不容易控制談話主題,不能突出談話重點,所花費的時間較長。由于“開放性詢問”所花費的時間長,不能有效地切入主題,審判中法官經常使用“封閉性詢問”,不太愿意使用“開放性詢問”,但“開放性詢問”也有其顯著的優點,運用得好也能事半功倍。由于這兩種詢問方式各有優、缺點,我們可以結合起來使用,看案件、看人、看場合分別采取不同的詢問方式,揚長避短,這樣能起到較好的效果。另外詢問的方式也很重要,語氣要平和、禮貌、真誠,不能居高凌下,絕對不能發表“我是法官,必須聽我的……”不當言論,總之詢問是一種技術,需要反復體會和實踐才能靈活運用。

六、引導當事人做出合理選擇

人的一生要面臨無數次的選擇,不僅法官在辦案中要作出選擇,當事人也必須要做出選擇,不同的選擇會把我們帶向不同的路途,帶向不同的終點,結果是不一樣的,作為法官因職業的原故,可能會很快做出判斷,但當事人因種種因素不知道如何做出最合理的選擇,一味地認死理,轉不過彎來,這就需要法官做出適當的引導,這種引導并不是強迫當事人接受法官的意見。直來直去地行事是不符合事件的運行規則和操作程式的,所以適當地引導當事人做出合理選擇是需要運用技巧的,天下沒有攻不破的城,也沒有辦不成的事,事情辦不成,不在于對方不配合和不講道理,而多半是因為技巧和手段運用得不對頭,在指導當事人做出選擇前,要問清當事人想要什么,要達到何種目的,搞清楚最高目標和最低目標是什么;盡量讓當事人頭腦保持清醒、理性;指明做出每一種選擇可能帶來的后果是什么,讓當事人心中有數;如果做出了選擇,想一想在面對結果時,會不會后悔;告訴當事人自己可以后悔,但對方當事人不一定會后悔,只要做出法律層面上的選擇就不存在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