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農民工車禍遇難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7-30 瀏覽次數:2217
四名農民工車禍遇難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遇難者親屬共獲賠償230余萬元
新華社南京
此后,交警部門多次調查事故責任,但由于藍色貨車逃逸,無法獲取事故的原始資料和證據,最終根據相關條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院審理認為,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被害人,按照現在農村與城鎮的兩個標準情形,則應確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一適用最高的賠償標準,避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激化。
隨后,錫山區法院依法適用“同命亦同價”標準,判令被告賠償4名受害農民工家屬各種費用230余萬元,判決目前已生效。
多年辦理此類案件的錫山區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認為,由于我國目前城鄉之間、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僵化的、機械的賠償標準,容易造成“同命不同價”的不公平現象,不但有違平等的憲法原則,也給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帶來難度和困惑。
這一判例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錫山區法院沒有依據戶籍而是按照受害人生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賠償標準作出判決,是對司法“給予生命權同等保護”的積極探索,有利于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打破“同命不同價”現象進行了有效的審判實踐。(王駿勇 )
200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