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農民工車禍遇難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遇難者親屬共獲賠償230余萬元

    新華社南京729   4名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農民工遇車禍死亡,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法院日前通過同命同價的法律適用,按工作地上海城鎮居民的標準判令被告賠償受害人家屬共計230余萬元。

2008113,在上海打工10多年的安徽霍邱農民周如平等人搭乘老鄉張德奎的轎車回安徽老家。晚上10點左右,當車開到無錫錫澄運河大橋橋頭,前方一輛面包車和一輛轎車相撞,張德奎發現險情時已來不及剎車,與前車相撞,后面一輛大客車也因剎不住車而追尾。事故中,張德奎車上共5人,其中4名成年人全部死亡。而事發后,涉嫌引發事故的一輛藍色貨車逃逸。

此后,交警部門多次調查事故責任,但由于藍色貨車逃逸,無法獲取事故的原始資料和證據,最終根據相關條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200842,錫山區法院立案受理這起案件。庭審中,來自南京、鎮江等地的多名被告共同辯稱,交警部門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他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4名受害人中2人生前雖在上海市區工作生活,但證據存在瑕疵,另外2名在上海農村生活,不應按上海城鎮標準賠償,而應當按農村標準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被害人,按照現在農村與城鎮的兩個標準情形,則應確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一適用最高的賠償標準,避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激化。

隨后,錫山區法院依法適用同命亦同價標準,判令被告賠償4名受害農民工家屬各種費用230余萬元,判決目前已生效。

多年辦理此類案件的錫山區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認為,由于我國目前城鄉之間、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僵化的、機械的賠償標準,容易造成同命不同價的不公平現象,不但有違平等的憲法原則,也給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帶來難度和困惑。

這一判例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錫山區法院沒有依據戶籍而是按照受害人生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賠償標準作出判決,是對司法給予生命權同等保護的積極探索,有利于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打破同命不同價現象進行了有效的審判實踐。(王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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