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同命亦同價”判例備受關注--4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獲賠230余萬
作者:轉載《江蘇工人報》 發布時間:2009-07-28 瀏覽次數:2777
江蘇“同命亦同價”判例備受關注
4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獲賠230余萬
一場車禍中同時遇難的城市人和農民工,傷亡賠償金額卻能相差幾倍,這被稱為“同命不同價”的怪異現象,長期以來一直引發著老百姓對生命價值的公平質疑:不同出身的生命難道還有貴賤之分?遇難者的生命也有貧富以及地域之別嗎?
安徽省霍邱縣農民黃慶華和妻子周如平在上海打工10多年。
按此情況,如果根據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以及四個受害人屬于農村戶口的事實,每個受害人家屬即使按對方全責索賠,賠償總額20萬左右。據代理案件的秦建銘律師所講,此類涉及農民工的案件,受害人大多經濟比較困難,案件也比較復雜。
庭審中,被告共同辯稱既然交警部門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負有交通事故的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黃慶華妻子、張道平兩人生前雖在上海市區工作生活,但證據存在瑕疵,另外兩位安徽籍農民在上海農村生活,不應按上海城鎮標準賠償,農民就應當按農村標準賠償。
那么,4名農民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賠償,還是按農村標準賠償?
記者采訪了解到,早在3年前,無錫錫山區法院已對“同命亦同價”法律適用進行了審判探索和實踐。至今,該院已經審理了15起此類案件,其中被侵權當事人大多是家境困難的農民。今年5月9日,錫山區法院依法適用“同命亦同價”標準,審理這起4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近日,一審判決正式生效,4名農民工獲賠由保險公司以及面包車、轎車和客車車主支付的各種費用230余萬元。
據了解,如果按4位死者戶口所在地、安徽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近7倍;而無錫錫山區法院沒有依據戶籍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賠償標準依法作出了判決。
對此,多年辦理此類案件的無錫錫山區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認為,一直被老百姓詬病的“同命不同價”源自于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了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來分別對待;但由于我國目前城鄉之間、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僵化的、機械的賠償標準,不但有違平等的憲法人權原則,也會給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帶來難度和困惑。
“不論出身如何,生命同樣都是寶貴的,司法要給予同等保護,這是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一位法學研究者了解這一案例后認為,應該盡快建立人身傷亡賠償金統一賠償標準原則,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這樣,有利于充分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的文明進步和人文關懷。(丁柯佳 陳其生 石曉燕 )
2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