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亦同價:錫山判例全國樹樣板
作者:轉載《江蘇法制報》 發布時間:2009-07-28 瀏覽次數:2530
“同命亦同價”:錫山判例全國樹樣板
4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獲賠230余萬
在同一場車禍中遇難,賠償金額卻相差幾倍,這被稱為“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也受到了質疑:不同戶籍的遇難者生命有差別嗎?
就在
這起特殊的案件要從去年的一場大雪說起。
遇難農民工陷維權困境
安徽省霍邱縣農民黃慶華和妻子周如平在上海打工10多年。
此后,交警部門多次調查確認事故責任,但由于“藍色貨車”逃逸,無法獲取事故的原始資料和證據,最終根據相關條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據代理案件的律師所講,此類涉及農民工的案件,受害人大多經濟比較困難,案件也比較復雜。這也是維權中比較突出的問題。
庭審中,被告共同辯稱既然交警部門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負有交通事故的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黃慶華妻子、張道平兩人生前雖在上海市區工作生活,但證據存在瑕疵,另外兩位安徽籍農民在上海農村生活,不應按上海城鎮標準賠償,農民就應當按農村標準賠償。
4名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如果以安徽省農村戶口2008年人均純收入3356元×20年計算,每人的死亡賠償金為71900元。而如果按上海2008年最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計算,即2008年上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20年,每人死亡賠償金472460元,兩者之間相差6倍多。
那么,誰該承擔事故責任?四位農民按城鎮標準賠償,還是按農村標準賠償?
“三年實踐”探索解困之舉
早在三年前,無錫錫山區法院已對“同命亦同價”法律適用進行了審判探索和實踐。至今,該院已經審理了15起此類案件,其中被侵權當事人大多是家境困難的農民。
車禍中,羅運月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標準是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還是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這一問題成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經過審理,錫山區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判令保險公司等賠償羅運月的相關費用。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羅運月與費本忠死亡,費本忠系城鎮居民,而羅運月雖系農村居民,但其從事交通運輸,兩人系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受傷害的既有農村居民又有城鎮居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無錫市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2008年10月,在有關無錫法院的一份《關于死亡賠償金問題的調研報告》中,錫山區法院依法適用“同命亦同價”審理的該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被作為“典型案例”列舉。
此報告認為,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被害人,按照現在農村與城鎮的兩個標準情形,則應確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一適用最高的賠償標準,避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激化,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可以說,錫山區法院三年前依法開始的“同命亦同價”法律適用,是對司法給予生命權同等保護的積極探索,為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有效的審判實踐。
保護生命權有了樣板
如果按四位死者戶口所在地、安徽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近6倍。而錫山區法院沒有依據戶籍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賠償標準依法作出了判決。
對此,多年辦理此類案件的錫山區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認為,由于我國目前城鄉之間、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僵化的、機械的賠償標準,不但有違平等的憲法原則,也會給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帶來難度和困惑。
究竟是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錫山區法院院長金瑋琳講到,只有用客觀標準來衡量是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才能有效地解決農民群體維權困境,從而取得大多數人的理解和支持。
而被稱為“同命不同價”的現象源自于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所規定的有關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來分別對待。
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同命不同價”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多次調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較并與專家、學者進行了探討。多位全國人大代表也建議,應該盡快結束“同命不同價”的人身損害賠償情況。
“不論出身如何,生命同樣都是寶貴的,司法要給予同等保護,這是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無錫市中級法院院長褚紅軍了解該案后認為,這一舉措順應了我國立法和司法的發展趨勢。
(陳 堅 陳其生)
2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