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亦同價”:錫山判例全國樹樣板

4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獲賠230余萬

 

  在同一場車禍中遇難,賠償金額卻相差幾倍,這被稱為“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也受到了質疑:不同戶籍的遇難者生命有差別嗎?

  2009627,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講專題講座,作為主講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就社會關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首次明確作出了“回應”。他強調“傾向于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這樣,有利于充分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審判的文明進步和人文關懷,彰顯尊重生命的時代精神。在專題講座中,他還特別提到了前不久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同命同價”的判例。

  就在72335歲的冀建玉按下了鮮紅的手印,領取了丈夫在這起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40余萬元。

  這起特殊的案件要從去年的一場大雪說起。

 

  遇難農民工陷維權困境

 

  安徽省霍邱縣農民黃慶華和妻子周如平在上海打工10多年。2008113,周如平和兒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多年的老鄉張德奎轎車回安徽老家。當天大雪紛飛,高速路上也打出了“雪天路滑、行車減速”等提醒。晚上10點左右,當車開到無錫錫澄運河大橋橋頭,前方一輛面包車和一輛轎車相撞,張德奎發現險情時已來不及剎車,與前車相撞,后面一輛大客車也因剎不住車而追尾。事故中,張德奎車上共五人,四個大人全部死亡,黃慶華的兒子受傷。據面包車司機所說,其面包車被一輛“藍色貨車”撞后偏離車道與后面轎車相撞。而事發后這輛“藍色貨車”逃逸。

  此后,交警部門多次調查確認事故責任,但由于“藍色貨車”逃逸,無法獲取事故的原始資料和證據,最終根據相關條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據代理案件的律師所講,此類涉及農民工的案件,受害人大多經濟比較困難,案件也比較復雜。這也是維權中比較突出的問題。

  200842,錫山區法院對該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隨后十多天,法院經過多次送達,完成了江蘇南京、鎮江、常州、安徽亳州、江西吉安等地被告的應訴通知工作。此后,該案進行了兩次公開審理。

  庭審中,被告共同辯稱既然交警部門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負有交通事故的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黃慶華妻子、張道平兩人生前雖在上海市區工作生活,但證據存在瑕疵,另外兩位安徽籍農民在上海農村生活,不應按上海城鎮標準賠償,農民就應當按農村標準賠償。

  4名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如果以安徽省農村戶口2008年人均純收入3356元×20年計算,每人的死亡賠償金為71900元。而如果按上海2008年最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計算,即2008年上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20年,每人死亡賠償金472460元,兩者之間相差6倍多。

  那么,誰該承擔事故責任?四位農民按城鎮標準賠償,還是按農村標準賠償?

 

  “三年實踐”探索解困之舉

 

  早在三年前,無錫錫山區法院已對“同命亦同價”法律適用進行了審判探索和實踐。至今,該院已經審理了15起此類案件,其中被侵權當事人大多是家境困難的農民。

  20071018日晚上八點半左右,安徽籍農民羅運月駕駛貨車在滬寧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到滬寧線113.4公里的地方,該車車頭部位撞到了前方因故障停在客車道內的朱正好駕駛的登記車主為一家車隊的貨車車尾。最終,羅運月和坐在車上的費本忠死亡,兩車嚴重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正好與羅運月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費本忠不負事故責任。

  車禍中,羅運月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標準是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還是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這一問題成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經過審理,錫山區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判令保險公司等賠償羅運月的相關費用。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羅運月與費本忠死亡,費本忠系城鎮居民,而羅運月雖系農村居民,但其從事交通運輸,兩人系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受傷害的既有農村居民又有城鎮居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無錫市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200810月,在有關無錫法院的一份《關于死亡賠償金問題的調研報告》中,錫山區法院依法適用“同命亦同價”審理的該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被作為“典型案例”列舉。

  此報告認為,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被害人,按照現在農村與城鎮的兩個標準情形,則應確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一適用最高的賠償標準,避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激化,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可以說,錫山區法院三年前依法開始的“同命亦同價”法律適用,是對司法給予生命權同等保護的積極探索,為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有效的審判實踐。

 

  保護生命權有了樣板

 

  200959,錫山區法院依法適用“同命亦同價”標準,審理的這起四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一審判決正式生效,4名農民工獲賠各種費用230余萬元。

  如果按四位死者戶口所在地、安徽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近6倍。而錫山區法院沒有依據戶籍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賠償標準依法作出了判決。

  對此,多年辦理此類案件的錫山區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認為,由于我國目前城鄉之間、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僵化的、機械的賠償標準,不但有違平等的憲法原則,也會給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帶來難度和困惑。

  究竟是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錫山區法院院長金瑋琳講到,只有用客觀標準來衡量是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才能有效地解決農民群體維權困境,從而取得大多數人的理解和支持。

  而被稱為“同命不同價”的現象源自于2003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所規定的有關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來分別對待。

  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同命不同價”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多次調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較并與專家、學者進行了探討。多位全國人大代表也建議,應該盡快結束“同命不同價”的人身損害賠償情況。

  “不論出身如何,生命同樣都是寶貴的,司法要給予同等保護,這是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無錫市中級法院院長褚紅軍了解該案后認為,這一舉措順應了我國立法和司法的發展趨勢。

(陳 堅 陳其生)

 

2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