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訴訟程序和法官專業知識難以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
作者:米格 發布時間:2012-03-13 瀏覽次數:1049
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向社會公布了《江蘇省法院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該報告分析近兩年的消費權益案件認為,《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的設計已經不能適應現今消費糾紛的特點,法官隊伍對于消費權益的審判業務也缺乏專業培訓,導致法律適用不準確,法律規范存在空白,三者使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
案件管轄原則增加維權者訟累
調研報告稱,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商品交易方式的不斷變化,網絡購物、異地消費日益頻繁,交易形式的多樣化也增加了消費訴訟的難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和合同履行地的一般管轄原則,作為原告的消費者必須到經營者所在地進行訴訟。那么江蘇的消費者至海南旅游期限間購買的商品,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如果采用訴訟維權,就得到海南起訴,成本之大,通常消費者只能放棄權利。
而網絡購物所引發的糾紛,很多時候商品的購買者都無法知悉網絡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去往何地起訴經營者,成為消費者維權路上的“攔路虎”。
簡易程序不簡易,小額速裁保護消費權益使不上勁
記者了解到,從江蘇省已經設立的四家小額速裁試點法院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截至2011年11月20日,共受理小額速裁案件2651件,其中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133件,比重僅占5.27%。以上數據反映出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案件數量總體不多,而涉及到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案件更是鳳毛麟角,小額速裁程序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分析這一原因,調研報告認為,現實生活中消費領域發生的多數均是案情簡單、數額較小的糾紛,迫切需要簡便、快捷的訴訟程序,經濟高效的解決糾紛。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簡易程序并非一種獨立程序,它只是相較普通審判程序簡化了其中的某些環節,而在其他審理程序上仍按普通程序運行。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由于適用界線不清,造成了“簡易程序不簡易”,導致很多小額消費訴訟成本高、周期長,使得不少小額消費糾紛的當事人不愿意訴訟。
小額速裁程序設置的初衷就是針對大量標的額較小的消費者訴訟,通過其方便快捷的審理程序,高效地解決糾紛。在國外的司法實踐中,該程序的設置對于切實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利益,發揮著重大作用。而在我國這一制度在迅捷方便地為消費者提供司法保護方面,還沒有發揮出最佳效能。
弱勢地位舉證難,專業鑒定難追科技更新步伐
調研報告認為,法定舉證責任的分配明顯不合理,消費者在舉證方面負擔過重,導致消費者作為原告舉證困難。而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對風險的預見性不強導致消費者容易陷入消費誤區,卻又很難保留或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弱勢地位,又常常令消費者的舉證能力受到極大的限制,消費者很難對經營者的過錯進行有效的舉證。有些法院一味強調“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消費者往往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后果。
在消費者因購買缺陷商品或接受瑕疵服務而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時,消費者若以侵權之訴追究經營者的責任時,消費者需要對產品存在缺陷以及該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這就涉及到專業技術問題,通常是委托權威部門進行鑒定,而高昂的鑒定費用使得經濟條件有限的消費者望而卻步。還有些新產品或涉及高新、尖端技術的產品因缺乏相應的檢測、鑒定機構和檢測標準也為案件的審理帶來相當的難度。
隨著國家及司法機關對鑒定機構管理的加強,設立鑒定機構需要經過司法行政部門的批準。而省一級法院亦出臺了鑒定機構入冊登記制度,規定法院只能委托入冊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此舉雖然規范了鑒定機構的管理,但客觀上亦加劇了鑒定難問題。
專業化審理機制欠缺,難以適應形勢之需
省高院向記者介紹,從此次調研情況看,全省法院均未設置專門審理消費者權益案件的審判庭,雖然有些法院在消協成立了調解工作室或巡回法庭,但由于民事審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調解工作室、巡回法庭的人員配備難以到位,未能常態化運行,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
據悉,江蘇全省法院僅成立了18家專業合議庭,有些法院雖然成立了專業合議庭,但審理的案件量很少,大部分還是在辦理其它類型的案件。
調研報告認為,法官隊伍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審判業務缺乏專業培訓,將此項內容列入法官培訓課目的基本沒有。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由于缺少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與培訓,導致法律適用不準確,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對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未能進行充分的保護。
調研報告還說,人們的生活水平正不斷提高,新的消費產品與消費方式層出不窮,除了以產品質量糾紛、普通商品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各類服務合同糾紛等傳統類型的案件占主導外,還出現了一些新類型的案件,比如網上購物引發的糾紛、預付式消費糾紛、金融理財類的服務合同糾紛。對于這些新類型案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均沒有規定,法律規范的空白、市場規制的缺位導致新類型糾紛訴訟也給審判人員帶來了較大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