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間借貸案件特點及審判對策
作者:劉萍 發布時間:2009-07-15 瀏覽次數:1394
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一種自發的民間融資活動,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標準。
一、當前民間借貸案件特點
1、民間借貸糾紛形式隨意。通常只有簡單的借據,沒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約定,有的甚至連借據都沒有,只能提供在場人。擔保方也不規范,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而對擔保內容不作說明,導致直接向擔保起訴要求歸還借款時,擔保人抵觸情緒較大。
2、被告不應訴情況普遍。被告大多不愿出庭應訴,并且還存在被告拒簽法院應訴手續或者外出躲債的情況,導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只能作出缺席判決,由于被告既不出庭應訴又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尤其是為了逃避債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會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
3、申請訴訟保全數量增加。一方面是由于當事人法治意識的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債務人因各種原因逃避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致使債權人不得不通過申請訴訟保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部分借貸規避法律。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部分原告存在高利放貸的情形,為了規避法律,讓被告在出具借據時的數額上已經加上了高息,而不單獨列明利息計算方式。庭審中,被告雖然提出借據數額與實際借款數額不一致的抗辯理由,但被告往往對自己的抗辯舉證困難,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從而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
二、民間借貸案件審判對策
1、改善案件送達方式。針對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庭前離家,不積極出庭應訴及拒收裁判文書等情形,以直接送達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郵寄送達,在送達過程中接觸被告一方及其家屬,對查明案情、動員家屬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實效,有利于提高被告出庭應訴的比例。
2、嚴格審查借貸關系合法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借據的形成過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大標的出借人資金來源、給付方式等進行細致調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貸、賭債等情形。
3、加大調解工作力度。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原、被告之間對對方的情況比較了解,在審理過程中邀請雙方的親戚好友做協調工作,協商解決糾紛,有利于鈍化矛盾、解決糾紛。
4、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及時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對公告送達、無調解可能的案件,實行快審快執,加快案件流轉速度,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過程發現有詐騙犯罪嫌疑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懲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