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農歷正月初九一早,年味兒還未散盡,我們剛上班,就有當事人守在了法庭外。

來訪者姓黃,南通人,專門從事木材經營。 200711月,黃某出售一批木材給東臺市某鎮木材經銷商胡某,雙方約定送貨上門。但當黃某按約將木材送到胡某處后,胡某只支付了運費,卻未支付貨款。20082月,久等貨款不至的黃某找到胡某,要求與其結賬。胡某表示暫時沒錢,并向黃某出具了一份欠條,寫明欠黃某木材款6萬元,約定了還款期限。眼見還款期限已到,胡某卻并未按約付款。黃某多次向其催要,都沒能要到。黃某因此將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償還貨款及利息。

黃某對我說:“法官,這可是我的流動資金呀。現在生意不景氣,胡某又不給我貨款,我實在是賠不起呀。”黃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對胡某所有的位于東臺市某鎮的房產予以保全。我依法作出保全裁定。隨后,我找到胡某,告知他已被黃某起訴。胡某也覺得委屈:“我受黃某委托為其代銷木材,他的木材存在質量問題,我多次要求他將木材拖回,但黃某不肯,梅法官你可要秉公執法。”

一方苦苦索要欠款,另一方說木材有質量問題,到底孰是孰非?

黃某提交了胡某親筆所寫的欠條,而胡某的三位證人均是卸貨的工人,對兩人之間如何洽談木材生意以及結賬的情況均不知情。

案件事實已經明了,我當即組織雙方調解,終因雙方分歧太大,調解沒能成功。隨后我作出判決,支持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至此,案件已接近尾聲,只要判決書一送達,便可結案。但我了解到,胡某已與同村村民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如果本案進入執行程序,買方拿不到房,又會引發新的訴訟。判決書送達后,我又多次打電話告知胡某:“目前你欲出售的房子被法院保全,你如果不及時還款,房子就不能交付。買房人會以違約為由,再次將你告上法庭。”

終于,在接到判決書三日后,經過再三權衡的胡某主動打電話給我,說要將5萬元履行款送到法庭。我心里暗暗高興,于是立即通知黃某到法庭來,將胡某主動履行的情況告知黃某。我趁熱打鐵,對雙方進行調解。經過不懈努力,黃某表示自愿放棄1萬元款項。隨后,在我主持下胡某當場還款,見到雙方握手言和,我長舒了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