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給付缺席判決執行難

    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因一方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依法缺席判決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但由于其本來就下落不明或開庭時拒不到庭,判決書生效后,致另一方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往往難以執行到位,致使貧困家庭和原本生活就困難的婦女雪上加霜,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此類情況目前有增多的現象,應引起足夠重視。

    這些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夫妻因感情不和,致一方以打工為名或者以其他借口外出不歸,杳無音信,配偶無從知道其消息;有些人為了達到在外與他人同居的目的,有意不和配偶聯系,并封鎖消息,致使其難以查找;也有一些當事人因為分居已久,有的甚至分居多達十余年,感情淡漠,夫妻關系形同虛設,本身就怠于聯系,因而完全依賴在起訴后由法院幫助查找,而法院由于受人力、財力、物力有限及當事人舉證意識不足的影響,很多情況下難以查清當事人的確切地址。

    在有的案件中,即便通知到了當事人,但當事人出于各種原因拒不出庭,給案件審理帶來困難。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強制措施運用較少。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避免出現判決執行難的情況,對上述案件,法院要多做工作,盡力妥善處理。婚姻、撫養等與人身關系密切的案件應慎用缺席判決,法官要想方設法查清當事人的地址,與當事人取得聯系,不能因為當事人一時難以查找而一味簡單采用缺席判決的方式。

    當面臨當事人難以查找,法律文書送達難時,法官要盡可能窮盡各種方法予以克服,如耐心做當事人親屬的思想工作,促使其提供情況或線索,幫助查找,或借用基層組織等力量,多方協作查明當事人的確切地址。即使一時無法查明的,也要盡量運用多種公告送達方式,力求真正通知到當事人。

    同時,法官要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法教育當事人增強法律意識,促使其積極主動到庭應訴。應向當事人釋明有關訴訟權利、義務,告知當事人不要隨意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如抗辯權、請求權等,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特別是要本著對子女家庭負責的精神,解開心結,放下隔閡解決問題。

    對于案件原告,要增強其舉證意識和風險意識,使其認識到積極查找對方下落與自身利益的密切關系,使其意識到只有充分舉證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才能最大限度減少法律風險。

    對于必須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當事人,法院應注意運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必要時采用相應的強制措施,從而對當事人形成威懾,促使其到庭應訴,使案件審理得以順利進行。(袁昕明 )

 

200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