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文化那種獨特的魅力能否與司法的強制力相融合,文化是否具有司法性是一個嶄新的論題。然而,現代法治與現代文明從來就是與文化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正是因為文化的這種能動作用,才使法治從原始走向文明。

文化的司法性表現為文化與司法的結合,產生司法文化。文化聚集的是超然的司法精神力量,為人民司法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文化能把法律上升為民本化法理,使司法更具有理性基礎;文化能把道德升華為通俗化法源,使司法更具有道德和文明的基礎;文化能把環境提升為大眾認知的法器,使司法的聚集更為立體。文化能夠更加和諧的釋放司法能量。能量釋放的動力源來自于內界而不是外界;能量釋放的性質是矢量的釋放;能量的釋放是“文”的而不是“武”的;能量的釋放是“暗”的而不是“明”的。文化釋放司法能量具有不可抵擋的穿透力、撼動當事人情感的誘導力、觸動當事人靈魂的教化力、化解當事人矛盾的親和力。由于文化在司法中所具有的特性和功能,因此在構建設社會和諧中能夠教化、培育、聚合、規范法官群體的思維方式、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教化、培育、聚合、規范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思維方式、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全文共8477字。

關鍵詞: 文化 司法 構建社會和諧 能動作用

 

文化從它誕生的那一刻起,始終引領著時代走向進步與文明,這已經被歷史所證明,為人們所共識。然而,文化那種獨特的魅力能否與司法的強制力相融合,尚未被廣而認知。當前法院文化廣義和狹義之分,甚至發展成為廣義與狹義之爭,說到底就是文化究竟是否具有司法性,對民主法制建設是否具有能動作用?本文的論證是肯定的,特別是文化的司法性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具有超強的時代意義。

一、文化與司法緊密結合產生司法文化

法院文化,就其產生的淵源而言,是文化的特有功能與公眾[1]對司法的期望相交融,而產生的一種獨特的文化??司法文化。法院文化是司法文化的子系統。就其內容而言,法學界有不同的認識:學者滑玉珍和李寶銅認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體[2]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具有法院特點并得到共同遵循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物質載體的總和。廣義上還包括法律規范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公眾法律素養的普遍提高、司法從業人員良好道德的形成等等。先進的法院文化應體現法的精神本質,是司法工作者優秀品質的積淀。[3]福建省邵武縣人民法院孫培智先生是這樣表述的:法院文化是指在中國社會歷史條件下,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隊伍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鮮明法官特點的一種行為文化,它包含群體意識、價值觀念、精神風貌、行為規范和管理方法等因素,其核心是法院精神,基本構成要素是外層行為文化,中層管理文化和內在的精神文化。[4]

筆者認為:法院文化是文化的固有屬性作用于法官與訴訟參與人,形成共有的思想觀念、行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在物質上的體現,包括司法理念、價值標準、管理制度、行為模式以及語言、習慣、傳統等等。法院文化由法制(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法官文化、審判文化、裁判文化、管理文化、物質文化等眾多的子文化所組成。法院文化是以公平正義、司法為民、公序良俗為文化表達方式。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所不懈追求而形成的一種靈魂??公平正義;品質??司法為民;性格??黑白分明;境界??依法治國。

由此可見,文化與司法相結合形成司法文化,是現代司法建設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現代司法發展到更高層次的必然結果,它已經從單純的文化體育活動(演唱、演講、聯歡、旅游、球賽、棋賽、書法、書畫)中脫胎出來,鮮明的表現出文化的司法性。

二、司法文化聚集的是超然的司法精神力量

(一)文化聚集能量的品質是精神力量。

文化聚集的是一種精神力量,在潛移默化的文化氛圍中吸引人、教化人,使人形成一種理念,提煉出一種精神。這種“理念”和“精神”的力量是無形的,也是無比的。

法院文化[5]的內核是對法的精神的締造。締造者憑的是對法的精神的理解,理解的角度和深度不同,對法院文化及其法庭文化締造的路徑就不同,外界的表現就不同。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大樓,大廳正面照壁上一個宏大的古體“法”字,并配以《說文解字》的闡釋,它體現的是中華民族從古至今對“法”字的深刻理解以及民族法律文化之精要。大廳的頂部巧妙的設置成外方內圓的格局,其寓意是“沒有規矩不成方圓”。[6]這是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憑著對法的精神的理解,是在審判大樓的建筑上締造法的精神。濱海法院大套法庭院內的蓮花池,被更名為“養廉池”,并題名 “法平如水,清正似蓮”,展示的是法官對司法境界的深刻理解;在法庭辦公樓內設置了調解區,根據不同的案由與調解內容,設置出不同形式、不同內容的調解室:在婚姻家庭類糾紛調解室,講述著 “臥冰求鯉”、“百里負米”等經典故事;“六尺巷”的故事;“千里修書為一墻,讓他三尺又何妨”的詩句;“誠實為本,守信是金”的座右銘等,無不體現出對法的精神的理解,并且在此基礎上對法的具體運用。

對法的精神的理解這是培育法院文化的內功,一個不能理解法的精神內核的法院及其法官,是不能培育出高品味的法院文化的,即使外表制作出來了,但只能是一個簡單的模仿,仿造的只是文化的外殼,而不是文化的精髓。因此,培育法院文化,將對司法者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沒有高素質、高境界、高素養的法官,且經過長期的、堅持不懈的努力是不會發生文化積淀,提煉不出司法精神的。

由于文化現象是通過對人們的思想、情感、心理而發生作用,形成思想、情感和心理基礎,因此,反映出的是一種凝聚效應。在聚集司法能量的深度和廣度上是超然的,是其它任何力量所無法相比的,因此也難以瓦解。

(二)文化能為社會主義司法的發展能動地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

法律與文化都屬上層建筑范疇,而司法更多地以實務的形態而存在,文化則更多地以精神的形態而生存。因此,司法需要精神,文化需要實務,司法不僅需要與文化結合,而且能夠與文化結合。

第一,司法與文化淵源同一?!拔幕币辉~是拉丁語Cultura引進而來,最初的基本含義是“耕種、培育;修飾、打扮;景仰、崇拜、祭祀。”到中世紀,文化又被區分為兩個方面,即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在我國古代,文化一詞與武攻相對應,最早出現于《易經》:“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薄掇o源》對文化的解釋是“文治和教化”。是人類對生命的表達方式。“司法”一詞,“司”即主持、操作、經營,“法”即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和。《現代漢語詞典》中對司法作出了最為明確而直接的解釋是:“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爆F代對司法的解釋就是“法治和教化”?!胺ㄖ巍毕鄬τ凇叭酥巍?,而“法治”又同一于“文治”,它相對于“人治”。由此可見,司法與文化淵源同一,原本就不是武攻。

第二、司法文化統一于中華大文化系統之中。中華民族具有悠久的歷史,燦爛的中華文化包括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文化,我國的司法文化離開中華文化這一特定的文化歷史背景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相反,中華文化離開中國的司法文化是一種缺失,是一種不完整的中華文化。司法雖然鮮明的表現為兩個特性??國家意志和強制性。但是國家意志和強制性并不排斥文化的融入,相反更需要文化的提煉和引導,使之更加文明和民主。當前,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7]??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顧全大局、黨的領導,是司法與文化相結合的最好例證。

第三、司法上升為司法文化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方向。社會主義法治是人民大眾的法治。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中國,人民是法治建設的主體。正因為中國法治建設的這一特殊的大眾主體,因此,決定了中國的司法是服務性的司法,是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司法。

1、文化能把法律上升為民本化法理,使司法更具有理性基礎。如果說法律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它則是一種強制性的律條。在社會主義中國,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人集中人民大眾的利益和意志,通過法定程序使之上升為法律,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只能是無能為力的平等,無能為力的遵循,是孫悟空金箍棒下為唐僧師徒劃的不得逾越的圈。而這些法律由何而來,為什么要這樣而不能那樣?對于廣大的人群而言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尚處于一種被動的盲從。怎樣才能使法律從大眾群體的被動遵從中走出來,使之成為自覺的行動,文化則是最好的媒介。通過文化來介紹法律、解釋法律、宣傳法律,提煉司法精神。文化可以讓人們知法、識法、懂法。文化則是以理服人的載體,讓法律上升為法理,從而使大眾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成為來自內在的一種需求,而不是迫從于外界的壓力。唯有如此,法律的統治力才更為理性,法治的基礎才更加堅實。

2、文化能把道德升華為通俗化法源,使司法更具有道德和文明的基礎。道德存在于社會之中,存在于民眾之中。道德是規范公民行為的又一條紅線。然而,道德不是法律,它不具有強制力,道德靠每位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對違反道德的行為只能表現得無能為力。因此,建設現代文明的社會,僅僅依靠法治,沒有德治是無法做到和諧有序的。法律和道德是承載文明社會向前發展的兩個輪子,缺一不可。道德和法律又是相輔相成,互為作用的。道德是法律的來源,法律是道德的支撐。道德是規范人們行為的上線,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的底線。文化可以把二者緊緊地聯系在一起,道德在一定層面上可以釋法,使法律的來源更通俗、更清晰。濱海縣大套人民法庭的法官們憑著對法的精神的理解,在法庭的正面墻壁上,精心設置了 “子罕的珍寶”、“智子疑鄰”等經典故事,挖掘中華民族法的淵源,運用中華道德文化的教化魅力,引導當事人進入法的境界;而正是因為當事人進入了法律的境界,展示出道德背后的法律,才使道德得以很好的傳承,使道德規范更有保障。由此可見,法治和德治只有在文化的傳承中才能融為一體,司法才顯得更道德、更文明。

3、文化能把環境提升為大眾認知的法器,使司法的聚集更為立體。環境文化是司法文化的外化,它不僅作用于司法者自身,而且對于社會公眾有著無以代替的感知、影響和接納作用。西方國家司法環境文化非常發達。美國最高法院那幢簡潔的仿希臘神廟的白色大理石建筑,前面有兩尊著名雕塑,名稱分別是“正義的沉思”和“法律的捍衛”,其寓意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權威至上”,兩邊是歷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像。在紐約州上訴法院的法庭里,也掛滿了前任法官的畫像,法官們就是在先輩們的注視下作出一個一個判決的。這會令每一個存在私心雜念的法官如芒在背,時刻接受著正義的逼視。雕塑在這里決不是簡單的擺設和裝飾,而是一種很有文化底蘊與凝重感的標志。法袍、假法和法槌等是將法官“神化”的服飾器具,營造出沉靜內斂、充滿思索的司法氣質。法院的建筑、法庭的擺設、精巧的設置,在司法文化的背景里,已經不是一堆堆鋼筋水泥,已經不是一件件簡單的奢侈品,而是被賦予了生命和靈魂的法器。

三、文化能夠更加和諧的釋放司法能量

司法是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釋放其司法能量。文化則不同,它不僅能夠迅速的聚集司法能量,為司法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而且能夠更加和諧的釋放司法能量。

(一)文化釋放司法能量的途徑。

首先,我們來考察文化釋放司法能量的動力、性質和路徑。

第一、能量釋放的動力源來自于內界而不是外界。由于文化產品是精神的,是對人的思想、情感、心理發生作用,形成的是一種價值觀,這種價值觀是對靈魂的自我洗滌,因而對來自靈魂的效應自然源發于自我,是發自內心的覺悟。它不象司法那樣,要我這么做,而是我要這么做。使其在自我意識中實現司法價值。使司法更加文明和民主。

第二、能量釋放的性質是矢量的釋放。由于文化產品是一種歷史的積淀,是對諸多文化現象的聚集和提煉,因此,其能量的釋放不僅是有固定目標的,而且是立體的,是多方位的“聚焦”和透視,應該怎么做、不應該怎么做,是非清晰、黑白分明,能夠消化司法者與司法對象在實體上的對抗。

第三、能量的釋放是“文”的而不是“武”的。由于文化的功能是“文治”和“教化”,它和“武攻”相對應。因此,文化釋放能量的路徑只能是通過“文”的薰陶和教化,而不是“武”的強制和限制。使司法者和司法對象處于更加理智的環境之中,消化司法者與司法對象在情緒上的對立。

第四、能量的釋放是“暗”的而不是“明”的。由于文化聚集能量的方式是間接的。文化現象本身并不直接產生能量,真正的能量是在文化現象的背后,這種聚集能量的方式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此,文化釋放能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旗幟鮮明,而是內涵于字里行間、孕育于環境氛圍、隱含于諸多文化現象之中。要形成什么價值觀、什么理念,要達到何種目的,被教化者開始并不清楚,也不確定,一旦確定,則心甘情愿,義無反顧。消化司法者與被司法者在手段上的對立。

(二)文化釋放司法能量的特性。

文化釋放司法能量,具有其特有的穿透力、誘導力、教化力和親和力,這種特性決定了其釋放能量的過程是和諧的。

1、文化具有不可抵擋的穿透力。

文化是一種歷史積淀,是依靠其無形的魅力及其不可阻擋的穿透力來釋放其能量的。它之所以具有穿透力,是因為文化發生作用的途徑是通過精神、情感、心靈這一層面,作用于人的高級指揮中樞,是一種全方位、無死角的復蓋。這種穿透力一旦作用于司法審判,對疏理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平衡權利義務、維護社會正義起到治本的作用。而它的作用過程并不是依靠外力的作用,而是通過被司法者自身,是一個自我覺悟、自我消化、自我出局的過程。而司法的強制力正是缺少這種特性,使其表現為一種程序化的、表象的、“外科手術”式的治理,是由于對被司法者的外力作用,甚至采取強制性的措施而實現司法目的,因此它只能治表不能治本。由此可見,文化的穿透力與司法的強制力相結合,必將使訴訟效能產生放大效應。

2、文化具有撼動當事人情感的誘導力。

情從景來,意由境出。文化之所以具有引人的魅力,是因為它不是簡單的說教,而是通過改造環境、營造氛圍、哄托氣氛,循循善誘,進而撼動當事人的情感走向,它具有十分鮮明的導向性。

濱??h大套人民法庭,把“蓮花池”被更名為“養廉池”。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更名,而是對法官廉潔辦案的一種誘導、一種警示,更是向社會公眾的一種宣誓和承諾。 “子罕的珍寶”、“智子疑鄰”等五幅精心設計的版面,把人帶入另一種意境。辦公區、審判區、調解區,區區分明。審判區神圣嚴肅,調解區別具特色。 “一句問候、一杯熱茶、一個彬彬有禮的手勢”,茶杯上“公正執法,熱情服務”的公開承諾,典故、名句、法袍、法槌等等,營造出的是沉靜內斂、充滿思索的司法氣質。充分展示出它的透導力,時刻震憾著當事人的情感,提升著當事人的法治境界和對法院及其法官的公信力。

3、文化具有觸動當事人靈魂的教化力。

文化的本質屬性就是教化,是耳濡目染,自滌靈魂。在內容上是對國家法律和傳統道德的張揚。在形式上是根據司法的不同對象、不同文化層次進行有條件的培育。如在基層人民法庭,應該采用貼近法律、貼近道德、貼近大眾、貼近生活,引人入勝的形式。濱??h大套人民法庭在調解室的內容設置上,以弘揚傳統美德,張揚中華民族悠久的道德文化為主旋律,教育和感化當事人。在婚姻家庭調解室,用連環畫的表現手法,再現古代二十四孝中 “臥冰求鯉”、“百里負米”的歷史典故;在相鄰類調解室,突出“六尺巷”的故事主題,以“千里修書為一墻,讓他三尺又何妨”的著名詩句啟發引導當事人要大度;在債務類調解室,用“誠實為本,守信是金”的古訓,促使債務人省悟其身。不少當事人進入調解室以后流漣往返。在債務類、合同類調解室,不少當事人如坐針氈,自愧不如古人,自感度量太小,使案件迎刃而解。

4、文化具有化解當事人矛盾的親和力。

司法文化的魅力不僅在于提升司法部門內部的管理層次,更重要的是它能夠放大司法能量。在社會矛盾多發期,充分運用司法文化的親和力,能夠有效的擴張“東方經驗”[8],賦予調解文化更加引人注目的活力,做到案結事了,達到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培育調解文化是增強文化司法性的重要手段。親和力是調解文化的基本屬性。“巡回法庭”入戶開庭、“摩托合議庭”登門服務,人性化司法、和諧式服務。庭前調解、庭審調解、判前調解、就地調解;推行疏導化解法、換位思考法、真情感化法等人性化的平等調解方法,將調解文化貫穿于整個審判過程,這是調解文化的核心內容。調解文化是直接作用于司法,直接反映出文化的司法性。據統計,大套法庭自開展法庭文化建設以來,案件調解率上升了近15個百分點,投訴率下降近9個百分點,法官的公信力和法庭的社會滿意度大幅度提升。

四、文化司法在構建和諧中的能動作用

人們創造文化,又受文化的制約。當文化被人們創造出來以后,就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文化生活環境,影響和制約著人們的生活,這一切都是文化的功能使然。文化學理論認為,文化具有教化和培育、調節和控制、聚合和凝聚、認知和助知、傳播和交流、變異和革新、記錄和儲存等基本功能。這些功能對于人類社會生活的影響,是兩方面的,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積的一面。積極的文化起到促進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進步作用。因為,先進的文化是先進生產力的反映和表現,是人類文明的歷史積累,能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提供指導思想、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而消積落后的文化(如魅俗文化)則會阻礙、破壞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

文化司法是我們構建司法文化的目的,我們之所以講文化司法,就是強調文化對司法的能動作用,這種能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教化、培育、聚合、規范法官群體的思維方式、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

司法文化具有很強的思想性和鮮明的時代性,集中表現出具有各自特點的人文精神。這種精神反過來影響甚至指揮人們的行為,促使司法群體確立現代司法理念、培育法律家應有的法律精神,養成司法者獨有的法律方法、法律思維和法律語言,嚴格規范司法者的司法行為等等。一是它推動管理的重點轉向以人為中心的現代化管理,以多種形式來鼓舞人的情感,平衡人的心理,維系人的忠誠,激發人的智慧,調動人的積極性,挖掘人的內在潛力。二是它能夠培育并形成現代司法理念,使之成為全體司法者的共識,引導和規范司法主體的行為,增強群體的向心力和親和力。三是它能夠通過建立“軟硬結合”,以“軟”管理、“軟”約束為核心的內部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司法者的潛能和積極性,實現管理功能的整體優化。四是它通過樹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在司法工作、隊伍建設和司法改革過程中,促進司法部門的宏觀管理和司法者自我管理相結合,形成文化管理模式。

司法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部門自身價值的一種自我表現,有的通過“院歌”唱出來,有的通過“院訓”貼出來,還有的則以“誓言”或其它一定的載體表現出來,具有很強的感召力和影響力。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是,都是通過本集團成員共同認知的共有的精神產品,營造出團結進取、敬業奉獻、昂揚向上的品質和氛圍。司法部門一旦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司法文化,也就形成了一條“紅線”,一種精神上的“綱”,它在本部門建設中必然處于主導地位,發揮著導向性作用,因此它釋放出的能量也是巨大的。

第二、教化、培育、聚合、規范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思維方式、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

司法部門是司法文化的園地,社會是司法文化得以茁壯成長的沃土。因此,社會性是司法文化的顯著特色。司法文化的社會性集中表現在它的功能和作用上。通過文化的熏陶,使社會公眾(法院的直接對象是訴訟當事人)確立法制觀念、增強民主意識、樹立誠信風尚等等。一是用先進的司法文化培育人們強烈的法制意識。如人民法院從法官的中立到裁判的公正、從調解的衷懇到和解的順暢、從廉政氛圍到廉潔的結果、從有法必依到執法必嚴等等文化要素,把人們的意識自覺引入法治化軌道,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及訴訟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司法部門培育的諸多文化亮點,對塑造公民的法律人格都產生著巨大的教化作用。二是用先進的司法文化培養人們誠實信用的品質。一句名言、一個典故、一宗案例、一段判詞、一份法理情理交融的法律文書、當場兌現承諾的舉動,著力培養當事人誠實信用的品質。三是用先進的司法文化教化人們構建和諧的社會生活環境。先進的司法文化應該說是科學的文化、協調發展的文化。她具體表現為法制建設的協調、自身發展的協調、內外發展的協調,是構成司法文化系統工程中各個文化子系統自身的協調、文化子系統之間的協調、各司法部門內部與外部的協調、司法與當事人的協調、人與物的協調、精神與物質的協調等等。特別是作為司法主體之一的人民法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交通樞紐”,各種社會矛盾在這里集散、在這里減壓消化,使社會正義和社會公平在這里得以實現。進而使人們之間實現和諧共處、社會得到和諧發展。司法文化的這種能動作用,在放大司法功能、提高司法效率、建設和諧社會是任何力量所不可替代的。

 

 

參考文獻:

[1]這個公眾,包括法院自身這一群體。

[2]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全體工作人員。

[3] 滑玉珍、李寶鋼《法院文化的思路與對策》,2003429發表于《中國法院網》。

[4]孫培智,《法院文化芻議》,2004126發表于《中國法院網》。

[5]這里特指法院文化或者法庭文化

[6]侯曉玲,“上海法院的文化之光”,《人民法院報》天平周刊,2005121B

[7]《人民法院報》2006 524日第一版人民法院報社論“廣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8]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調解,被西方人譽為“東方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