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南京電視臺東升工作室劉園園等2位記者向南京市建鄴區法院反映:接到舉報,他們來到南京市環保局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下稱監管中心)采訪,發現一份蓋有建鄴區法院印章的疑似假冒裁定書,請求該院協助鑒定。25日下午220分,該院指派金立安、劉凱兩位同志隨同記者來到監管中心。監管中心一開始很不配合核查,幾經交涉后,二科科長許立峰終于出示了一份疑似假冒裁定書的復印件,但稱未找到裁定書原件,后又稱原件在南京市車管所。

這份標明“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的案號為“(2009)建執字第197號”,“申請執行人南京市金海利食品有限公司”,“被執行人北京匯源飲料食品集團延邊有限公司”,裁定書寫明“南京市金海利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匯源飲料食品集團延邊有限公司債務糾紛一案,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于2009312日作出的(2009)建執字第19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于200941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將被執行人北京匯源飲料食品集團延邊有限公司名下的吉HD3507貨運車壹輛裁決給南京金海利食品有限公司。”落款為“執行員王安斌”,“書記員馬麗”,落款時間為“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并蓋有法院印章。

經法院核查、比對,該裁定書存在以下問題:1、印章系假冒;2、法院卷宗案號為(2009)建執字第197號的案件系兩個自然人案件,該裁定書寫明的當事人及事實系虛構;3、建鄴法院沒有工作人員名叫王安斌、馬麗;4、核對無異章系偽造;5、法言法語及文書格式不規范。據此,該院認定此裁定書系假冒。

經向許立峰科長了解:2007年第257號市長令規定,對于外地轉入南京市上牌但尾氣排放達不到市政府規定標準的車輛,不得上牌;如果上牌必須有法院執行裁定。據稱每年轉入南京的這類車輛有4000多輛。

26日下午,建鄴法院派員來到南京市車管所。經查,該裁定書所稱車輛實為買賣交易過戶而非法院執行過戶,檔案中有交易發票,但沒有法院裁定書。據車管所同志稱,車輛過戶涉及環保事宜只是憑尾氣檢測證明即可。黃副所長表示對環保尾氣檢測部門存在的法院裁定書認定漏洞問題,不只是建鄴法院一份,為此已提出過交涉。

南京建鄴法院就上述偽造法院司法文書的現象,提請上級法院重視并建議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