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崇安法院受理了16起家庭裝潢糾紛案件,同比增長61%。近期,該院對此類案件的特點、成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當前家庭室內裝修糾紛的主要特點

1、糾紛多,但提起訴訟的比例偏小。以崇安法院為例,經常有家庭室內裝修糾紛的當事人到該院咨詢,表示在履行家庭裝修合同過程中,施工方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約行為。但基于訴訟成本的考慮,真正訴諸訴訟程序的較少。

2、提起訴訟的糾紛標的額較大,雙方難以協調解決。該院受理的裝修糾紛案件中,訴訟標的額少則數萬元,最多的達到100萬元。雙方在提起訴訟之前已經進行了必要的協商,但均因為分歧較大而無果。

3、家庭室內裝修糾紛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對裝修合同爭議條款的理解不同而引發糾紛;對裝修材料品質的確定產生分歧而引發糾紛;對施工質量的判別存在分歧而引發糾紛;因施工方延期完工而引發糾紛;因工程完工后的維修問題發生糾紛。

4、裝修糾紛中作為合同一方的委托裝修方弱勢地位更加明顯。在裝修糾紛中,工程一般尚未完工,委托裝修一方要么提起訴訟而致使工程延期,要么達成妥協保證工程按期完成,所以委托裝修方在裝修過程中往往作出不同程度的讓步。五是施工方通常在裝修過程中自動行使合同解除權。在發生糾紛后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施工方通常采取解除合同、撤離施工現場的方法,使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

二、引發糾紛的原因

1、裝修合同簽訂不規范。一些應約定的條款不甚明確,有的條款含糊其詞,致使裝修一旦未達到預期的要求便產生糾紛;有的委托方在簽訂合同時草率簽字,在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一些合同沒有選用住宅裝修合同的范本,委托裝修方的利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2、施工方對合同的解除權存在一定誤解。裝修合同往往約定分期付款,當委托裝修方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通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下一期工程款,而施工方往往以此為由認為委托方違約,在雙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通常單方面通知委托方解除合同,激化矛盾。而實際上作為違約方,施工方并不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3、裝修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施工方未盡到告知義務。在部分裝修糾紛中,施工方未對委托裝修方進行充分的告知,使委托方產生“被欺騙”的感覺,為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4、裝飾裝修材料缺乏國家級檢驗標準。裝修工程涉及地板、油漆、涂料等諸多裝飾材料,目前除木地板外多數尚缺乏國家級檢驗標準。同時各地的地方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也較少或者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造成檢驗標準無依據的局面,易引發糾紛。

5、對裝修公司的監管缺乏力度。管理部門對裝修公司在裝修過程中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還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和處理,使得一些企業內部管理比較混亂、任意招聘未經培訓的施工人員,不能保證工程的質量。

6、對施工人員的資質缺乏認定。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對裝修裝飾企業必須要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作出了規定,但對裝修工人即具體施工人員的資質沒有提出要求。我國目前也沒有對裝修工人進行資質認定的法定程序,這使得裝修隊伍的職業技能和水平存在參差不齊的情況,影響了整體施工工程的質量。

三、處理家庭室內裝修糾紛的對策建議

1、委托裝修方應謹慎訂立裝修合同。一是對裝修公司資質進行認定。對裝修公司做過的工程進行考察以確定其設計和施工水平。二是慎重確認報價。對報價單中每一單項的價格和數量進行核對,特別是材料的品牌、型號和質量標準,防止以次充好。三是對工程量的增減規定一定的程序。如項目有所增減而引起工程款的增減,必須要經得委托裝修方同意,填寫相應單據作為合同附件。四是盡可能地推行裝修合同范本。

2、裝修公司應遵從誠信為本的企業理念。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裝修公司應當如實向委托裝修方告知自己的資質和專業技能,不能單純追求成功訂立合同而一味承諾滿足委托方的各種要求。同時,在工程裝修過程中應當嚴格履行合同,慎用合同解除權,以協商解決為本,不以解除合同為由單方面撤離工程現場。

3、建立室內裝修材料強制性規范。室內裝修涉及多種材料,有的材料如粘膠漆、石材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發生糾紛卻沒有相應的標準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建議建立裝修材料強制性規范,盡快規范比較混亂的裝修裝飾材料市場。

4、建立統一的室內裝修工程檢驗程序。在當前的裝修合同范本中,約定由委托裝修方組織對竣工工程進行驗收,而委托方卻并不具有相應的能力,如果其不邀請具有檢驗能力的部門進行驗收,其所了解的只是工程的一些外部基本情況。當雙方發生爭議時,難以對施工方提出有力的抗辯。建議建立統一的檢驗程序,并在合同中約定由雙方共同選定的檢驗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為協商解決爭議提供雙方認可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