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社會矛盾呈現多樣化、復雜化,不穩定因素在增加,下半年又適逢建國六十周年大慶,保持社會的穩定將越來越顯得重要。因此,東海法院針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專門進行了調研,調研時他們把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范圍鎖定在刑事犯罪、涉訴信訪、商品房開發和銷售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涉農債務糾紛以及農業承包經營糾紛六個方面,以便在審判工作中加以重視。

一、影響社會穩定突出問題突出問題

1、刑事犯罪。去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797件,已結785件。其中,盜竊罪案件207件,故意傷害犯罪127件,交通肇事罪案件127件。另外,強奸罪案件29件,搶劫罪案件27件,均屬常發類案件。

經調研發現:第一,涉及未成年的犯罪在加速增長,其中未成年人為受害者和侵害人的比例大致相當。去年我院少年庭共審理案件138件。這些案件集中于交通肇事、盜竊、強奸、搶劫、尋釁滋事等五類,其中交通肇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基本上是受害者,盜竊、搶劫、尋釁滋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多為侵害者,強奸案件中,未成年人為侵害者的比重偏大。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齡化、暴力化、成人化、團體化現象令人堪憂。在29件強奸案中,就有9起是未成年人實施的;在27件搶劫案中,有12件是未成年人實施的,在這些案件中就有數起是“90后”實施的,其作案手法趨于成人化、暴力化和團體性特點。第二,交通肇事罪近年來呈現激增和嚴重化的特點。經分段抽查裁判文書30件發現交通肇事有如下特點:事故發生時間多為下午五點到早上七點;發生地點多為農村公路交叉路口(水泥墩是新隱患);肇事交通工具依次為拖拉機、摩托車、中型貨車、轎車、三輪車;受害者以騎自行車、電動車和摩托車者、行人為主;肇事者有疲勞駕車、酒后駕車、無證駕車、輕視生命等情況;大多數事故造成受害者當場死亡,有的甚至有數人死亡。

2、涉訴信訪。近年來,我院辦理涉訴信訪和群眾來信來訪方面投入較大,成績良好。尤其是去年,我們在確保“兩會”和“奧運會”、“殘奧會”和改革開放三十周年活動安全穩定方面做了大量細致工作,被東海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和和東海縣集中處理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評為“奧運期間全面信訪穩定工作先進集體”。但涉訴信訪形勢仍不樂觀,其特點是:重點信訪逐年增多、利益沖突比較明顯、化解難度日益加大、上訪前移十分突出、司法壓力越來越大。

經調研發現,涉訴信訪社會影響面大,但主要原因并非法院審判工作的問題,而是由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我們統計分析發現,涉訴信訪的誘因主要是案件涉及當事人或其親屬的生活保障、人身自由、生產安全和自主權等重大利益。當事人對法院的期待很高而訴訟風險意識很低,但由于證據不足、執行困難等原因當事人的期待未能滿足,當事人對審判結果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如劉洪山案件,侵害人已經服刑,但沒有賠償能力,劉洪山的賠償款24749.40元落空數年。劉表示不理解,認為法院是枉法裁判。另外,司法外的救濟方式對當事人利益的實現力度不夠,當事人只能尋求司法救濟。如果有專項救助基金的保障機制,當事人的涉訴信訪會大大降低,因為他們的利益能夠通過司法外的正式渠道得到滿足。

3、商品房開發和銷售糾紛。據統計,近三年來,我院審理商品房糾紛呈急劇上升勢頭。2005年和2006年商品房糾紛為0件,2007年審理商品房糾紛62件,2008年為97件,這一類涉及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的民生案件呈爆發式增長態勢。

經調研發現,第一,商品房銷售的糾紛居首位,這類糾紛發生主要有如下原因:樓盤商業廣告夸大或虛假宣傳、交付房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法定標準、交付房屋面積與約定銷售面積或公攤面積系數不一致、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向業主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竣工驗收證明、一房二賣或多賣、重復收費、擅自改變規劃故意縮短樓距,減少樓層高度。第二,商品房開發商棄樓出走和沒有資質開發或不按規劃開發等現象也隨著樓市行情的變化暴露出來。我院受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以上海鑫燕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的案件就高達22例,該系列訴訟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38%,該公司收了22戶買主的預售款卻卷款而走并未交付房子,此事影響惡劣,我院依申請對其房產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另外,溫泉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訴任全果、任全舟、張玉銀土地轉讓權糾紛是因被告放棄開發引起的。

4、勞動合同糾紛。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我院受理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去年,我院受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64件,而2006年和2007年每年全年才受理2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同比增長了30倍。

經調研發現,當前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從原告訴訟請求看,內容豐富,單一請求的較少。我院受理的64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僅以勞動合同一種案由起訴的有18件,占29.03%,而其余71.97%案件的請求中,除勞動合同糾紛外,還有社會保險糾紛及福利待遇糾紛。在勞動合同糾紛中以追索勞動報酬、確認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金糾紛居多。社會保險糾紛中以養老金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醫療費醫療保險待遇糾紛居多。二是原告具有群體性,起訴前多互有聯系,案件處理難度大,處理不好容易引起涉訴群訪等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我院受理的該縣部分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站29名職工起訴推廣站和縣林牧業局勞動合同糾紛就屬于這種情況。崗埠農場5名職工起訴江蘇省農墾崗埠農場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糾紛案件,后面還有幾百名持觀望態度,如果這五名原告勝訴,他們將陸續起訴到法院,此類案件處理不當就會引起涉訴信訪。三是判決案件上訴率高。去年,判決的7件案件幾乎件件上訴,涉及鄉鎮(場)政府的案件,大部分案件部門負責人多次調整,歷經幾個部門處理,事實時間跨度大,證據認定困難,判決以后雙方滿意的少,甚至有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判決以后都提出上訴。

5、涉農債務糾紛。去年,我院共受理一般借款合同糾紛案件1470件,其中信用社與農戶之間糾紛的案件1391件,農戶與鄉鎮事業單位、公司和民辦院校的糾紛共計68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707件,涉及農戶與村委會之間的借貸糾紛的有30余件,其余多為個體戶之間的借貸。這兩類融資糾紛的主體中多數涉及農戶(個體戶),案件標的額從千余元到百余萬元不等。

經調研發現,這兩類融資糾紛有如下特點:

第一,農村對生產資金有旺盛的需求,除正式的融資渠道,民間融資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由于民間融資缺乏完善的法律政策規制,民間融資的暴利化、短期化、復雜化和涉及違法現象越來越明顯。在本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存在高利放貸、專業化和多角債務現象,有一部分案件還涉及賭債合法化的情況。如我院審理的以企業主徐某為被告的系列案件中,案件涉及總額高達數百萬,涉及人數達數十人(多數為個體戶),并呈現高利貸、多角債、大金額等特征。傳統的民間融資出現了諸多新特點新問題,值得高度關注。

第二,作為農村正式融資渠道的信用社這幾年響應中央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力度較大,但在此過程中,農戶與信用社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了。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特點:(1)單個案件涉及金額不大,但整體相加的金額巨大。一般而言,單個案件涉及金額多在3萬元以下,今年農戶與信用社之間借款糾紛的金額可能突破2000萬元。如果這些案件不及時清理將嚴重影響信用社的正常運轉。(2)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信用意識和法律意識較低。借貸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按時返還借款,隨意做保等現象嚴重。(3)信用社違規放貸現象嚴重。在放貸操作中有信貸程序審查把關不嚴的,有超權限放貸的,有私刻印章、冒名簽字、套用身份證貸款的,在借款人、擔保人誠信度、還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把關不嚴,關鍵是缺乏嚴格的誠信度調查,這種情況占借款合同糾紛總數的37%。以李某為例,他為十余人做保證同時又有七八人為其做保證進行借貸,涉及金額數十萬元。

6、農業承包經營糾紛。去年,我院共審理農業承包經營糾紛56件,涉及水面、果園、水塘、機動地、河堤、“四荒”地等的承包經營。由于非耕地的市場化程度高而承包雙方的法律意識又較為淡薄等原因,農業承包經營糾紛近年來呈較快上升趨勢。經調研發現:

第一,導致農業承包經營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雙方約定不明確。承包經營的主體主要是村民與村委會,雙方在合同約定時內容往往過于簡單、模糊、機械,一旦發生糾紛就容易相互指責抱怨。

第二,出于利益驅動而侵犯經營自主權的情況普遍,侵權主體以村委會為主。其類型大概可分為兩種:(1)村委會出于其他未得到承包權的村民無理利益要求的壓力,提出要提前終止承包經營合同(聚焦點是承包金問題),收回承包經營標的(水塘、“四荒”地、果園、林地等);(2)村委會出于復雜利益的考慮,提出要提前終止承包經營合同,按照新的方案思路重新安排承包事項。如被告朱康東等15戶(實際涉及200戶左右)村民桃林鎮白嶺村委會農業承包經營糾紛系列案中,經審理發現主要矛盾是該村想收回這部分承包地,集中承包,籌集部分資金,與爭取的上級扶助資金,修建村里內路道。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經調研發現,這些影響社會穩定大局的問題主要發生在農民和城鎮普通職工方面。交通肇事的主要發生地在農村,主要受害者是農民;涉及未成年的犯罪的侵害者和受害者主要是農民;涉農糾紛的主體是農民,債務人以農民為主;商品房開發和銷售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中的受害者主要是城鎮普通職工;涉訴信訪的主體是農民和城鎮普通職工。概而言之,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是人口和地域占絕對的農村和鄉鎮。

我們對當前影響穩定大局的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認為應該從經濟發展、社會結構、政府職能、宣傳教育等方面找原因,現分析歸納如下:

第一,這些問題從根本上講是伴隨著經濟發展而出現或加重的。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出現了巨大變化。人們的溫飽問題基本解決了,一部分人已經實現了小康。交通工具不斷升級、投資、融資在農村也在日益盛行,個體戶遍地開花,商品房交易紅紅火火,企業如雨后春筍成長。伴隨著經濟生活的巨變,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也在發生變化,權利意識、自我意識逐步增強。如此社會糾紛自然就多了起來。

第二,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導致農村成為矛盾多發、群發地的主要原因。雖然經過三十年的改革發展,然而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狀況并沒有根本改變。城鄉在社會保障、政治待遇、經濟水平、文化教育等方面都沒能實現平等對待、和諧發展。農民在社會治安、生命財產安全、物質保障等方面感受到了較大的威脅。同時農民對社會公平和小康生活有很高的期待。所以,一方面農村不幸淪為不安全的地帶,另一方面農村蘊含著巨大的改革創新、創造美好生活的力量。涉農糾紛不可避免地劇增。

第三,不科學的政績觀導致政府工作的偏失。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時在合理性和科學性有所欠缺,火車站附近、城中村、農村等地方在路燈、交警、路面等方面公共設施明顯不足,而一些地方公共產品的配置就有過剩現象,安全隱患為違法犯罪提供了溫床。另外,政府在對經濟主體的規范和引導方面存在“越位”、“錯位”、“缺位”的地方。比如在經濟跨越發展思路中,商品房開發經營固然重要,但對開發商行為的規范和引導力度同樣不能降。這些問題出現的根源在于不科學的政績考核體制。

第四,社會救濟和保障機制的不健全。改革開放三十年,社會發展很快,社會救濟和保障機制跟不上,很多社會矛盾不能得到較好的分流和消化。比如涉訴信訪,當事人贏了官司卻得不到錢的情況,主要不是法院執行的問題而是社會救助專項基金的不完善問題。又如勞動糾紛,原先計劃經濟體制下,職工的工資、養老、醫療等是由企事業單位一攬子保障的,但現在政府把包袱基本上甩給企事業單位,并且規定了很高的保障要求,這是勞動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第五,政法機關等部門的工作有所欠缺。最突出的是聯系機制的欠缺,政法機關之間、政法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沒有較好的信息反饋機制、聯席會議制度,“各自為政”現象嚴重。當出現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新型犯罪或群體性事件時,各主體部門間在現行法律政策框架下加強聯系機制更為必要。

第六,政策、法紀的宣傳教育工作不力。目前中央對于“三農”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城鄉規劃建設等影響社會穩定大局的問題都有很好的政策措施,宣傳者自己搞不懂,民眾理解不到位。法紀的宣傳教育不力也是一個突出問題,“運動化”的宣傳方式和“說教式”的教育方式基本沒有改變。人們的安全意識、法紀意識提高不多。

、問題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我們應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加強民主、突出創新”為方針,全面推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一,要深入貫徹中央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戰略思想。“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小康”是中央的重大戰略思想,是當前中國社會發展的主旋律。社會發展的著力點已經轉向“三農”,農村新一輪的改革是中國發展的新的戰略起點,我們貫徹中央的“三農”法律政策精神應以《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總綱,以《農業法》、《村民委員會自治法》、《土地承包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主體,扎實推進農村的全面改革發展。

第二,要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推進政績考核體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不科學的政績考核體制和相對滯后的人事制度也是造成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因素。我們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好公平和效率、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三十年的今天,民眾更加呼喚社會公平、關注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構建新的政績考核體制,實現科學發展;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人事制度改革,形成高效民主廉潔穩健的人事運轉體制。

第三,盡力而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社會保障機制是社會的安全閥,但依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看,社會保障機制的健全難度非常大。我們認為可以采用多方面籌資的方法建立一些新型的社會救助專項基金,比如司法救助專項基金。

第四,要加強社會綜合治理機制的創新,形成維護社會穩定的“合力”。當前對于社會穩定我們既要堅持“歸口管理”,更要站在大局高度,創新社會綜治的機制。

第五,要形成重視調研、重視專家和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機制體制。當前社會風云變化,我們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注重對新現象新問題的研究分析,重視調研,“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同時要突出社會民主,形成“問計于民”、“問計于專家”的機制體制。政府對于涉及利益面大的事項應實行專家論證和民眾聽證等制度,實現政策的科學民主,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六,要創新政策、法紀宣傳教育模式,確保宣傳教育不走樣有實效。宣傳教育的“運動化”是有諸多原因的。經費不足和創新不夠是主要原因。我們認為在加大對宣傳教育經費投入基礎上,宣傳主體應該吃透政策法紀的精神,堅持群眾路線,以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經常性有效性的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