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問題?法院能否成為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對象。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出現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審理活動的訴訟制度?;乇苤贫仁敲袷略V訟中一項基本制度,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都對回避制度作了規定,普通法傳統中作為正當程序原則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為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樸素表達。我國對回避制度也非常重視,除民事訴訟法在第四章對回避制度的內容作了專門規定外,2000131日,最高人民法院還公布了《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對回避制度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和具體化。但我國現行的回避制度存在著一個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即未規定審判機關能否成為申請回避的主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事例比比皆是,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響到審判機關的公信力。例如筆者曾經歷過這樣一個案子,某基層法院甲將自己的辦公大樓承包給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將內裝修工程分包給個體戶湯某負責具體施工。后因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湯某將建筑公司起訴到甲法院申請對工程量進行審計,法院受理后建筑公司以審計結果與甲法院有厲害關系為由申請甲法院整體回避。甲法院以建筑公司的申請于法無據,不能成立,徑直駁回了湯某的申請。在這里,湯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公正的判決不是筆者所關心的問題,值得人深思的是,在法院應主動申請回避將案件移送上一級法院指定管轄而未能主動移送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法院整體回避以及當事人應如何行使該權利這才是真正值得探討的話題。

二、分析問題??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整體回避是實法律公平與正義的應有之義。

我國三大訴訟法都具體規定了申請有關審判人員、書記員回避的條件、時間以及回避效果。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法院整體回避未作出明確規定。僅19989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大家很容易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我國法律規定的回避制度是指個人回避,并沒有規定審判機關整體回避,因此當事人無權申請法院整體回避。表面上看,這種說法并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但卻是對回避制度的曲解。從訴訟正義觀點出發,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整體回避是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1)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則、是生命,任何程序的法律和規定都是在這一原則基礎之上制定的。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找不到直接的法院整體回避的依據,但從設立回避制度的初衷來看,訴訟活動并不排除整體回避,一級審判組織或審判機關整體回避本是法律的應有之義。隨著社會交往的不斷頻繁,法院不可能獨立于社會之外,法院也要參與民事活動,并有可能與他人發生糾紛進而成為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同樣,法院也可能成為盜竊、詐騙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從而成為刑事案件的證人。在此種情況下,能否申請法院回避就事一件關司法公正的大事了。(2)消除當事的思想疑慮,公正的程序設計極大地增強了結果公正的說服力。如果法院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審理也難排除當事人對案件審理中存在不公正的合理懷疑,最終導致人民群眾對法院失去信任對法律失去信心??梢姡瑥脑O立回避制度的初衷來看,一級審判組織或審判機關整體回避本是法律的應有之義。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整體回避。

三、解決問題??法院整體回避的程序設計

由于我國立法上的缺陷,對我國現行的有關法院整體回避制度應進一步加以完善。筆者提出以下構想:

(一)適用法院整體回避的條件設計

受案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1)受案法院是本案的當事人,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2)受案法院的主要領導或負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時,其他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該主要領導或負責人所在的法院回避;(3)受案法院的成員因為公務行為涉及訴訟時,當事人也有權要求成員所在的司法機關回避;(4)與案件有其他厲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二)申請法院整體回避的程序設計

申請一審法院整體回避的程序:由當事人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立案部門提出書面回避申請,同時將申請書以及受理通知書遞交一審法院,申請書要寫明申請回避的事實和理由并提供足以支持該事實的證據。立案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書面通知一審法院中止該案審理并根據當事人申請結合法院整體回避的條件三日內作出決定,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以及一審法院?;乇苌暾埑闪⒌模弦患壏ㄔ簯付ㄏ乱患壏ㄔ簩讣扑屯患壠渌ㄔ簩徖?。最高院受理的一審案件不適用法院整體回避制度。

申請二審法院整體回避的應直接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最高院受理的二審案件不適用法院整體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