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2009年第一季度,蘇州平江法院共審結案件624件,其中,在訴訟法規定審理期限內結案的有567件,占90.87%,訴訟法規定不計算審理期限的案件有3件,占0.48%非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案件(以下簡稱:非正常審限案件)54件,占8.65%

從案件適用的程序來看,非正常審限案件中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各有19件,執行程序有16件。非正常審限案件主要為民商事案件和執行案件。

從超出正常審限的時間來看,最多的案件超出1489天,最少的案件超出3天。54件案件合計超過法定正常審理期限6747天,平均每案超出124.94天。

二、非正常審限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審限變更為非正常審限案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經檢查,54件案件全部辦理了審限的延長、中止、中斷、暫停計算手續,這樣,就合法地拉長了案件的審理期限,為非正常審限案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

(二)客觀方面案件確實存在因審限變更致使無法在正常審限內結案的相關情形。

1、涉及司法鑒定的案件增多,鑒定所用時間較長。以第一季度為例,因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審計、評估、拍賣的非正常審限案件有23件,占總數的42.59%。平均扣除審限129.83天,鑒定時間超過1個月的有20件。由此可見,鑒定機構未能及時出具鑒定結論,從而影響訴訟進度的情況較為普遍。

2、部分案件送達周期偏長,占用審限多。少量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數多、送達困難,經多種方式送達,占用審限多,尤其是最終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則期限更是大大拉長。如公告期60天,普通程序舉證期限30天,加上為刊登公告花費在繳費、傳真等方面的時間也不少,因此,嚴重影響了結案時間。

3、用于處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的時間偏長,影響了正常審限內結案。一季度涉及處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的非正常審限案件有6件,平均每案因處理管轄糾紛問題扣除審限109.5天,由于法律規定了當事人應有的答辯期,再加上送達、開庭等花費的時間,這些案件要在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幾無可能。

4、案件復雜,處理難度較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正常審限內結案。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原因、適用法律原因以及穩定等方面多種原因,沒有及時處理,以致在法定正常審限內沒有如期結案。

(三)主觀方面對于“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這一指標關心不夠。

1、在審判人員層面,較多地滿足于在允許的審限內結案。長期以來,廣大審判人員的質量意識、效率意識普遍很高,審限意識較強,而由于目前法院系統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對比較突出,審判人員的在辦案件較多,在審限方面往往滿足于在允許的審限內結案、案件不超審限。

2、在庭長、分管院長層面,對案件審限的宏觀控制把握不夠。部分庭長、分管院長基于對法官的信任,對案件的審限管理過分依賴于承辦人的主觀自覺,沒有真正給予法官壓力和緊迫感。同時由于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各部門的審判績效考核時,并不將“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作為考核指標,因此,對該指標重視不夠。

3、在審判管理層面,審限監管機制不到位。審管辦對案件審限管理、跟蹤時,往往只注重對審限即將屆滿的案件進行催辦,而對催辦案件的回查、遲延理由的反饋以及進一步督辦等方面重視不夠。管理上很大程度依賴于院、庭長的把關,審限管理僅停留在形式審查,沒有作深層次的監督。

三、提高“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的對策

(一)進一步提升審判人員的整體實力。

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審判人員的思想認識。要將“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的高低與司法為民、“三個至上”聯系起來,提高審判人員辦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審判人員的司法能力。通過業務培訓,法官的法理功底和業務水平提高了,分析和處理疑難案件的能力會相應提升,辦案效率自然會得到提高。

(二)進一步強化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能。庭長要在高度重視審判質量的同時,高度重視審判期限等審判效率指標,對案件質量與效率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通過內部管理,動腦筋、想辦法,在提升本部門案件質量的同時,迅速提高辦案效率。

(三)進一步完善審限的監督制約機制。

1、加強法院內部監督機制。應強化審管辦職能,對審限臨近的案件及時進行通報、催結以及督辦。應有專人實時跟蹤這類案件,對審限即將屆滿的案件進行倒計時警示,定期通報未來15日內審限將要屆滿的案件,并以“審限催辦通知”的形式書面下發至各個部門;對催辦案件仍未在審限內審結的,審管辦應下發督辦通知;所有未在訴訟法規定期間內結案的案件,承辦人均應將事由書面上報分管院長,由其簽字后交審管辦備案。對于訴訟法規定期限內未審結的案件,審管辦應設立專門臺帳進行跟蹤管理。同時,審管辦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四項”案件進行重點檢查,有效壓降“四項”案件的數量,防止隱性超審限現象的發生。

2、規范細化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1)加強對鑒定、公告案件的管理,加快案件的交接。建立對司法鑒定的時限督管制度。除了加強對案件鑒定必要性的審查外,同時還要加強和鑒定機構的協作配合,并積極主動催辦。具體地來說,可以對不同鑒定名目的案件確定合理的期待時限,或者在鑒定委托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自鑒定機構接受委托之日起,超過該期限的,承辦人或司法鑒定部門應向鑒定機構了解拖延原因和進行催辦,并作書面記錄附卷說明。

2)規范公告送達的啟動程序。積極改進送達方式,窮盡各種有效方法,對于需要采取公告送達的案件,必須經過相當一級領導的審批,盡可能避免采用周期最長的公告送達方式。

3)細化規定流程節點時間,減少不必要的審限流失。對一些流程節點要制定明確的時間限制,如鑒定材料的準備、管轄權異議上訴后的材料移送時間等。這樣,使每個階段的工作都能及時跟進,最大限度地縮短所用時間,提高審判效率。

3、加強法院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審判工作的公開度和透明度,調動最積極的審限監督主體??當事人的監督力量,書面告知當事人案件應審結的期限以及和審限監督部門的聯系方式等,對于決定延長、中止、中斷、不計算審限等法定變更審限的情況,應及時通知當事人,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促使審判人員注重審限,最大程度地避免當事人對法官工作的誤解,以及由此引發的上訪、鬧訪、托關系找門路滋生的腐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