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還住著前男友父親產權房 法院判決搬出
作者:黃玉寶 發布時間:2009-06-23 瀏覽次數:637
本網徐州訊:與男友分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同居期間居住的男友父親的產權房由其和孩子居住到再婚止,后其與他人依法登記結婚,卻沒有搬出住房,其前男友父親到法院訴訟,獲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秦某前男友的父親,秦某現居住的位于睢寧縣睢城鎮某處房屋,系原告所在某運輸公司的房產,1996年某運輸公司將該套房屋的產權處理給原告,但未辦理產權登記。被告秦某與原告王某的兒子王某某于1996年農歷8月舉行結婚儀式,未進行結婚登記,1997年生一女。2007年5月被告秦某與王某某解除同居關系,二人約定,坐落于睢寧縣睢城鎮某處雙方居住的商品房一套暫由秦某和其女兒居住使用至秦某再婚為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秦某現在所居住的房屋,系原告所在的單位處理給原告的房產,雖然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原告應系該房產的合法產權人。被告與原告的兒子王某某解除同居關系時約定附條件的協議內容,經原告事實上的認可,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