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622,江蘇盱眙法院對用非法傳銷手法斂財的被告人呂值權、向光森為首的非法傳銷團伙進行了宣判:主犯呂值權、向光森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參與傳銷的“經理”以上級別的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事實再次證明:天上不會掉餡餅,傳銷最終害自己。

通過釋法教育,18名被告人都認識到非法傳銷害人害己,均表示服從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呂值權、向光森于20044月份到遼寧盤錦,經學習洗腦后,覺得有利可圖便加入化妝品傳銷組織,后發展下線擴大網絡成員。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無限代累積獎金制”、“下線業績累計上線制”。從下至上分為業務員、主管、主任、經理、總經理五個等級;總經理為第一階層,經理為第二階層,業務員、主管、主任為最低階層。參加者至少需交納2900元,認購“夢麗雅”等化妝品1套,成為該組織業務員,對認購化妝品的業務員一般不給付商品。被告人袁國平、張華忠等人也陸續加入該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銷售化妝品為幌子,以拉人頭為手段,以下線交納的入網費支付傳銷網絡成員的報酬。該傳銷網絡先后歷經遼寧省盤錦市、葫蘆島市、河北省霸州市、涿州市、泊頭市、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江蘇省盱眙縣等地,最高記錄傳銷隊伍有200余人。200812月該團伙在盱眙傳銷時被查獲。法院經審理認定“總經理”級別的呂值權、向光森傳銷業績達50萬余元,其他涉案人員的傳銷業績都達數萬以上,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作出了判決。

法官后記:傳銷是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的一種經營形式,由于其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牟取暴利,干擾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1998418國務院作出“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國務院的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作出后,繼續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的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05810日國務院以法規的形式制定“禁止傳銷條例”,進一步明確傳銷的性質、范圍、查處措施及法律責任等,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對非法傳銷專門確立了罪狀。因此說傳銷是我國目前市場經濟說禁止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以被告人呂值權、向光森為首的傳銷組織,以推銷化妝品為幌子,通過發展下線,收取下線人每套2900元的產品費,上線人根據各自級別瓜分這些款項,共計涉案金額在50余萬元。從查明的事實看,發展的下線一般不給產品,僅是建立下線網絡,是標準的傳銷行為。幻想一夜暴富,是傳銷人員的追求;把被騙的錢再騙回來,是傳銷人員的期望;發展的下線基本上是至親好友,是傳銷欺騙得逞的原因;立法不到位、參與人員眾多,給打擊和取締帶來難度。呼吁立法部門,對這一“活動”進行立法打擊,純凈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