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身份,但已經完全脫離或部分脫離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隨著我市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農民工的數量日益龐大,已逐步成為經濟建設中的一支主要力量。與此同時,關注農民工問題,維護農民工權益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但維護農民工權益還不能有的放矢,標本兼治。本文在分析近年來我市農民工勞動就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探討了農民工就業過程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試圖從法律角度研究農民工進城打工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勞動權益被侵害的問題,進而提出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法律方面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 農民工 弱勢群體 權益侵害 法律保護

 

農民工群體是近年來備受媒體關注的一個群體,他們在城鎮建設、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已經成為一只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但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當前拖欠農民工工資及各種侵害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問題十分突出,成為社會穩定、和諧的重大隱患?;谶@樣的現實,筆者在分析農民工勞動權益的相關理論后,對如何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勞動權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以期對我市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裨益。

一、“農民工”的概念質疑及法律界定
“農民工”是近年來在中國隨著改革開放、隨著城市化而出現的一個頗具中國特色的名詞。就現實的含義而言,主要是指具有農村戶籍身份,但已經完全脫離或部分脫離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嚴格說來,這是一個不夠嚴謹的概念。工人和農民這兩個名詞作為一種社會分工的產物,是指稱不同職業的人群。把兩者放在一起去稱呼一種新的職業群體本身就意味著概念和邏輯的混亂??梢哉f這個名詞包含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也夾雜著戶籍管理制度的因素。

就法律層面而言,“農民工”也不是一個勞動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農民工的狀況,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就有必要對農民工從法律上進行重新定位。首先應當明確農民工是勞動者。當農民離開土地、進入城鎮從事產業工作以后,他們在法律上的定位應當是勞動者,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一切條件,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確定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所有權利義務關系。其次應當明確的是,農民工的勞動權益是指在勞動權基礎上享有的各種權益,它具體包括農民工的工資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各方面的權益。

二、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理論定位

農民工作為一類特殊群體,其在憲法上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合法權益天然地來自憲法規定,因此,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權。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的公民權主要包括:經濟性的權益、社會性的權益與政治性的權益。經濟性的權益包括:報酬權、收益權、同工同酬權,就業機會均等權、社會保障權、社會福利權等;社會性的權益包括:自由擇業權、勞動安全保護權、子女平等受教育權、職業技能培訓權、勞動爭議處理權、休息權、休假權等。政治性的權益。包括:人格權、人身自由權、參與社會管理權等。

三、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市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現狀

從法律層面而言,我國我國《憲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和休息的權利;同時,《民法通則》也有相關的規定。《勞動法》在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第二十九條、三十三條規定了對勞動者的一些保護措施。而最新被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更為客觀細致的保護規定。除了這些基本法律之外,還有部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條例也有保護農民工勞動權益的內容。我市更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政策在操作的層面上對勞動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細化。

從現實層面而言,我市目前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主要體現在工資和勞動保護方面。在工資方面,在國家工資宏觀指導體系下,我市積極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使勞動者能夠依法參與企業的工資決定,正當維護自己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的權益。同時進一步完善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這在當前對維護農民工最基本的勞動報酬權益尤有重要意義。最后是通過加強監察執法,從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入手,探索建立長效機制來有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保護方面:我市有關部門開展了多次專項檢查,查處了一批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侵害勞動者休息休假等權益的案件。并通過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檢、舉報專查和集中專項檢查,重點查處企業違法強迫農民工加班加點的行為,保障農民工的休息休假權益。

(二)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針對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的呼聲較高,相關的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梢哉f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的。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法律規定中所存在的矛盾性。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勞動法。所有勞動者都享有平等就業、取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法》是將農民工視為普通勞動者,將他們與城鎮及其他勞動者予以一體調整平等保護的。但是各地政府出臺的政策規章卻又將農民工加以特殊對待,規定用人單位對外地務工人員可以選擇就業的行業、工種等進行了明確的限制。這種對法律主體定位的不確定性,直接妨礙了法治的統一和尊嚴。

除了法律法規方面的矛盾性使得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力度被削弱,現實中農民工實體權益的部分缺失和救濟手段的不暢也使得農民工的弱勢地位難以被根本改變?,F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狹窄且過于弱化,導致實踐中農民工本就不多的權益被部分剝奪而難以全部享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制裁手段只是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一些訓誡性措施,即使進行罰款,由于數額過小、強度有限,也難以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另外,農民工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的缺失,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關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約束等都是目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尤其是使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在個體私營企業普遍存在。由于不簽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可任意處置農民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工作;不負工傷責任;不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等等。不過值得期待的是定于明年11日施行的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必將大力改變這種狀況。新法不僅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加大了懲罰力度,同時對用人單位故意利用強勢地位剝奪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懲罰力度大大加強。

四、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及法律對策的提出(一)原因分析

從形而上的角度觀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滯后當歸為農民工權益保護不力的首要因素。現有的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勞動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層次較低。雖然現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許多規定,卻未能有針對性地對農民工這樣的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為他們提供便捷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手段。而且,現行涉及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只是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這些規章由于無上位法的依據,對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爭議處理及違法責任的追究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受到限制。

從實體法的角度觀之,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不夠也可視為農民工權益保護不力的一重要因素。在勞動關系的建立上,對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只是責令改正,對仍未改正行為沒有進一步的處罰措施。在工資支付方面,對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只是設定了50%到一倍的賠償金;對企業主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沒有強制手段。而在勞動保護方面,對恣意延長勞動時間、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措施的行為缺乏強硬的處罰措施。新的《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相對有了很多進步。值得我們期待。

從主體的角度觀之,農民工作為一類特殊的群體,其法律素質有待提高。由于農民工缺乏法律常識和維權意識,一旦權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棄維權;有的因未簽勞動合同,拿不出維權依據,往往使農民工事先不能預見可能的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在遇到權益受損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從某種意義來說,主體自身的權利意識甚至在農民工權益保護中所起的作用是最為主要的。這也為我么下面提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對策作了一個角度的鋪墊。

(二)法律對策
1
、加快健全和完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

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應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對《勞動法》進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使它能夠在更廣的層面上、更深的縱度上保護更廣泛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的基礎上,盡快制定配套的《就業促進法》、《農民權益保障法》、《企業工資條例》、《欠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企業工資支付等行為;在立法中加大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欠薪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建議在我國刑法中作出相關規定,對不依法提供必要勞動保護條件并對農民工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者,可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與此同時,應推動地方加快立法進程。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廢除同《勞動法》相抵觸的地方法規、規章,不得干涉企業自由合法使用農民工,同時嚴格督促檢查企業在使用農民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此外,《勞動法》是一部實體法律,缺乏程序性內容,在改的同時要制定與之配套的有關程序性法律;《工會法》的修訂也是內在之意,這樣才可以從組織制度上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加大勞動執法力度,保證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勞動權利得到落實在執法上,筆者認為應對建筑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的監察,既要解決舊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也要重點對一些企業存在的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工時過長、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勞動環境惡劣等問題加強監察。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

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安排農民工參與其中,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企業效益增長的成果。在小企業多、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在具備條件的城鎮,地方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農民工與相關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從總體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作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靈魂制度在農民工權益保護中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因此,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印制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有著極大的必要性。

4、完善勞動爭議機制,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
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行政、訴訟程序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中國現行勞動爭議程序是一裁二審制,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無法承受的繁長的程序。要使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應對現行勞動爭議的司法制度進行改革、變動和完善。對于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簡捷和快速,以方便農民工。

5、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農民工的依法維權意識

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6、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險手續的遞轉和接續機制。

流動性大是農民工的顯著特點,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險手續的遞轉和費用的續繳是政府部門必須抓緊解決的一個迫切問題。隨著政府對農民工保護政策的不斷加大,一些地區已經給農民工辦理了社會保險。農民工在同一地區流動,社會保險手續還能續接,而一但跨地區(特別是省際)流動,原來繳納的社會保險不得不中斷。由于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社會平均工資不同,農民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也不同,這就為農民工的流動及社會保險手續的遞轉及費用續繳帶來諸多不便。因此,盡快出臺農民工社會保險手續遞轉及接續的政策規定并建立相應機構,為農民工合理流動并維護自身權益創造條件成為必要之舉。

一個民主和諧的社會,應該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是一個平等的社會,更是對弱勢群體架構起有效的權益保護制度的社會。在依法治國、依法治市的進程中,樹立起一種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立法源頭和司法過程中全方位多角度給予民工群體更多關懷,真正建立一個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機制,使每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能夠從根本上得到保護才是筆者寫作這篇文章的根本要旨。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和社會輿論作用,努力在全社會營造關愛農民工,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良好環境自然也是題中之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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