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一起妯娌間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家坐落于射陽縣興橋鎮的某村婦季某與李某系妯娌關系,2008121日上午,季某與李某因宅基地發生矛盾,雙方不顧親情發生糾纏,在糾纏過程中,李某用手中的鐵鍬致季某面部受傷,經射陽縣某衛生院診斷,季某左面部挫裂傷、頭面鼻多處軟組織挫傷。

庭審中,興橋法庭承辦法官對季某與李某不顧親情大出手的行為作了嚴厲批準,并教育以后不任做什么事情都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不能通動武力來解決矛盾,這樣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增強了怨恨,激化了矛盾。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妯娌關系,雙方發生矛盾后,應互諒互讓,協商解決,雙方未能保持克制而發生糾纏,對此雙方均有一定過錯。原告季某臉部受傷系被告李某手中的鐵鍬所致,對此被告李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季某對矛盾發生亦有過錯,故應減輕被告李和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李和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為此射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40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