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明間借貸案,一審判處被告劉某于本判償還原告索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2008812,被告劉某與原告索某簽訂了《個人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劉某向索某借款30000元,使用期限為6個月,按季度付息。如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按照借款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劉某某、田某二人簽字為其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于當日出借現金30000元給被告,被告遂出具借據一張給原告。同時,劉某某、田某二人在該借據上再次簽字擔保??铐椀狡诤?,被告未歸還本息,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應在雙方約定的使用期限內,應按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關于支付20%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該違約損失的約定明顯偏高,可按照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計算并支持其主張的違約損失,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