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其言不還款 被判還本又付息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06-22 瀏覽次數:458
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明間借貸案,一審判處被告劉某于本判償還原告索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應在雙方約定的使用期限內,應按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關于支付20%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該違約損失的約定明顯偏高,可按照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計算并支持其主張的違約損失,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