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方便靈活,有利于緩解國家資金不足的問題,有利于促進生產和經濟的發展。因此,在民間尤其是一些經濟比較發達開放的地區,民間借貸活動一直相當地盛行。我院2008年全年共計受理民間借貸案件288件,其中標的上百萬的大額借貸案件27件。可見民間借貸在我市也很活躍,對繁榮我市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民間借貸本身管理極其不規范、風險控制能力弱、缺乏外部約束,極易引發較大社會風險,甚至犯罪,影響社會穩定。尤其在當前全球性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經濟增長放緩,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如何有效的引導規范民間借貸活動,避免其消極作用引發社會、金融等不穩定因素,是保障我市經濟平穩快速發展的重要前提。

一、民間借貸的內涵分析

一般認為,民間借貸是與正規借貸相對應的,從廣義上說,可以把民間借貸定義為除正規借貸以外的借貸,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廈門大學的江曙霞教授認為民間金融活動是一種復雜的經濟金融甚至社會現象。它既是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經濟制度,又具有促進社會進步的功能。還有學者認為,所謂地下金融是指沒有納入我國金融管理機構常規管理系統而游離在正式金融體制之外的金融形式和活動。國外一般使用的是“非政府金融”或“非正規金融”等比較中性的詞匯。因此,我們認為民間借貸是指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本息償付活動。根據民間借貸的定義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自由性、靈活性、廣泛性的特征。在內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錢,在主體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業。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周期短,省去了找擔保人的尷尬。實行起來比較方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燃眉之急,也可以活躍市場經濟。但他同時也帶來一系列問題。

1、民間借貸合同的形式不規范,手續簡單

民間借貸的最大優勢在于其方式簡便、靈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2)民間借貸即使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比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靈活。由于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或朋友之間,所以當民間借貸發生時,民間借貸的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大多采用的是口頭形式,即使采用書面形式,也大多采用的是借條、欠條、收條、甚至是出借人單方記賬等其他形式,形式非常隨意和零亂。部分借條上僅注明借款金額、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沒有寫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方式等相關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規范性。一旦出現信用風險引起經濟糾紛,就因手續不完備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極大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

2、高利貸充斥民間

最初的民間借貸主要是親朋好友間的借款,但近年來由于中小企業融資存在困難,銀行貸款不便,為了解決生意上的困難,中小企業主多傾向于選擇民間借貸。目前市場上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10%20%之間,一些短期的借貸年利率可以達到30%40%,個別的更高。高利貸的發生率高達63.3%。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實踐中對于高利貸,貸款人仍有規避的方法,如將借期內的利息一并記入本金,讓借款者寫借條;借款利息在給付貸款時即已扣除,但借條仍寫原數額等。高利貸嚴重干擾金融秩序,阻礙民營經濟的發展,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損失,社會矛盾叢生,屢屢成為引發社會治安問題和刑事案件的病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3、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關于民間借貸的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只是《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益的規定。同時,為了規范與指導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兑庖姟烦藗€別條款是用于金融機構相關的借款案件外,其他大部分條款都是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處理規定的。但是,對于現實中大量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出現,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難適應現實的需要,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何謂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合同包括那些主體、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簽訂、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活動中的合法與非法如何界定等諸多問題都無法可依,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缺乏有效救濟。

三、發展和完善民間借貸的對策建議

限制民間借貸的自發性與盲目性的最好辦法就是從法律上規范其發展,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規范的經營平臺,讓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走到陽光下,充分發揮其拾遺補缺的作用。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民間借貸如何管理和發展的法律法規,這種法律法規上的不確定性增加了貸款人的風險,相應地貸款人必須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來進行風險補償,民間借貸的利率就在這種不確定性中被抬高了。

規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SPAN lang=EN-US>

即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一定采用書面形式。但是鑒于民間借貸隨意性的特點,如果在對方不認賬或者因約定不明發生借款糾紛時,法院是無法認定借款關系事實的。《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边@為當事人提前還款提供了法律依據。再比如對是否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法》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這顯然對借款人不力,也容易使借貸雙方產生矛盾。總之,為了避免糾紛的出現,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規定借貸雙方須簽訂書面協議,而且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數額、出借和還款時間、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內容。引導公民在民間借貸過程中盡量采用規范的書面形式,以減少糾紛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有更多更確鑿的證據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對民間借貸進行引導和規范

政府對民間融資要正確引導、疏堵結合、加強規范。對于互助性的民間借貸的合理性應給予承認,確立其合法地位;對于民間融資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利率期限、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及權益保障等予以明確界定,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鼓勵金融產品創新,引導個人消費、投資。個人資金之所以成為民間借貸的重要來源,除了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因素之外,個人資金難以尋找出路也是原因。在引導個人消費的同時,監管部門要在政策上鼓勵金融產品創新,拓寬個人的投資渠道,鼓勵建立小型金融組織,通過正確引導,把富余資金納入正軌的金融范疇,使其更好地為當地經濟發展服務。

2、整頓民間借貸秩序,制裁各種高利貸行為

民間借貸市場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下大力氣加以整頓。應該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間借貸制度,使之走上規范化。對民間借貸的組織也應做出明確的制度性規定。要堅決取締各種非法的高利貸組織,嚴厲制裁各種高利貸行為。對于經常性從事放高利貸者,公安、行政機關應予以打擊處罰;對于確實屬于高利貸的民間借貸法院將依法不予保護其債權,并向公安等行政機關提出相應的司法建議,各部門協作共同打擊高利貸行為,使高利貸者無可乘之機。國家應盡快制定出隨銀行利率變動而變動的民間借貸的指導利率,對高利貸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同時也應在刑法中增加高利貸罪,對從事高利貸犯罪的人應繩之以法。

3、積極推行信用制度,大力發展社會信用基礎

從深層次來看,銀行未能很好介入民間借貸以及民間借貸中的糾紛不斷出現,反映出我國目前信用制度不完善和社會信用基礎較差的現狀。因此積極推行信用制度,大力發展社會信用基礎,切實搞好居民信用記錄等,也就顯得特別緊迫和需要。在美國,私人之間基本上是不借錢的,因為你要借錢可以找銀行,只要你有信用,銀行會借給你。所以一般美國人就算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買車,也會分期付款,其目的之一就是為建立個人信用,以便今后更多貸款時方便。我國的城鄉居民也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注重建立起個人的信用記錄,以便為銀行更好地介入民間借貸打好堅實的信用基礎。